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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深圳外服SZ-FESCO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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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服SZ-FESCO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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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姓名: 周国强
E-mail: [email protected]
反馈信息
反馈主题: 请问现在入职,福利体检还违规查乙肝标志物吗?
反馈意见: 如果是的话,就是违法了,请予以改正。

-------------------------------------------------------
以下为我公司回复:
   对于体检项目禁查乙肝标志物,国家卫生部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说明,
法律上也没有有关条文说明。日前的一些新闻说取消,只是一些专家的建议。
我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工作!感谢您对我公司关注。

祝你工作生活愉快
感谢您的回信,不过我还想知道为什么下面的法律明确了不能体检乙肝了呢?它们算不算法律呢?如果不算, 那请问在您们眼里什么才算法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请您们给出法律说可以体检乙肝标志物的法律文件,否则您们在服务过程中向求职者要求检查乙肝标志物就是违法的行为,必须马上停止,否则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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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9:25 |只看该作者
太无耻了 FESCO就是典型的一个无耻买办
教唆外企查乙肝 还出主意“以其他理由拒用乙肝携带者”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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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9:58 |只看该作者
~~~~~~~~~~~~~~~~~~~~~`
有人被禁言了!最终可以回复平静啦,没有扯皮的日子会很好呀!
不要轻视你的举手之劳,也许你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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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煤窑矿工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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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20: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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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21:02 |只看该作者
不是几年前就有人说要打掉各地的外服公司吗,好像越演越烈了,没人把外服奈何啊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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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00:13 |只看该作者

到底还有没有人关注啊?

难道没人通过深圳或其他外服公司作为中介而上班的?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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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00:30 |只看该作者
FESCO的后台肯定很硬的,谁能打掉它?而且我还知道,很多外企本来对乙肝不歧视,而是FESCO在歧视我们。唉,中国人比外国人还歧视自己人,真是悲哀啊。终于明白小时候看打日本鬼子的片子怎么那么多汉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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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4:01 |只看该作者
FESCO太可恶了,帮着老外欺压自己的同胞,我们严重的鄙视!!!!!!!!请你们自己摸摸自己的良心何在?让狗给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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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4:2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inace 于 2009-8-16 00:30 发表
FESCO的后台肯定很硬的,谁能打掉它?而且我还知道,很多外企本来对乙肝不歧视,而是FESCO在歧视我们。唉,中国人比外国人还歧视自己人,真是悲哀啊。终于明白小时候看打日本鬼子的片子怎么那么多汉奸了 ...


同意此观点。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请各位新坛友先看精华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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