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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河南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单位查乙肝罚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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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单位查乙肝罚千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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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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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2: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http://www.ccvic.com/news/zixun/shehui/yaowen/2009/813/8131054116I06F433187F8C6E.shtml
用人单位体检乙肝病原,处罚千元;中介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吊销许可证;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社保缴费18大类6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
用人单位体检乙肝病原处罚千元
按规定,除部分国家规定工种之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黑中介”最高将罚5万元
按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者,将被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除关闭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5万元罚款。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吊销许可证
按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万~5万;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
按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
其中,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或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的,以每人500元~1000元罚款;收取劳动者财物200元~500元或扣押2~5名劳动者档案的,以每人1000元~1500元罚款;收取劳动者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或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的,以每人1500元~2000元罚款。
让无证人员上岗单位将被罚款
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处罚款。
其中,用人单位技术工种招用2人以下“无证上岗”的,予以警告;招2人以上5人以下“无证上岗”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招用5人以上“无证上岗”的,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大河报 记者李红实习生张响铃


小路:这还用他们说!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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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2:26 |只看该作者
1000太少  
全国通报
人事部负责人接受强制教育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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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2:29 |只看该作者
对用人单位和医院的处罚太轻了!建议采取举报制度,谁举报有功奖励谁(最好是10000元以上,反正这钱也是他们违法所得的)这样就算不是乙肝携带的人都会监督举报,有钱谁都愿意做!而医院违法为用人单位体检乙肝标志物的将处以10000以上的罚款,用人单位与医院处罚同样!这样一抓就是2个。再者这种举报只要有充分证据不需通过法庭判决,只通过劳动仲裁就能实现最好!劳动局的设施不是很落后吗?通过这样既可以让那帮孙子帮着置办点东西,又可以让人们乐意帮着监督。一举两得,岂不快哉!
医院不仁,视我乙人为鱼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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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2:42 |只看该作者
1000万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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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2:45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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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2:52 |只看该作者
违法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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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3:03 |只看该作者
罚太少了,不疼不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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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3:40 |只看该作者
虽然罚太少,但总算有点响应了。
继续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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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4:17 |只看该作者
只罚1000元,是做秀,是等到有事情发生了,拿出来对百姓说:你看,我不是不管,这有规定。罚1000一点用都没有!

不是做秀,是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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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4:35 |只看该作者
像针对“牛皮癣”一样搞个类似“扣死你”的系统就好了。
医院不仁,视我乙人为鱼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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