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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乙肝歧视”——一个制度不难解决的问题2(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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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一个制度不难解决的问题2(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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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4: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五、“乙肝歧视”不合情理、道理、法理

  国家机关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说既不合情、合理,也不合法。医学已经告诉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体状况完全可以胜任工作与学习,而且正常的社会交往不会造成传染。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都振振有辞称他们不是歧视,社会还有很多工作,可以找其他工作嘛。是,可以找其他工作,但其他单位会说,机关怕传染,我们也怕。很简单的一个理由,就会使乙肝病毒携带者无处生存。国家机关作为立法、司法、行政机构都带头歧视,我们又怎么能期望其他单位去正确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呢?怕传染只是一种毫无根据的托词,笔者注意到1998年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修订)》第19条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肝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可见,大部分专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都不作限制,也就是说高考时教育部认为合格的身体在毕业考公务员时却变成了不合格,真是匪夷所思。如果国家机关说公务员招考规定乙肝病毒携带为不合格是为了防止传染,那么教育部规定为合格就只能理解为是故意让乙肝病毒在集体宿舍中传播了,显然这样的逻辑不能成立,国家机关的这种说法也自然是不证自破。国家机关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实际上侵犯了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与劳动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很难与其他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即使学识与能力在他人之上,一句体检不合格,他就会于事无补。国家机关会说,我们不是为了解决就业,而是要挑各方面都优秀的人才。是,哪个单位招人都不是为了解决就业,如果照国家机关的这种逻辑,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能在这样的单位就业,就是这个单位招录的岗位只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报名,那他不要也得要了,显然这样的情形在现实中不会存在。无疑国家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最终会使其劳动权无法实现,即使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实现了劳动权,但他可能是作弊蒙混过关(以后还要承受万一被查出而遭辞退的巨大生存压力),或者是在与其学识、能力相同者之下的较低层次上实现的(比如这个单位没进行体检,可以想象招应届大学生不体检的单位也不是很好的单位,据笔者所知,正规好点的单位没有不体检的,国家机关就更是如此),如此以牺牲平等权为前提实现的劳动权其公正性就不再存在。从马克思的观点看,人的全面发展也就谈不上了。人生不能得以自由发展,还谈何幸福,社会的稳定性也就会受到威胁,周一超杀人案无疑是这一观点的最好注脚。每个单位都有用人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不能被无限扩大,而应有底线限制,就是自主权的行使不能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为代价,如果超越,你的自主权就要受到宪法的审视,并对之进行法律干预。

六、“乙肝歧视”之制度解决
  因其他企事业单位招录形式多样,不好统一规范,但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已经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只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体检标准,再辅之以公正的程序予以保证,“乙肝歧视”问题完全可以得到解决。依笔者之见,在乙肝问题上不需检查乙肝表面抗原(澳抗),只要查肝功能,如果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症状,就应规定为合格。因为这种身体状况完全可以胜任公务员工作,如果再查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五项,除了会暴露求职者的隐私外,只会增加被歧视的依据,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然,对一些特殊岗位如刑警(不应是所有的警察),可以规定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不合格,因为刑警比较劳累,该岗位的工作会影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健康,因此规定为不合格,也会被社会所接受。在这样的体检标准前提下,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一比一确定体检名额,体检后由医师根据体检标准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确实不合格者再根据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如果考生对体检程序或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事部门申诉,人事部门应成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予以解决,如果还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想制定科学、合理的体检标准,再经过这样的程序保证,“乙肝歧视”问题完全可以在制度层面得以解决。国家机关率先垂范,对其他单位也是很好的示范,从而“乙肝歧视”问题会在全社会得以好转。

  近日获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已作修改,对乙肝小三阳,如果HBV-DNA检测为阴性则为合格,阳性和大三阳仍规定为不合格。5该体检标准的出台无疑是一个进步,这是周一超和两名人事干部的鲜血换来的进步,代价可谓沉重。但了解乙肝的人知道,这只是解放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中极其微小的一部分(乙肝小三阳中大部分HBV-DNA为阳性),因此众多大小三阳的携带者仍然没有出路。这种细化的规定看似科学,实际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小三阳即使是HBV-DNA为阳性,如果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症状,临床上也不予治疗,而且无论HBV-DNA是阴性还是阳性其都有传染性,但其传染途径还是限于血液、母婴、性三种方式,只不过是阴性者在这三种方式下传染性变小。可以看出无论是阴性还是阳性对从事公务员工作都没有影响,因此这种细化没有任何意义,无疑还会增添歧视的嫌疑,不利于“乙肝歧视”问题在全社会的解决。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取消对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查。

结束语
  2003年已经过去,虽有“非典”(“非典”也是传染病,但它通过空气飞沫即可传播,如果不招录这样的患者,谁也没有怨言)引起的恐慌,也有“乙肝歧视”在这一年激化造成的几许悲壮。但孙志刚案引发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要求违宪审查最终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促成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变革,让我们看到了国家机关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标准被废止的希望。笔者也真诚地希望1611名公民联合签名的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违宪审查书》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渴望各级国家机关能摒弃一己之私利,秉承法治之精神,身体力行,真正促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体检标准的修订,同时制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机制,这是对1.2亿国人最大的告慰,也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大领会与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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