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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同志们,坚持一下,再累也得把此事完成,时间不等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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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坚持一下,再累也得把此事完成,时间不等人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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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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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关于征求《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深卫函〔2009〕433号
关于《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9年8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报我局。
 (联系人:杨浩,电话及传真:25620277,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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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36 |只看该作者
俺发邮件,要求取消“乙型病毒性肝炎”
我还是满怀希望,尽管重重地给了我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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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54 |只看该作者
发了等消息呢!
交友、交流、提升,战胜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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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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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57 |只看该作者
关于《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三条规定,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对周围人群不会带来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乙肝属个人隐私,所以不能作为从业人员健康的检查项目。
   建议将“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中的“乙型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有矛盾。“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准确执行,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法制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http://www.agri.gov.cn/zcfg/jd/t20090724_1318415.htm

                   苍天在上
                2009年8月6日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6 17: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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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7:12 |只看该作者
嗯,已经发了多次  叔叔辛苦了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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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6
发表于 2009-8-6 17:1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8-6 17:12 发表
嗯,已经发了多次  叔叔辛苦了

别客气,看到你高兴,我也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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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7:19 |只看该作者
我刚写了一封过去。内容如下:

深圳市区卫生部门的同志:
    你好!
    见贵单位《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倍感欣慰。这是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次好的实践。这种开门纳谏的方式有益于听取社会各界心声,有益于察民情,体民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在这里,我提个建议:乙型病毒性肝炎 这个表述存在概念模糊,容易偷换的问题,值得商榷。望贵局在此条款上,再作研究,认真分析,做到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为推动“反歧视”做贡献。祈盼复函。

                                                   一名携带乙肝病毒的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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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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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7:52 |只看该作者
用数量压倒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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