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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餐饮服务食安监管办法征求意见你没参与不觉脸红吗? ...
楼主: 通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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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安监管办法征求意见你没参与不觉脸红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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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7:4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我找到了 于 2009-8-17 17:30 发表
呵呵,楼主居然统计 没反映的,

好吧,我就说下情况好了,本来是很不想说的:

大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我 信访的回复电话中, 对我提出的乙肝问题的意见是:我们执行国家的大政方针,什么是大政方针,食品安全法就是,回避回 ...

没其它意思,只是每一人都应有一种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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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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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8:19 |只看该作者
#20楼

我的观点是,《食品安全法》确实是在最后关头回避了乙肝的问题,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在众人的反对声音中还是没有回避的实施了,或许你觉的我太过乐观。但是你要知道在压力下所有的东西都是有可能改变的。我一直相信《食品安全实施条例》李敬鹉的话,在高层的施压下他们还是会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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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9:03 |只看该作者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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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24
发表于 2009-8-17 19:03 |只看该作者
以下为卫生部官员在《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出台后接受《健康时报》媒体的重要访问。
    依据医学科学证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厘清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特殊群体平等就业权益之间达成了均衡——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个答案等了14年。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这其实是个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从科学上讲早有共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欢欣鼓舞,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却很失望,因为该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虽然当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们在公布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得到相应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都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没有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也给今后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因为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动态调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相关链接:http://www.jkb.com.cn/document/9 ... B&sKeyWord=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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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0:54 |只看该作者
我想我可能没表达清楚,按道理,实施条例出来后,相关法规应该很容易更改才对,而且关于乙肝的问题,讨论不只是一次2次,

那么,为什么 实施条例 都明确取消了乙肝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依然在打太极呢? 应该说,他完全可以做顺水人情,告诉你 可以从事,这对他没坏处,只有好处啊, 那么他现在支支吾吾,就是 不想承担责任,我所接触到得所有上面的官员,都使用这种不犯错、不表态的回答,即使现在的卫生部,也统一使用相同的答复,就是我们关注、我们反对、但是就是没实质性回复。

这表明 上面依然存在着争议!

如果 这次他推翻了 自己以往的法规,那么,会不会有问责?
谁来承担这个 导致 乙肝遭受 10余年歧视的 责任?这个 影响了上亿人 生活、就业的责任?
原来法规制定的时候,乙肝 并非就完全处于一种无知状态,恰恰相反,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乙肝的认识已经是比较清楚, 谁 来承担这个责任?

而且,目前的卫生部啥的,没有大换血,这意味着,在我国以关系为基础的用人体系里,原来制定法规的人,还有很多在这个体系里面,或者他们的人在这个体系里面,可想,阻力有多大。

我一直想调查这里面涉及的人员、乙肝检测的受益群体,也断断续续的搜索, 或许,或许也永远没那个必要了。

我对于 乙肝问题的看法是乐观的。必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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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1:02 |只看该作者
也许,不少网友的看法是对的,

如果大家都以温和的态度来抗议,所谓 人善被人欺,永远都会被当权者认为,一切ok,我们在温水煮青蛙,

今天的一切,没有那些曾经的过激行为,会被 拖延 ,会被无视。

只有他们感受到自身可能会受损的时候,他们才开始正式审视这些问题。

文明,当他们制定条例,禁止乙人的时候,当他们造成全民的歧视的时候,他们就把文明塞在裤裆里;如果他们依然如此,丧失人性,我们又有什么可担心丢失的呢?

制定政策的部门,必须道歉!为他们所造成的恶果,这才是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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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1:04 |只看该作者
找到我的马甲还挺激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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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2:20 |只看该作者
自己拿不出更有效的方法前,没理由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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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2:56 |只看该作者
本人还要让大家看看到底有多少人在线而不参与迫在眉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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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3:09 |只看该作者
做看客真的不好,特别是在做自己的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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