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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徐迅雷:乙肝歧视与政策法律的进步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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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乙肝歧视与政策法律的进步周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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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2: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乙肝歧视与政策法律的进步周期


徐迅雷

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数字: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总人口的10%,超过1.2亿人。有消息说,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入学、就业、申领健康证等常规体检,要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8月2日《成都晚报》)

这个“呼之欲出”的新政策,与1亿多人相关,尤其是“乙肝宝贝”今后不用再担心进不了幼儿园了,这多么重要。我正准备欢呼一把呢,却听到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说,“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8月2中国广播网)

一些沿用多年的“定规”,很需要通过“开肠破肚”、“开胸验肺”,来确诊其弊病、切除其病灶,实现正常的新旧更替、新陈代谢。但政策、法规、法律的进步,往往来之不易,并没有想像的那么简单。

与“乙肝歧视”抗争的事件,这些年来发生了不少。公民张先著,报考当地公务员,尽管名列第一,但因“乙肝”而被取消了录取资格,他于是将安徽芜湖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成为“乙肝第一案”,轰动全国。以2004年4月张先著胜诉为标志,8个月后的2005年1月,人事部、卫生部正式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成了反乙肝歧视第一阶段的胜利果实。又过了两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颁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政策的变更、法律的进步,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2004年张先著胜诉的5年之后,如今是到了全面摈弃“乙肝歧视”的时候了。在著名的孙志刚事件中,法律法规的变革是最迅速的,这受到了“世界级”的好评。孙志刚在2003年3月18日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20日被殴打致死,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孙志刚惨死事件,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5月23日贺卫方等5位著名法学家联合上书,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媒体初始报道孙志刚事件到国务院发布新法规,前后不到两个月,这是法律法规进步的一个奇迹。

现在,因了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公众很期待能修订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前者需要全国人大来修订,后者只要卫生部修订就可以了。没有想到的是,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也在第一时间表态称,他未听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会进行修订,“一个办法或者法律,都是经过了诸多调查论证,包含了很多案例的经验教训,‘开胸验肺’事件属于个案,应该具体地来进行解决……”正如《南方都市报》评论所说的,毛群安作出了让人心寒的回应,折射出一些政府部门对百姓利益诉求的巨大冷漠。看来,治职业病易,治“职业病防治”之职业病难;“开胸验肺”易,给法律法规“开胸验肺”难。

一个人的康复是重要的,而整部法律的“康复”则与千万人相关。如今“用生命救赎生命”已是不易,张海超之外的大多尘肺病患者,并不能看到媒体的有关报道,不晓得在“外面的世界”关于职业病问题已沸沸扬扬。而“用生命来救赎法律”,显然就更困难了,因为法律的修改调整,总会让一些人原本的声誉和既得的利益“受损”。职业病防治如此,乙肝体检亦然。要想缩短政策法律的进步周期,显然不能只指望“部门利益至上”的职能部门。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都是混口饭吃。不是退无可退,没人会当周一超、崔英杰、郑民生、陈康炳、夏俊峰、钱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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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3:02 |只看该作者
取时评之素材,写杂文之华章!

徐迅雷,系杭州《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社会职务:浙江省杂文学会副会长、杭州市政协委员;是《读者》原创版签约作家,多家媒体专栏作者;入选《杂文选刊》“当代杂文30家”,是《杂文报》“名家新作”专栏30人之一;中国新闻奖获得者,作品入选《南方周末》评选的2007年度十大评论。已出版个人专集《只为苍生说人话》、合著的《民间记忆30年》和《我这60年——与共和国同行的岁月记忆》。主笔的“快报快评”被评为浙江新闻名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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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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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徐迅雷啊.........
让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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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3:19 |只看该作者
“用生命来救赎法律”,显然就更困难了,因为法律的修改调整,总会让一些人原本的声誉和既得的利益“受损”。职业病防治如此,乙肝体检亦然。要想缩短政策法律的进步周期,显然不能只指望“部门利益至上”的职能部门。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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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5:19 |只看该作者
折射出一些政府部门对百姓利益诉求的巨大冷漠!!战友们,这就是卫生巾的本质面孔!他们更多的是替既得利益者说话,老百姓的死活得过且过!所以,我们真的不用灰心,因为他的冷漠不仅仅针对乙肝,而是针对十几亿老百姓,这样的部门,恐怕离…不远了!大家鼓起勇气,力量推它一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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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06:29 |只看该作者
毛群安作出了让人心寒的回应,折射出一些政府部门对百姓利益诉求的巨大冷漠。
如此冷血,何以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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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07:02 |只看该作者
好文。不能只指望部门利益至上的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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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08:29 |只看该作者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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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09:05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不消除歧视帖屁个“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入学、就业、申领健康证等常规体检,要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8月2日《成都晚报》)”的
广告啊!
我滴热情,哈!好像⑩把火,HO!燃烧疗整个沙漠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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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22:06 |只看该作者
删除“两对半”只是反乙肝歧视的第一步

