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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权威媒体:搜狐头条,新华网,中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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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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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32 |只看该作者
看到了  大家快去发言投票,争取我们的合法合理权益,中国终于慢慢和国际接轨了,固步自封只会更加地愚昧     大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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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36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下:
网易头条:http://news.163.com/
新浪新闻首页:http://news.sina.com.cn/;新浪社会新闻头条:http://news.sina.com.cn/society/
新华网首页(位置还算显眼):http://www.xinhuanet.com/

[ 本帖最后由 besti 于 2009-9-2 11: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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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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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39 |只看该作者
看了感觉就是两个字“高兴”
中国....!让我怎么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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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43 |只看该作者
央视新闻网也有相关报道:http://news.cctv.com/,是转自钱江晚报的,报道相关链接:http://news.cctv.com/china/20090902/1031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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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43 |只看该作者
google搜索乙肝 健康证的结果在飞速增长,今天内各大权威媒体都会转载的。估计新闻联播也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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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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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44 |只看该作者
快去顶贴 ,有些说自己是医生的人都提出反对意见
他们的话影响恶劣
我们快去驳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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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1:48 |只看该作者
科普参考用语
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全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根本就没有人在意乙肝,在他们看来,乙肝和感冒一样普通,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
世界公认,我国卫生部也明文说,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接吻和共餐不会传播。若想绝对安全,家人打疫苗即可
2009年7月24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这点,乙肝不是消化道疾病: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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