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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谁能帮苏州卫生局的回函转至更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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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苏州卫生局的回函转至更高部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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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又推给了劳动部门,竟然还扯上90%的阴性者,高明的踢皮球,不知道谁能转给更高部门啊-------------这就是典型的“有法不依”,不过话说回来了,那些法律只是在制度上承认,虽然也是进步,但是作用却不是那么明显啊

**同志:你好!
收到从局长信箱转来你的信件,我们对你的心情十分理解,对你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
为了抑制乙肝就业歧视状况,缓解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苏州市卫生局自2004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下发《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等四个文件,要求体检单位高度注重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凡国家法律法规无规定、受检人未提出,体检单位不得随意检测乙肝项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公布和实施,我局经现况调查和慎重研究后,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并再次下发了苏卫疾控[2008]10号《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体检单位依法规范体检项目,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等。
为掌握体检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落实情况,我局每年对全市的主要体检单位开展专项督查,通过督查整改,目前绝大部分体检单位都已执行了我局的规定:通过公示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招工体检者,国家规定一般招工体检不需做二对半检查;及时清除了招工体检套餐中二对半检测项目;不接受招工企业的二对半检查委托;体检报告发给受检者本人以保护隐私;个人要求检查二对半者,必须执行知情同意程序,由本人签字申请。
目前造成招工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通过体检筛选更健康的劳动力,要求被招工者必须提供二对半检测报告。由于二对半阳性者只占招工人群的10%左右,其他90%的正常人群为了就业,都主动要求检测二对半,由于许多体检中不愿做二对半检测者不予录用,只得重复体检再次抽血查二对半,其中大部分为二对半阳性者,他们对企业敢怒不敢言,只能将愤怒和不满转嫁于体检单位。
作为面向社会提供卫生技术服务的体检单位首先是要做好宣传告知,讲明一般招工体检不需做二对半检查的国家政策,由于绝大部分二对半正常者为了能被招工录用,都主动要求检测二对半,面对这么多人的要求,体检单位作为医疗服务机构,明知不对,但难以拒绝,因为前提是被招工者必须拿出二对半的体检结果,才有可能被企业录用,而目前国内所有乡镇以上的医院都允许开展体检业务,有的企业公开扬言:城里不检验,可以到农村医院检验;本地不检验,可以到外地去检验。我局曾要求各体检单位不准在体检场所开展招工体检的二对半检验,如个人要求检验,一律到内科门诊去开检验单检查,试图避开“医院在招工体检时违法要求查二对半舆论”的嫌疑,结果遭到90%二对半阴性人群的强烈反对,指责此举是重复抽血、重复排队、制造混乱、浪费时间。因此市区体检单位如一律不查二对半,必然遭到二对半阴性人群的强烈谴责,并造成被招工者去乡镇、赴外地检验二对半,往返奔波、浪费时间,还要增加车旅费的负担的后果。因此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体检单位采取了履行知情同意、受检者申请签字的方式,提供二对半检验服务,既履行服务职责,又分清法律责任。上述情况清晰的看出造成被招工者二对半检验的因果链是:由于用工单位要求必须检验二对半,用工者只能被迫检验,体检单位无法拒绝每年上百万被招工者的要求,只能根据个人的要求提供检验服务。反映出问题的关键,是由于用工单位不执行政策,导致了被招工者的被迫检验和体检单位的被迫服务。
鉴于对企业招工乙肝歧视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权不在卫生部门,我局已将有关情况多次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乙肝歧视,缓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大力推广成人接种乙肝疫苗预防乙肝,强化对体检单位的督查,严肃查处诱导被招工者检验二对半、二对半检验结果寄发单位等行为,态度鲜明的遏制乙肝歧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同时进一步强化公平就业的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依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当就业权利。
    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你提出的批评意见,对我们的工作是很好的鞭策和促进。
                                             
苏州市卫生局      
2009年8月6日 14:45

您的来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但是很遗憾,苏州地区尚没有进一步规范相关体检单位对就业体检的项目,因而导致目前体检单位如园区体检中心仍然受理企业的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并且该检查项目仍然没有单独密封给被检者,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助长歧视之风。苏州向来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不知道苏州此次何时能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范体检单位的检查行为及保障求职者的隐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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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6:34 |只看该作者
赫赫。。我相当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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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8:30 |只看该作者
应该学学无锡的做法,被投诉的体检单位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取消体检资格甚至诊疗资格。这样下猛药才行。

[ 本帖最后由 雨花石 于 2009-8-15 08: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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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2:5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把罚款1000改为10000,5000给行政单位,5000给受歧视者,我看中国还有哪个单位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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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2:50 |只看该作者
现在关于乙肝的法律有惩罚条款和赔偿条款吗?有监管机构吗?
没有
没有
所以人家可以打太极,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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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3:00 |只看该作者
那些政策只是为了堵我们的嘴,其实他们从心底里根本不想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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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3:04 |只看该作者
1W也太少了,像对企业的罚款应该至少10W为计量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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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6:1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雨花石 于 2009-8-15 08:30 发表
应该学学无锡的做法,被投诉的体检单位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取消体检资格甚至诊疗资格。这样下猛药才行。

是真的吗?
人生在世如身处荆棘之中,心不动,人不妄动,不动则不 伤;如心动则人妄动,伤其身痛其骨,于是身经世间诸般 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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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6:29 |只看该作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苏州市卫生局官员的回复,道出了当前乙肝体检市场的现状,
————
目前造成招工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通过体检筛选更健康的劳动力,要求被招工者必须提供二对半检测报告。由于二对半阳性者只占招工人群的10%左右,其他90%的正常人群为了就业,都主动要求检测二对半,由于许多体检中不愿做二对半检测者不予录用,只得重复体检再次抽血查二对半,其中大部分为二对半阳性者,他们对企业敢怒不敢言,只能将愤怒和不满转嫁于体检单位。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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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6:38 |只看该作者
多年来,苏州市卫生局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和重视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作为卫生局,有些事情不是自己的职责范围难以去遏制乙肝歧视,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比如,“求职者个人主动提出检测乙肝”这个问题如何去面对,这是值得大家反思的问题。
客观地说
卫生局也没有权利要求医院取消所有的乙肝检测,求职者个人提出要去检测乙肝,在现行的制度上是很难去规范的,除非卫生部统一下达“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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