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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根据刘敬士的提议,我们应该同时向以下几个部门写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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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刘敬士的提议,我们应该同时向以下几个部门写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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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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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0: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刘敬士原文: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制定重要疾病的单病种法规,从而更有效地解决该病种所涉及的突出问题,也是常见和可行的。在我们这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良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国家对许多弱势群体都进行了立法保护,如《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对于我国近亿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近年来新形成的庞大弱势群体,我们呼吁国家也尽快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为此,特建议:
1、请国务院委托卫生部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起草《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
2、 起草小组要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 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比较分析国外相关法律条例,以及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拟出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加以修改完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3、 制定该条例必须遵循“ 权利平等,保护弱势”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框架建议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隐私权保护,第三章劳动权保护,第四章受教育权保护,第五章结婚及生育权利保护,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责任,第九章附则。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建议的附件1《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和 附件2 《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解释。
4、 该条例一旦通过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加强宣传,使之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学校、医院、卫生院等所知晓。
5、 该条例通过后,对于不按该条例行事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等机构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务院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邮 编:10001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站:http://www.ggj.gov.cn

卫生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电话:010-68792114
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files/wsb/index.htm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http://www.mohrss.gov.cn/mohrss/index1.html
邮编:100716 原人事部地址就是。值班室:010-84223420。
部长:尹蔚民
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教育部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邮编:100816 总机:010-66096114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民政部地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10 01: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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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0:41 |只看该作者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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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0:51 |只看该作者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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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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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1:10 |只看该作者
大家发信,贴邮票的那种。电子邮件说删就删了。信件好歹能有视觉冲击力。就算要扔,也得扔一阵子吧。

大家少出门吃顿饭,用来买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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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1:25 |只看该作者
一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是就业促进法已出台近两年乙肝歧视非常严重,关键是医疗机构向体检中心提供乙肝两对半结果,导致直接或隐的歧视.
二是《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既没有规定对把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的处罚措施,对医疗机构更是轻描淡写,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三是法律已确定乙肝为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没有权力知晓(见庄辉文)
四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对周围人群没有危害,体检乙肝两对半无非是用来限制他们就业。
五是中国经十多年的错误宣传,要想在短期内让人们了解乙肝是不可能的,要消除歧视只有在入学,入职等常规体检时删除乙肝标志物的检测。
六是国外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的国家在常规体检时不含乙肝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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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1:49 |只看该作者
七是中国卫生部从来就没认为乙肝的人是人!
八是以上在中国卫生部眼里都不能通过,除非你是国务院!
九是我们卫生部代表党,不代表人民,更不代表乙肝携带者!
社会主义好啊,腐败歧视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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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1:49 |只看该作者
10是你联合国来了,我照样查!最多我贿赂你联合国!
社会主义好啊,腐败歧视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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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7:27 |只看该作者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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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7:31 |只看该作者
看过个帖子说取消强制婚检时是哪个部门质问卫生部来?
好像是民政部的,没记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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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08:33 |只看该作者
需要领导者,进行集体有效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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