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科普参考用语
查看: 298|回复: 0
go

科普参考用语 [复制链接]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12037 元 
精华
37 
帖子
53497 
注册时间
2007-12-23 
最后登录
2021-2-3 

元帅勋章 小花 管理员或超版 勤于助新 旺旺勋章 心爱宝宝 携手同心 翡翠丝带 健康之翼

1
发表于 2009-9-2 09: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全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根本就没有人在意乙肝,在他们看来,乙肝和感冒一样普通,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
世界公认,我国卫生部也明文说,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接吻和共餐不会传播。若想绝对安全,家人打疫苗即可
2009年7月24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这点,乙肝不是消化道疾病: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0-2 08:24 , Processed in 0.012683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