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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爱眼协会发起人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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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眼协会发起人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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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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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20: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00 编辑

http://www.sie156.com/medical/200906/20090628165157.html
爱眼协会发起人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作者:驽马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34    更新时间:2009-6-28核心提示:因为联合多位医学专家成立全国爱眼协会的申请未获卫生部批准,多次递交申请也没有得到书面答复,“中国爱眼协会”申请人之一董坚将卫生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卫生部行政不作为,并裁定卫生部给予正式答复。   6年来,因为联合多位医学专家成立全国爱眼协会的申请未获卫生部批准,多次递交申请也没有得到书面答复,“中国爱眼协会”申请人之一董坚将卫生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卫生部行政不作为,并裁定卫生部给予正式答复。”不论结果如何,董坚代理律师认为,这个案子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一起公民通过行政诉讼主张结社自由的案例,现行社团制度规定的双重审批体制给公民结社自由设置了不合理限制,律师希望,诉讼能成为破解民间组织“合法性困境”的一种尝试。
核心提示:因为联合多位医学专家成立全国爱眼协会的申请未获卫生部批准,多次递交申请也没有得到书面答复,“中国爱眼协会”申请人之一董坚将卫生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卫生部行政不作为,并裁定卫生部给予正式答复。  



6年来,因为联合多位医学专家成立全国爱眼协会的申请未获卫生部批准,多次递交申请也没有得到书面答复,“中国爱眼协会”申请人之一董坚将卫生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卫生部行政不作为,并裁定卫生部给予正式答复。昨天,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多次申请未获书面答复

“不管卫生部批不批准成立爱眼协会,我这是要给所有的发起人一个交代!”今年57岁的天津居民董坚曾作为“全国爱眼日”最先倡议人之一而闻名。2000年起,董坚联合百余名眼科专家发起成立“中国爱眼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爱眼协会”须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的同意。

董坚说,自2000年2月开始,他们5名申请人作为代表,先后8次向卫生部递交相关申请。卫生部官员在得到申请后答复他要“补充有办公场所的证明、验资报告”等,他们也多次对申请材料做了相应补充。2004年2月16日,他们最后一次向卫生部递交申请材料,但是批复一拖再拖,卫生部始终没有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答复意见。

在请求书面答复无果的情况下,董坚于2005年2月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卫生部未给予正式答复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并要求法院裁定卫生部给予正式答复。

卫生部称已通过电话告知

昨天下午,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卫生部答辩称,由于董坚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卫生部曾多次当面、电话形式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但董坚始终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所以卫生部至今未正式受理申请。在这个过程中,卫生部不是不答复,而是通过电话等非书面的形式进行了答复,卫生部不是不作为,而是积极的作为。对此,董坚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该案适用于《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正式的书面凭证。而在该案中,卫生部的意见没有书面送达申请人,所以卫生部是行政不作为。

庭审中,双方就起诉的时效性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卫生部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原告应在递交申请书满60日后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提交诉讼的日期已经远远过了期限。董坚代理人则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由于卫生部始终未通过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具体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应当从董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昨天,该案未当庭宣判。

  律师认为此案有重大意义

庭审结束后,董坚拿出一封封眼科老专家的信,他迫切希望通过诉讼给他所代表的申请人一个交代,“不然人家会说我这几年在利用大家的名义行骗。”

不论结果如何,董坚代理律师认为,这个案子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一起公民通过行政诉讼主张结社自由的案例,现行社团制度规定的双重审批体制给公民结社自由设置了不合理限制,律师希望,诉讼能成为破解民间组织“合法性困境”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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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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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20:56 |只看该作者

开胸验肺”事件?卫生部官员的不作为?

