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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即便是乙肝患者也有自身的隐私和尊严,如果本人不愿意,不能随便检查乙肝、丙肝这些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项目。既然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而所有的正规场合官方意见又都一致认可消除乙肝歧视,那就要拿出实际行动来实现消除歧视行为。某个公民有什么疾病属于个人隐私,如果他认为自己的病情不能外露,完全可以不让别人知道,别人也无权知道。目前单位体检、入学体检、就业体检都要检查乙肝,检查结果可能使每个行业中的乙肝患者统统“曝光”,“曝光”后会怎样,接下来的一切都有可能严重伤害乙肝患者的自尊,例如,为乙肝单独设立宿舍楼、为乙肝患者单独设立办公室、为乙肝患者专设就餐饭桌等等,这无异于给乙肝患者额头贴上标记,让他们成为另类。国际劳工组织对艾滋病检测有如下规定:“雇主在建立雇佣关系时及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不得要求员工进行艾滋病检测。在常规健康体检中也不得包括艾滋病检测”。在乙肝歧视问题上,完全可以参照这个规定,立法取消基于雇佣、入学、入托关系的乙肝病毒检验。《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10.如果国家试图通过立法来保护乙肝患者的权益,那将是一件天大的好事,但是无论法律条文有多少文字组成,最重要和有效的举措就是取消体检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如果没有这项规定,各种就业上学场合依然沿用化验乙肝病毒指标的做法,仍会有大量新旧乙肝患者被“曝光”,尴尬地站在用人单位单位面前,等待裁决,单位领导依然会考虑到传染、日后花费、单位人员的态度等等问题,单位领导要想辞退一个新人,那并非一件难事,他们完全可以以其它任何一条“冠冕堂皇”的理由辞退乙肝患者。即便是遇到一个良心好的领导,他也会寻求医学帮助,来论证眼前这个乙肝到底是乙肝携带者还是乙肝病人,这又有可能陷入一场医学内部的学术争论,就像发生的湖南的多家医院对同一乙肝患者,到底是病人患是携带者的辩论之中。 即便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容许乙肝患者就业上学,不应受到歧视,难道歧视就会消失吗?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被划为二类传染病,与非典、艾滋病、结核病等齐名,既然是二类传染病,怎么会不让人担忧。为了切实保障乙肝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相关法律上,将“非歧视”原则具体化。对2004年12月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具体化。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乙肝表面抗原属于公民隐私权,不得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如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要想从根本上消除乙肝歧视,必须从乙肝检查作起,各种就业上学体检不要再检查乙肝病毒指标了,除了个别一些特殊要求的情况和专业,例如献血、幼教、餐饮行业等。特殊情况的查体与就业上学的查体形式和目的有所不同,献血查体的目的是尽可能排出各种潜在的输血风险,这不存在歧视不歧视的问题,另外献血完全属于自愿性质。餐饮等行业查体是为了办理健康证,并非搞传染病普查。
消除乙肝歧视的方式方法患有许多,例如加强科普宣传,在各种媒体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宣教相关法律法规和乙肝常识,坚决取缔各种乙肝广告,加强有益的公益广告宣传,设立全国“乙肝防治日”,企业联名取消乙肝歧视等等,但是舆论引导和科普工作是渐进性的,收效缓慢,一时半会不会扭转公民认知。因此从法律角度和手段入手,禁止盲目进行乙肝普查以及取消常规体检乙肝病毒指标,才是最佳的防范乙肝歧视的技术手段。
但是,情况仍然不可乐观。应该看到,乙肝病原携带者所受到的排斥和歧视并不仅仅局限在公务员招考这一狭小领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恐惧和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许多企事业单位仍然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紧闭着大门,有的名牌大学毕业生,求职两年被用人单位拒绝20多次,原因就是乙肝病原携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高校强制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休学现象毫无约束力,乙肝大学生被大规模休学现象频频发生,导致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变相剥夺上大学的权利;许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也拒绝录取乙肝病原携带者或强迫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退学、休学,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适龄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婚恋自由仍得不到保障、困难重重。同时,据报道,近年来因乙肝歧视而发生的十几起侵权诉讼案,乙肝病原携带者胜诉的只有一起,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法律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仍很无力。 在这种社会压力下,我国近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生存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根据2005年9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公布的的《中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现状及其相关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约75%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及患者认为乙肝影响了其求职、职业发展以及人际关系;2005年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四川成都、苏州、广州进行的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态度的调查中显示,约37.5%被调查者不愿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同时办公、同桌就餐;55.36%不愿与之组织家庭。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目前乙肝歧视现象仍很严重;而且,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十年内,社会对待乙肝的态度仍将会影响到占我国人口相当大比例的人群的生存状况,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不利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要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仅仅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消除乙肝歧视、仅仅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添一项笼统的“非歧视”条款、仅仅在《促进就业法》这样草拟中的法律中增添一些防止就业歧视的内容,这是远远不够的,这还远远无法遏制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的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也无法使乙肝歧视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全国人大立法须经繁杂程序、没有五至十年难以通过、远水不解近渴的情况下,有必要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先行制定和颁布一部《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制定重要疾病的单病种法规,从而更有效地解决该病种所涉及的突出问题,也是常见和可行的。在我们这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良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国家对许多弱势群体都进行了立法保护,如《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对于我国近亿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近年来新形成的庞大弱势群体,我们呼吁国家也尽快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为此,特建议:
1、请国务院委托卫生部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起草《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
2、 起草小组要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 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比较分析国外相关法律条例,以及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拟出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加以修改完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3、 制定该条例必须遵循“ 权利平等,保护弱势”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框架建议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隐私权保护,第三章劳动权保护,第四章受教育权保护,第五章结婚及生育权利保护,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责任,第九章附则。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建议的附件1《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和 附件2 《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解释。
4、 该条例一旦通过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加强宣传,使之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学校、医院、卫生院等所知晓。
5、 该条例通过后,对于不按该条例行事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等机构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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