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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紧急情况需要支援(搜狐首页我们已经处于弱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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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需要支援(搜狐首页我们已经处于弱势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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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9: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搜狐首页关于雷闯办理健康证遭拒的很少支援,反倒很多反对之声!!!
http://leichuangchina.blog.sohu.com/130421246.html

[ 本帖最后由 要有希望 于 2009-8-27 0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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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9:50 |只看该作者
那些人都在说大三阳不能办证,说大三阳不是携带者,战友们快去反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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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9:57 |只看该作者
竟然没人关心,怪不得我们会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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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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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0:31 |只看该作者
乙肝携带者可办健康证有理由: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给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的权力!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一次证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来源: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tent_11764869_3.htm  

2.港澳台从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
澳门,台湾,香港三地对食品生产者的规定: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摘录:  
5.1 个人健康与疾病  
(a) 场所经营者或其授权负责人有责任要求食物处理人员及入职者对以下健康情况作出报告,而食物处理人员亦有责任对以下健康情况向场所经营者或其授权负责人作出报告:  
i. 被医学诊断出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感染,以及为被医学诊断活动性肺结核者;  
ii. 由于疾病或感染而出现腹泻、发热、呕吐、黄疸或伴随发热之咽痛病征者;  
iii. 身体份外露部有可见性感染皮肤损伤(如:烫伤、割伤,以至化脓伤口或疮肿);朵耳、眼睛及鼻子有流出物;或  
iv. 出现受到或怀疑受到传染病感染的病情或病征。  
来源:澳门食品衛生技術指引(中、英)  
http://www.ssm.gov.mo/foodsafety ... acao%2020080507.pdf  
(以上网址是澳门的“食品安全法规”,请看41页第五章)  
---------------------------------------------------------------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食品业者制造、调配、加工、贩卖、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民国 83年04月20日修正)  
第1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7条 从业人员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 手部应保持清洁,工作前应用清洁剂洗净。工作中吐痰擤鼻涕、入厕或有其它可能污染手部之行为后应即洗净后再工作。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不得蓄留指甲、涂抹指甲油及配带饰物等。并不得使涂抹于肌肤上之化妆品及药品等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二 若以双手直接调理不经加热即可食用之食品时,应穿戴消毒清洁之不透水手套或将手部澈底洗净及消毒,在必要场所并需戴口罩。接触生  
食之后,应洗净双手或穿戴消毒清洁手套始得接触熟食。  
三 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之工作衣帽,以防头发、头屑及夹杂物落入食品中。  
四 工作中不得有吸烟、嚼槟榔或口香糖、饮食等可能污染食品之行为。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来源:http://www.chit.edu.tw/healthcenter/download/CH10.ppt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个人健康与疾病  
(a) 食物业处所经营者须确保所有处理食物的员工:   
(i) 没有腹泻、呕吐、发烧、咽喉痛、腹痛或黄疸病等疾病或传染病的症状;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来源:http://www.fehd.gov.hk/publications/code/code_indexc.htm  

3.从科学方面:
http://club.dayoo.com/read.dy?b= ... amp;page=1&n=20

乙肝病毒的传染途径只有三种。其它由血液传染的想像都仅仅是一种猜测,并没有科学依据。
来自《中国疾病控制中心》(2008年)对乙肝传染的描述:
生活中的某些危险因素,也和血液交换有关,如共用剃须刀,共用牙刷,共用毛巾,纹身、纹眉、穿耳、洞鼻、环耳廓等,因刀具的不洁造成相互传播,但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   

此外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大学新生入学普种乙肝疫苗更可保证无传播危险。   
详见: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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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0: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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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0:36 |只看该作者
好好!~1`
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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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0:41 |只看该作者
反驳中......
每天都是一场表演。要想摆脱不幸的阴影,最好的一种方法便是提升我们自己去帮助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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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0:44 |只看该作者
接到指示,赶往途中.....
从来没有这么兴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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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0:51 |只看该作者
已经顶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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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10:51 |只看该作者
报告!刚从搜狐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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