“开胸验肺”事件,是“个案”,还是卫生部官员的不作为? 发表于 2009-07-30 15:59:26
针对“开胸验肺”事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对《新京报》的记者说,卫生部还没有想修改现有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专业知识和人员。如果放开,就会出现多家有多种诊断结果。张海超事件是“个案”,具体事例具体解决。(30日中国新闻网)
张海超“开胸验肺”的事件,终于落幕了。在众多的专家的验证下,还有上级机关督导组的敦促下,他和他的工友,终于找回了自己的公道。这个公道是张海超用自己的生命来抗争,用自己的不屈不挠的斗志,争取来的。在一定的程度上,张海超就是现有从事矿业、木材等高粉尘行业工作的代表。向他这样的患有职业病的人,全国,还不知有多少。有许多人都是不知道有这么个病害的存在。而指望企业来为其属下的工人来检查这种病,并告知工人是否患有职业病,想一想,那是等到铁树开花了。就像张海超事件中的振东耐磨材料厂。他们明知工人患有职业病,但为了利益,却坚决推卸责任。使张海超陷入困境之中。而鉴定是否有职业病的职防所,充分发挥官僚主义,必须让患病人拿出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这不是断绝患者的讨回公道的道路吗?在加上职防所的误诊,以及工人员的不作为,这就是把患有职业病的人,推向了毁灭之渊。看起来,张海超只是为自己患有的职业病讨个公道,其实,也真是的反映了许多严峻的事实:一是,许多经营高粉尘业务的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拿工人的健康来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工人是无知的。二是,鉴定和诊断职业病的门槛太高。职业病防治所官僚态度,加重了,患病工人的维权的难度。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他们不仅误诊张海超的病情,还要把张海超推向深渊。三是,从事高粉尘作业的工人,全国有多少工人,知道这份工作的危险性?这是令人难以估计的数目。如何让这些工人知道自己的工作的危险性,是预防患有职业病的减少,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是让工人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也是安定社会的需要。
卫生部发言人的说法,等于是为“黑心”的企业无形中开了保护伞。严重损害了广大工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流动性强的农民工。他们基本是没有固定的职业。而企业可以以各种理由,把患病的农民工开除单位,一了百了。这会造成多少个家庭的破败?还有多少个家庭,因病再次返回贫困线,并苦苦挣扎?而向郑州职防所这样的单位,不知道还有多少呢?因为他们的官僚和“过人”的专业知识,来耽误了患者的病情。卫生部官员也没有想想,今天的张海超过了,将来是否还有个张海超在等着,那么,是否也要来个“特事特办”?所以,不要把一件小事情就当作“个案”。应该去深究这件事情的背后究竟掩藏了什么。不作为就是不作为,不要找任何理由来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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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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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20:57 |只看该作者

法学博士质疑牙防组认证资质状告卫生部被驳回

http://mouth.yy21.net/0043323.shtml
李刚对牙防组提出3质疑·质疑1:收乐天百万余元

李刚一方指出,牙防组是卫生部于1988年批准成立,负责推行口腔保健的专家组织。但由于没有经费来源,牙防组存在18年来,一直与企业投入有所关联,这些关联,违反了“认证机构不得进行有可能影响公正认证的活动”的规定。

质疑2:未经管理部门认可

李刚一方还指出,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也就是说牙防组甚至连“设立认证机构必须经过认监部门的批准”以及“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都没有达到。

质疑3:与卫生部存利害关系

另外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部门存在利害关系;但牙防组本身就是由卫生部批准成立的,而且疾病控制司的司长还在其中任职。昨天,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了此案,李刚要求确认:乐天


(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的木糖醇包装使用牙防组认证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乐天公司和卫生部以及销售方北京家和物美有限公司因此要双倍赔偿他17.8元,并停止虚假宣传等。

原告:牙防组无权“认证”

李刚没有出庭,其两位代理律师把李刚于2005年9月16日购买的木糖醇包装复印下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出,包装上两颗牙齿图形的下面有“全国牙防组认证帮助防蛀健康牙齿”。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而全国牙防组未经批准,擅自制作认证标志,属于非法行为。”李刚的代理律师表示。

同时还举证指出:“乐天公司支付‘认证’费获得‘认证’:在‘认证’期间内,乐天每年资助牙防组10万元,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资助’的规定。”

卫生部:“认证”标准正在制订

“乐天木糖醇经过牙防组的检验,确实有包装上注明的功效,没有欺诈。”乐天的代理人表示,提供资助是为协助牙防组“提高全民口腔健康水平”。而物美超市则认为他们对销售物品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检验义务。

卫生部的代理人承认:“中国口腔保健用品认证还没有明确标准,牙防组作为相关领域的管理部门,正在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协商共同将该项认证纳入认证体系。”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才开始实施,而我们和乐天的协议是从2002年开始的,认监委也没有否认牙防组的行为。”卫生部称。

法院:应属于行政诉讼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与卫生部下属牙防组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牙防组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不属于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等。

因此驳回了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并宣布李刚对此裁定有十天上诉期限。

李刚的代理人表示,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乐天:存在争议撤掉“认证”

乐天公司代理律师说,尽管现在他们和牙防组的合作还在继续,但是现在木糖醇的包装上已经没有牙防组的“认证”了,“去年10月份就没有了,主要是因为存在争议。”

这位代理人强调,“撤下来并不说明我们以前做错了”,他们将在法院判决后作出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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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9: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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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22:30 |只看该作者
乙肝招检测就要告卫生部才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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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2 15:18 |只看该作者
把乙肝歧视的铁幕撕开更大的口子:让健康证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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