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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炒告原公司获胜 得精神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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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炒告原公司获胜 得精神损失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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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20: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越法宣) 7年间,乙肝病毒携带者阿强已记不清,在广州求职时因为“小三阳”而被拒绝了多少次,有时一天就会被打击三四次,当再一次被单位炒掉后,他从濒临绝望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昨日上午,广州越秀区法院宣判了这起“乙肝歧视案”,认定单位侵犯了阿强的劳动就业权和隐私权,判决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另加书面道歉。
患“小三阳”被单位炒鱿鱼

  2008年5月,湖南小伙阿强到越秀区一家公司应聘当保安,12日入职,试用期一个月。6月7日,经考核后,单位出具《员工工作表现评估/调职表》,对阿强的考核意见为“转正”,但需要办理健康证并交到人事部才能算正式员工。

  阿强于6月12日在广州市防疫站体检办理健康证,结论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即俗称的“小三阳”),不得从事禁止范围内的工作和工种”。6月27日,单位出具《证明》,以阿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单位规定为由将其辞退。

  阿强随后将公司告上法院,认为他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保安工作并不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单位以此辞退他,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令其遭受到了歧视,要求单位书面道歉及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和误工费。

  公司对此辩称,阿强的工作性质属于直接为公众服务,他们只是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行事,将阿强辞退,并没有歧视的意思。

  单位被判赔2000元

  昨日庭审中,法官认为阿强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正常参加工作。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上述规定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一般指从事食品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而在此案中,阿强到被告处应聘的工作岗位系保安,并非上述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因此,单位辞退阿强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阿强的劳动权、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考虑到阿强的索赔要求过高及误工费的计算没有依据,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判决,被告公司表示要上诉,而阿强则称咨询后律师再做决定。

  对话

  阿强:求职时曾一天被拒三四次

  走出法庭后,阿强打开了“话匣子”,与记者展开了一次真诚对话。当记者问“你一共被拒绝几次”时,阿强眼圈突然红了,用手遮住眼睛,沉默了半分钟才勉强控制住情绪。

  信息时报:你什么时候来广州的,一开始找工作顺利吗?

  阿强:2001年底2002年初,我高中毕业就来了。

  信息时报:什么时候发现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阿强:具体记得不太清楚了,好像是刚来找工作不久的时候,有一家单位要求我去做体检,结果就发现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信息时报:伤心吗?

  阿强;当然伤心!当一开始感觉并不太强烈,只是觉得不过是一种病,但后来找工作屡屡碰壁,特别是人家用一种异样的眼光拒绝我后,特别特别地难过,觉得自己是个多余的人,似乎要被抛弃了。

  信息时报:有没有印象被拒绝过多少次?

  阿强:(因情绪激动沉默了一会)记不太清了,应该是数不清了,有些是工作没多久单位要求出示健康证,然后就被炒了;有些是在工作之前单位要看健康证,就直接被拒绝了。我记得有一天碰到了三四次同样的情形,当时自己真的好绝望。

  信息时报:你为什么想到要和单位打官司呢?

  阿强:大概是去年1月份时,《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禁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又一次成为人们热点问题,那时,我上了一个“肝胆相照”网站,遇到了很多和我一样经历的朋友,他们给了我温暖和支持,我才懂得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息时报:从这家公司出来后,有没有找到新工作?

  阿强:有。在一家外企从事保安工作,说起来挺难过的,以前拒绝我的大都是国内的公司,现在却是一家外国企业让我干了一年,人家也知道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从来就没有歧视我。

  信息时报:现在这个案件判你赢了,你有什么想法?

  阿强: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我现在也看开了,觉得应该振作起来,养好身体最重要,不要一直沉浸在悲哀和怨天尤人中。还有一点是,希望用人单位不要再歧视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律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指出,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

  姓名:阿强

  籍贯:湖南

  来广州时间:7年

  找工遇挫次数:数不清

  印象最深的事:

  有一天碰到了三四次找工作被拒绝的情形。

  被单位拒绝后的心情:

  觉得自己是个多余的人,似乎要被抛弃了,真的好绝望。

  现状:

  一家外企当保安已一年。

  赢了官司的心情: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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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太低!强烈建议将违法成本提高到二十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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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限制违法者自由比较好,让他们蹲几天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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