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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患乙肝保安告赢广州海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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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乙肝保安告赢广州海洋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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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被拒太多次,已经数不清了……”22岁的湖南保安小彭本已经顺利通过试用期,却因查出是乙
肝病毒携带者被广州海洋馆辞退。无奈的小彭以劳动权、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受侵害为由把广州海洋馆告上了法院,并于昨日在越秀区法院一审胜诉。

原告小彭:

眼看转正却被辞退

去年5月12日,小彭到广州海洋馆应聘保安。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后,海洋馆出具了《员工工作表现评估/调职表》,对小彭考核意见为“转正”。保安部经理让小彭办健康证并交到人事部。两天后,小彭去广州市防疫站体检,检查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俗称“小三阳”),不得从事禁止范围内的工作和工种。几天后,小彭收到了公司的一份《证明》,以小彭是乙肝携带者不符合单位规定为由辞退了小彭。“我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海洋馆的所有工种都不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小彭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自己受到了歧视,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一纸诉状把广州某生物科普有限公司(广州海洋馆)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自己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损失10000元。

被告海洋馆:

按照规定行事没有歧视

海洋馆辩称,面试时公司已经要求小彭提供健康证,并且已经说明只有体检符合要求才能被录用。公司要求小彭提供健康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小彭明知自己患病故意隐瞒、拖延。海洋馆是旅游景点,属于公共场所,而小彭的岗位又属于直接为公众服务,因此辞退小彭并没有歧视小彭的意思。

一审判决:

赔偿2000元并书面道歉

昨日上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虽为阳性,但身体健康未出现恶化现象,且经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小彭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正常参加工作。越秀区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除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小彭应聘的工作是保安,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因此,被告侵犯了小彭的劳动权、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小彭赔礼道歉,并赔偿小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表示要上诉:“我们是旅(敏感词)业,比较特殊,完全是按国家规定在办事!”


■对话小彭

以前被拒太多次现在在外企上班

到海洋馆打工之前,小彭已经换过多次工作。“每次都要花两三个月才能找到工作,但公司都以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当记者问到他被拒绝多少次时,小彭突然声音哽咽,落下泪来:“已经数不清了
。”

为了得到一份赖以生存的工作,小彭辗转了很多公司。“一到要检查健康证的时候,我就紧张。”他多次和用人单位沟通解释自己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传染性,但无济于事。被问到为什么只告海洋馆时,小彭说以前虽然多次被拒,但由于工作时间短,有时甚至只是两三天,没有足够的证据。这次在海洋馆工作有一个半月,最后开了“个人体检不合格”的辞退证明。小彭与网友交流讨论自己的情况,也上网查了相关信息,最终决定状告海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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