2009年08月03日 08:33   来源:千龙网   吴帅

近日,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为从根本上降低社会对并不具有日常生活传染性的乙肝人士的普遍歧视,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将要求各体检中心把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目录中,全部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如表面抗原或两对半检测),但推荐进行肝功能检测。(据8月2日《成都晚报》报道)

    这是一种反乙肝歧视的卫生新法规,传递出了文明、进步的社会理念,值得予以肯定。但是,这依然只是反乙肝歧视的第一步。

    首先,这只仅仅是对医疗机构的要求。而且这一种要求也并没有太多强制性,更多的还像是一种建议。想想,那些歧视的主体多半是用人单位,如果他们的态度不转变,仍然视“乙肝”为洪水猛兽,仍然有着一种用工的洁癖,依然要求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测项目,那么弱势的劳动者还是很难拒绝这一种要求。而出于经济利益,一些医疗机构也很难去拒绝提供这一种检查。

    也正如在之前,卫生部拟出台幼儿园等机构不得拒收带乙肝病毒儿童入学的新闻报道后,很多人就表达过相似的担忧,执行难!

    我认为,当前还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如下一些内容,来解决这一个社会顽疾。

    应明令禁止医疗机构为用人单位或入学机构提供乙肝检测项目及结果。很明显,“两对半”结果是一种个人的病情资料,甚至也包括肝功能检测。这种特殊信息属于公民的一种隐私,按照卫生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为病人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这一种信息,否则就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很遗憾的是,这么多年来,这一种常识已经被这一种普遍的非法行为侵犯,所以很有必要再一次对这一种“出界”行为进行明令禁止的定性。

    要尽快取缔很多地方带歧视性的管理规定。据报道,在一些省份,依然存在着那些政府部门出台的歧视乙肝的管理规定。比如有媒体就披露过,福建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发出的《福建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细则》规定,幼儿入园前须进行肝功能体检,如是“大三阳”,不能入园。(08年10月24日《新京报》)

    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及入学机构歧视乙肝行为的执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创造一个利于这些公民维权的制度环境。在一个社会,铲除那些非法的歧视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违法者的规劝,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必不可少。如果劳动者在遭受歧视后,都能站出来积极维权,能通过维权手段,来获得赔偿和尊重。那么那些普遍性的乙肝歧视行为,才会得到理性的制止。

    最后,乙肝歧视的根源,在于个体相关医学知识的缺乏和价值观的落后,还与一个社会的科学素养水平有关。因此,扭转这一种思想上的乙肝歧视或许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耐心培育与等待。但在当前,纠正和铲除那一些对公民个体合法权益产生伤害性的乙肝歧视行为却已经是刻不容缓,因为它已经从实质上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侵害到了公民的教育权与就业权,并会有可能因为这一种长年的积怨产生一种社会矛盾,从而影响到社会和谐。一个基本的国情是,目前我国的慢性乙肝患者就有2000万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达到9300万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歧视行为带来的权益侵犯和伤害,已不应再拖延。

    另外,纠正和铲除这些非法行为的本身,也能够促进和扭转人们在乙肝歧视上一种思想意识上的转变。
----传染性≠传染。乙肝疫苗不是废物,成年人的免疫系统不是空壳(成年人在没有接种乙肝疫苗的情况下感染乙肝病毒,他成为携带者的概率约5%),概率的乘法原理更不是胡扯 (传染源、传播途径、人群易感性,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传染就不会发生)。
----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在相互妥协中实现的,是在--谁也不去要求100%--的善意互动中实现的。在极少数特殊岗位的体检中,乙肝民众的隐私权须作出让渡;在其他体检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须作出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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