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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两广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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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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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关于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食函[2009]64号  
2009年08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前期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相关协会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电子版材料请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左下方“征求意见”专栏下载),请于8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填入反馈意见表(见电子文本),以电子版形式反馈我司。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周晓星、吴 桐
  电话:010-88330542、88330532
  E-mail: [email protecte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40735.html
深圳关爱工作组博客http://blog.sina.com.cn/dlttz,Q 33196-14-26群8060-3980电话1-3-3-1-0-8-6-4-0-5-2深圳维权科普法律咨询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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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3:31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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