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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再一次被“死扛部”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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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被“死扛部”利用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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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08: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食品法细则》之后想到了我们会要求取消五项,但是根据部长的回信,他认为歧视是人们对乙肝的误解,所以这几天一直在网站上大量讨论乙肝问题。但是乙肝歧视是制度造成的,谁都怕因为乙肝失去工作,把乙肝看作普通病,谁能怕呀。专家说了都不算,携带者说自己不传染,也许有些人信。否定门事件已经表明了卫生部的态度。

这是一个战友受到的卫生部回信
部长回信: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公平就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2006年9月还出台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也明确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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