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一身叹息 于 2009-8-27 13:34 发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只要这句话在就可以大胆的歧视! ...
原帖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8-27 13:36 发表 要坚信前途是光明的,我们是法制社会,法律的尊严是容不得践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