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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举报卫生部,敬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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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卫生部,敬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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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8月2日成都晚报报道: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

      就在饱受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兴高采烈,大呼共产党万岁, 8月3日,卫生部办公厅主任邓海华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时却说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
       他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已有类似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而该《意见》对医疗机构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隐私------乙肝两对半结果并未作出具体的要求,更没有处罚措施。可见,卫生部确实有维护卫生系统利益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嫌疑。

  从近期的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上更不难看到:卫生部想尽一切办法打法律擦边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中故意不提《条例》,而要使用对表述“病毒性肝炎”含糊不清的《食品安全法》;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七条中却干脆回避《条例》,直接引用《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在《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六条中却要求对比艾滋病对人类危害小得多的乙肝“进行隔离透析”,其目的与卫生部的“否定门”一拍即合。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乙肝歧视是小团体利益的产物。而维护他们利益的大后台就是卫生部。


     希望有写作水平的同胞们,能将其写成文章,向国务院等国家首脑机关举报。

[ 本帖最后由 跳出阴影 于 2009-8-22 18: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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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14 |只看该作者
举报没用,告他!!!!我们应该利用合法的权利去状告卫生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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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15 |只看该作者
现成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你也可以举报呀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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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2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天涯孤棹 于 2009-8-22 17:14 发表
举报没用,告他!!!!我们应该利用合法的权利去状告卫生部的!

向全世界揭露他们的行为,向国务院举报他们故意回避《条例》的做法。
这是人人都可做的事,把文章写好后,大家可用书信,邮件等多种形式发送出去。
如果你愿意带头状告卫生部,我一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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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21 |只看该作者
这些ZAZHONG!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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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2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8-22 17:15 发表
现成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你也可以举报呀

我写文章不行,如果你有这方面的能力,请帮助,本人一定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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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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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35 |只看该作者
我补充一点:基本药物目录也不含乙肝抗病毒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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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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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建议是可行的,有写作水平的同胞可以把它写出来,从否定取消乙肝两对半写起,直到现在的回避《条例》的一系列问题。
没办法啊,谁要我们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呀,如果此病能对外公开了,维权的步子就不会这样慢。
写吧,会被卫生不害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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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7:52 |只看该作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血液透析室应该设立隔离治疗间或隔离区域,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对乙型肝炎患者进行隔离透析,工作人员人员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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