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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下午天涯辩论(荣幸成为辩论嘉宾)
楼主: fromdesert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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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天涯辩论(荣幸成为辩论嘉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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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3:39 |只看该作者
2,检查乙肝5项是为了其他同事的健康负责,因为单位有知情权
那以后你交朋,一见到人家,就叫人家给你个健康证,问问他有没艾滋,丙肝,甲肝,性病,什么皮肤病。你如果得了个小病,一出门也带个健康证,谁知你得的是什么病,一出门就大喊,我有的只是小感冒,把你的健康证贴在心口,街上的人也有知情权,有权知道你得的是什么病。。。。健康的人天天把健康证贴在头上,好让大家一出门就知道你是个正常人,什么病也没有。这样大家对你就都很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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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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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3:46 |只看该作者
好好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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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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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3:53 |只看该作者
乙肝传播途径,日常接触不传染乙肝,吃饭不传染,已经成为共识。可举例子。子女是,父母不是的,一起生活。
乙肝的原因很多社会造成,当年医疗条件限制,共用输液管,针头,医源性传播。当时没有阻断方法,造成很多母婴传播。是社会造成的,应该由社会负责。
那些担心传染的人,你可以去主动免疫,打疫苗阿。
只是说常规健康体检福利体检入职体检不要一来就查乙肝标志物,手术的体检,治疗检查还是要查的。婚检双方协商自愿检查,主要是就业歧视,这个最严重。
这样做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不抛弃不放弃不折腾。这样做科学公平和谐。
注意保护携带者的隐私权,体检结果不要公开,即使不正常也要单独通知本人。是人就有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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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4:07 |只看该作者
我不歧视乙人,乙人却因我而死
为我们这一群坚强的战友们自豪!!!!总有一天光明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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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4:11 |只看该作者
我出来社会快10年了,进了不知多少个工厂,我这么多年了,没有医保,没有养老保险,一年换几个工作,这个谁来管,谁给我买单???就因为我是乙肝携带者。麻烦这个要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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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4:11 |只看该作者
我出来社会快10年了,进了不知多少个工厂,我这么多年了,没有医保,没有养老保险,一年换几个工作,这个谁来管,谁给我买单???我老了怎么办,生病怎么办,就因为我是乙肝携带者。麻烦这个要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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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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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4:16 |只看该作者
给几个论据:
1.我们不说国外,只说发达地区和国家允许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
证据:澳门,台湾,香港三地对食品生产者的规定: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摘录:  
5.1 个人健康与疾病  
(a) 场所经营者或其授权负责人有责任要求食物处理人员及入职者对以下健康情况作出报告,而食物处理人员亦有责任对以下健康情况向场所经营者或其授权负责人作出报告:  
i. 被医学诊断出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感染,以及为被医学诊断活动性肺结核者;  
ii. 由于疾病或感染而出现腹泻、发热、呕吐、黄疸或伴随发热之咽痛病征者;  
iii. 身体份外露部有可见性感染皮肤损伤(如:烫伤、割伤,以至化脓伤口或疮肿);朵耳、眼睛及鼻子有流出物;或  
iv. 出现受到或怀疑受到传染病感染的病情或病征。  
来源:澳门食品衛生技術指引(中、英)  
http://www.ssm.gov.mo/foodsafety ... acao%2020080507.pdf  
(以上网址是澳门的“食品安全法规”,请看41页第五章)  
---------------------------------------------------------------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食品业者制造、调配、加工、贩卖、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7条 从业人员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 手部应保持清洁,工作前应用清洁剂洗净。工作中吐痰擤鼻涕、入厕或有其它可能污染手部之行为后应即洗净后再工作。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不得蓄留指甲、涂抹指甲油及配带饰物等。并不得使涂抹于肌肤上之化妆品及药品等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二 若以双手直接调理不经加热即可食用之食品时,应穿戴消毒清洁之不透水手套或将手部澈底洗净及消毒,在必要场所并需戴口罩。接触生  
食之后,应洗净双手或穿戴消毒清洁手套始得接触熟食。  
三 工作时必须穿戴整洁之工作衣帽,以防头发、头屑及夹杂物落入食品中。  
四 工作中不得有吸烟、嚼槟榔或口香糖、饮食等可能污染食品之行为。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来源:http://www.chit.edu.tw/healthcenter/download/CH10.ppt  
----------------------------------------------------------------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个人健康与疾病  
(a) 食物业处所经营者须确保所有处理食物的员工:   
(i) 没有腹泻、呕吐、发烧、咽喉痛、腹痛或黄疸病等疾病或传染病的症状;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来源:http://www.fehd.gov.hk/publications/code/code_indexc.htm
2.乙肝并不会给人们带来危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
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3.庄辉院士曾说人民币会传染乙肝,你怎么看?
随着对乙肝的认识加深,庄辉对自己的言论作出了否定:
在2007年的一次电视上采访时却又说;“乙型肝炎不能从事饮食行业的工作,这是过去制定的。从现在看来,乙型肝炎不可能通过进口途径传播”。(视频链接:http://tv.mofile.com/9GJPVA1A)
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经营,常规体检乙肝两对半已无实际意义.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一次证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来源: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tent_11764869_3.htm  

5.过去有"专家"说乙肝可通过蚊子传播,就其实是一大谎言.疾控中心对此作出了否定.
但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 (来自:中国疾病控制中心)
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6.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科学介绍(英语)
http://www.who.int/immunization_ ... hepb/en/index3.html
7.乙肝不容易传染,为什么中国有10%?
这是来自《中国肝病医疗网》的权威论述:
乙肝基本不传染,现在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怎样形成的?  

1、问:乙肝基本不传染,现在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怎样形成的?   
 答:目前,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由于,90年代前,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献血等环节不严格导致血液传播,第二是,以前没有母婴阻断技术,导致母婴传播。随着乙肝疫苗的普及和血液传播、母婴传播逐步被阻断,今后乙肝传播会逐步减少,因此,虽然这么多年没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采取隔离措施,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直在1.2亿左右,没有大流行。卫生部的目标是到2050年中国乙肝病毒携带率降到1%以下。   

仅供参考.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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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4:18 |只看该作者
院士支持取消常规体检乙肝检测 对周围人没威胁
http://health.sohu.com/20090804/n265703615.shtml
为我们这一群坚强的战友们自豪!!!!总有一天光明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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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4:19 |只看该作者
我们都去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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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4:34 |只看该作者
大家快去天涯顶吧,先把气氛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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