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bs.ce.cn/bbs/viewthread.php?tid=541249 常规体检查乙肝是卫生部对法律的误读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吕俊 ■专家观点
近日,刚有媒体报道称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在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中,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检查项目,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就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对此进行了澄清,明确指出这只是专家观点,不代表卫生部的官方意见。言下之意,常规体检中不再查乙肝只是公众一厢情愿的误读。然而笔者以为,卫生部在常规体检表中坚持保留乙肝“两对半”检查项目,是对法律的误读,这种迫不及待的澄清更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近些年,我国对于公民的就业权、受教育权的保护逐渐加强,乙肝歧视问题已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解决。如平等就业方面,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同时还提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7年5月,劳保部专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且明令严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常规的体检标准。2009年7月20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中,删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的规定。这些无不昭示着我国政府对于乙肝防治态度的改变。又如在平等教育方面,除了《宪法》及相关法律对教育权的保障性规定之外,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还发布通知,强调只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实际上,早在2006年9月2日卫生部自己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就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是否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仅不能成为决定就业、入学的考虑因素,而且还应属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如果他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优势地位探听、获取、披露这方面的信息,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若事后又根据这一信息,拒绝录用相关人员入学或就业,则属于违法的歧视行为。
根据卫生部的权威资料,我国曾感染过乙肝的人群有6.9亿,长期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有1.2亿。对如此大范围的人群进行歧视性待遇,在他们的入学、就业方面中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不仅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还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因遭受乙肝歧视而愤然杀人的周一超案便是一例。
面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卫生部由于职权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出台政策性文件,直接消除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行为,但基于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卫生部首先有义务带头高举科学的大旗,“让群众了解乙肝传播的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卫生部印发的《乙肝防治规划》);其次,既然劳动部、教育部明确规定了就业和升学方面,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当受到不同的待遇,那么卫生部更应该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卫生部在其制定的常规检查表中继续保留这样的检查项目,无疑只是白白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问题尚不止于此,卫生部的这一做法,实际上还为侵害公民隐私权、对公民采取违法歧视待遇打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如果说以前卫生部只是没有及时地修改已经过时的做法的话,那么现在卫生部明确坚持保留乙肝检查项目,无疑对“乙肝歧视”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想象,有人会因卫生部的这一官方误读而加强原有的错误认识,甚至可能会不理智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产生恐慌,并进而继续实施歧视行为。
公司、企业、个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所造成的危害毕竟有限,卫生部对于相关政策法律的公然误读,却将直接影响到全国乙肝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卫生部有必要尽快纠正其错误的作法,使和谐、健康的生活工作环境惠及每一个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