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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沈阳《辽沈晚报》防“乙肝歧视”唯有执法再阳刚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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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辽沈晚报》防“乙肝歧视”唯有执法再阳刚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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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转帖] 防“乙肝歧视”唯有执法再阳刚些
□毕舸

  卫生部政法司发出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于8月15日截止。卫生部拟给乙肝宝贝以正常待遇,要求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该条文需经16天公示期的考验。



  (7月31日《新京报》)



  乙肝歧视本身不过是一种生理疾病,但它却逐渐演化成无孔不入的社会心理暗疾,数量庞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生活、学习各个层面,被有意无意地排斥于主流社会之外,类似的案例在许多学校、企业甚至政府机构发生过。我们甚至要承认某种现实——民众因惧怕传染而支持有关政策将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外,这样的做法不但不会引起抗议,或许还会让很多人暗松一口气。在这种人对人的歧视中,假设公共机构再因相关知识的缺乏和自身利益的考量而罔顾事情真相,任意放大、渲染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传染性,从而制定偏向于己的规定,就会对少数人不可剥夺的基本宪政权利实施强制性剥夺。



  卫生部拟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儿童,毕竟只限于单个行政法规,只针对所管辖某类公共机构——幼儿园,但它有权对采取歧视做法的学校、企业乃至政府机构进行规制吗?行政约束的局限性,反证了本应发挥更高效力的法律被遗忘于公众视野之外。对抗乙肝歧视需强化法律维权硬度,这才是唯一治本之道。



  更重要的是,对抗乙肝歧视不能简化为经济处罚。法律若能对违法者产生足够震慑作用,前提是这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对法律很敬仰,并且能意识到违反法律法规之后,不但要遭受经济处罚,还会随之遇到许许多多的“后遗症”,而这些“后遗症”都明显地关乎这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今后的发展。否则,这样的法律惩处便无法起到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同样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部门法规,其指向主体也停留于企业层面。显然,如果对抗乙肝歧视仅仅依靠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零散行动,就无法串联成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尤其是当违法对象变成公权机关时,限于传统行政约束的部门法规就戛然而止了。国家人事部自2003年发生的“中国乙肝第一案”后,也重新制定了统一的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特别明确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为合格的规定,但现实中有多少政府部门不折不扣地遵行?



  由此看来,必须有一个更具法律权威的立法机构予以全面负责,对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乙肝歧视现象制约。而人大就可担当此责任。全国人大可对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草案)》、《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等涉及乙肝歧视的各类部门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将专家参与立法与民众参与立法相结合,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推进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民众维权成本,如有必要可设立统一性的《反乙肝歧视法》,从制度层面强化法律维权硬度,并由各级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对反乙肝歧视法律的日常执行。



2009-08-01 11:31:14    来源: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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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7:10 |只看该作者
《反乙肝歧视法》,很好很强大。要努力才能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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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7: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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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7:13 |只看该作者

许久没有看到如此有良知的记者了!

许久没有看到如此有良知的记者了!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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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7: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报社实在是先进性的代表啊!沈阳的朋友记得多多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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