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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制定重要疾病的单病种法规,从而更有效地解决该病种所涉及的突出问题,也是常见和可行的。在我们这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良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国家对许多弱势群体都进行了立法保护,如《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对于我国近亿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近年来新形成的庞大弱势群体,我们呼吁国家也尽快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为此,特建议:
1、请国务院委托卫生部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起草《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
2、 起草小组要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 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比较分析国外相关法律条例,以及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拟出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加以修改完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3、 制定该条例必须遵循“ 权利平等,保护弱势”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框架建议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隐私权保护,第三章劳动权保护,第四章受教育权保护,第五章结婚及生育权利保护,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责任,第九章附则。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建议的附件1《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和 附件2 《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解释。
4、 该条例一旦通过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加强宣传,使之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学校、医院、卫生院等所知晓。
5、 该条例通过后,对于不按该条例行事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等机构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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