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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歧视乙肝 快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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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歧视乙肝 快提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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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2: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8-20 13:01 编辑 ]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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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2:59 |只看该作者
关于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食函[2009]64号  
2009年08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前期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相关协会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电子版材料请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左下方“征求意见”专栏下载),请于8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填入反馈意见表(见电子文本),以电子版形式反馈我司。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周晓星、吴 桐
  电话:010-88330542、88330532
  E-mail: [email protecte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40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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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3:0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周晓星、吴 桐等领导同志:

你们好!
欣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现提出建议和意见如下,希望能采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


原条款及表述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修改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面点师等在餐饮工作中从事烹调制作加工等相关工作而和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应建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2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如保安员、工程师、技术工人、销售员、文员秘书、服务员等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
.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


3)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4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其他意见
       1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如何认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如酒店)的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机修工、技工、文员、工程师、清洁工、保安员如何执行体检规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初加工人员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单纯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小店、超市的从业人员也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在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建立健康档案,也就是要求凡入职者都要参加体检!但不可避免地均有为本部门多创收多赚取体检费而扩大体检对象之嫌疑!例如现在各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均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和顾客工作,全体从业人员都被要求参加防疫站的体检,拿取健康证合格证,无健康合格证不能上岗—-也就是一旦不合格就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都不能入职或者被除名!!因而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其不满!是造成乙肝歧视的源头之一!实际上原《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未授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2
).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旧的《食品卫生法》和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在公共场所行业以及一般性工厂\公司\研究所等工作更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非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3).从业人员健康监管要消耗大量的卫生监督资源,这极大地束缚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将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尤其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则更甚。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食品行业390.8万户,从业人员1108万,其中食品批发零售业分别占43.7%25.68%。这使基层的卫生监督资源大量地耗在健康证上,极大地限制了卫生监督机构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近年来的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病(如近年安徽阜阳EV71肠道病毒感染事故)以及其他一些还未知名病毒等极其重要的影响极大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的研究和控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却不受此束缚。震惊全国的假酒事件、有毒火腿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广东乙肝免疫球蛋白事件更是暴露了这一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实践证明不发健康证、许可证照样也能管,且不受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束缚,这些部门打击卫生违法行为的职能逐年加强,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这不能不引起卫生监督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关部门确实应客观地进行反思! 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上,加强相关疫苗的研究开发和普及接种工作,不要再为了那一点子体检费、医疗费、药费而检了芝麻丢了西瓜哦!
      4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不应成为卫生系统创收的途径。如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每天限制体检人数为1000,每人体检费一百多元,每天的营业额就是10多万元!那么1个月\1年的营业额是多少,不就很清楚了么?有什么工作比这来钱快的呢?怪不得各医疗卫生机构都争着抢体检、治疗这块肥肉哦!!这些体检费用要是都拿来全民推广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多好呀!就象大禹治水,堵水不如导水,防治爱滋是如此,防治乙肝更应如此哦!因此希望贵局不要因为一点部门小利益而牺牲人民群众生存就业的大权利哦!!
   5)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6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920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贵局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迎接国庆60周年大庆中,在这件牵涉到1.3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习先进地区的做法,与国际接轨,有错必纠!乘《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通过的春风,完善和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尽快正式下文明令禁止各医院和疾控中心对入托入学入职者查乙肝的错误做法!, 全民推广普及甲肝、乙肝、卡介苗等疫苗的接种!从而堵塞住乙肝及其他就业歧视的源头,让党和政府温暖的阳光洒在1.3亿人民冰冷的心田上! 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祝食监局领导同志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广州一群市民


2009-8-20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8-21 00: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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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3: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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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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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3:02 |只看该作者
十万火急,这个应该置顶,建议将那些没有时效性的贴子解除置顶,释放有限的空间,集中有限的力量!

这个所谓的《监管办法〉又是一帮官老爷们睁着瞎眼胡乱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例〉都已颁布了,里面已将〈食品安全法〉中无视医学和科学、极易导致误解和歧视的第三十四条进行了更正,这一帮鸟人竟然没看到!仍是”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种害死人的愚昧错误表述。如果这种愚昧错误的操作方法成为了标准,消除愚昧的中国人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还要等多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岂不就是一张废纸!

太多的愤慨,太多的不满,太多的不解要表达!

问题的关键是,若我们就只会再这里嚷嚷,谁能听到,那帮鸟人能认识到这么愚蠢的错误吗?

因此,所有不甘被一帮鸟人侮弄的战友们,表达出我们的声音,展现出我们的力量,就在27号之前!

强烈建议:每人一天一封邮件一个传真!发暴他们的邮箱,烧了他们的传真机!让他们认识到这一严重的可耻错误!

目的一样,但最好自己表述自己的,千篇一律很难让人家重视!
刚打过最话,态度很好,传真号码: 010 - 88375603   发传真的效果比仅发邮件强1000000倍!


我自己一些修改依据,供大家参考,但大家绝不要雷同!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病毒性肝炎”的表述存在着重大失误,对传播途径截然不同的肝炎没有做出明确区分,这极易造成人们的误解,不利于消除乙肝歧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缺陷进行了弥补,对传播途径截然不同的肝炎进行了明确区分,体现了尊重科学、医学的实事求是态度,也是国家反乙肝歧视政策的明确表达。
2.然而,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完全抛开〈食安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继续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违背科学和医学的笼统性表述,这将使〈食安法条例〉对《食品安全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的成果变得毫无意义,将使〈食安法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极易造成误解的第三十四条进行弥补完善的努力毁于一旦,更将使《食安法例》成为一张废纸!
3.而且,若不对该〈操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完善,不管你初衷是什么,造成的直接后果必是导致公众对乙肝传播途径的误解,进一步加强人们的恐慌,加重公众对乙肝的偏见和歧视。我想,这与国家消除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政策是背道而驰的,这也绝不应该是我们制定此规范的初衷。
最后,真心的希望,该〈操作规范〉的第三十七条能够更加科学严谨,使国家尊重医学和科学、消除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能在该〈规范〉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其他意见:希望贵单位能本着尊重医学、尊重科学、避免误解的精神对该规范的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完善,为消除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好人一生平定,万分感谢。

[ 本帖最后由 正义何在 于 2009-8-21 12: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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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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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3:13 |只看该作者
发邮件,行动吧。怎么又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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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3: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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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3:20 |只看该作者

刚才弄了封发了,昨天好像也发了,应该也是这个征意吧~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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