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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5 | 应该将乙肝从二类传染病中剔除
http://shijingliu.blog.sohu.com/128933706.html
刘士敬Blog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8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1.甲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2.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这四种传染病虽被纳入乙类,但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3.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我国规定,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在24小时内应进行报告。《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在管理方法上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首先,对甲类传染病实行强制管理,规定疫情报告有严格的时限,对传染病疫点、疫区的处理,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和易感人群的保护措施等均具有强制性。其次,对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在管理方法上规定了仅次于甲类的严格管理措施,采取了一套常规的严格的疫情报告办法。第三,对丙类传染病实行监测管理,这是根据我国目前该类传染病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国家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对监测区内的该类传染病疫情,要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办法进行管理。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被多年实践证明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经济、有效的方法,是可行的。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乙肝属于二类传染病(需要严格管理和控制传染病),与非典、肺结核、艾滋病一致,其实这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科学,也不利于消除乙肝歧视,与目前已经通过和实施的旨在消除乙肝的种种法规相互矛盾
1.乙肝不是一种单纯的传染病。它是涉及到种族、遗传、免疫等系统的历史久远的病种。乙肝是种复杂的内科疾病,并非简单的传染病,这与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根本不同。
2.乙肝的传染性并不强,一般接触不会传播乙肝,夫妻双方生多年,一方为乙肝,另一方也为乙肝者,寥寥无几。根据我国的《乙肝防治指南》规定: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病毒。经吸血昆虫 (蚊、臭虫等) 传播未被证实。由于对献血员实施严格的乙肝病毒表面抗体筛查,经输血或血液制品引起的乙肝病毒感染已较少发生。
3.乙肝患者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条文规定。例如对下列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等)的病人或病毒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被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处理:乙类传染病病人以及病毒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这些条文并不符合乙肝的实际情况,如果按照这些的条文行事,的确会人为造成可怕的氛围。
4.乙肝造成的危害的确不小,但是这些危害主要是疾病本身的进展和社会的误解以及医疗处置不当所为,并不是由于疾病传染造成的可怕后果。
将乙肝从乙类传染病行列中剔除,是消除乙肝歧视的重要举措。对于乙类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对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在管理方法上规定了仅次于甲类的严格管理措施,采取了一套常规的严格的疫情报告办法。这就是要对于乙肝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怎样控制?就是要限制活动,这直接为就业、上学等乙肝歧视提供了依据。
5.乙肝虽多,但是并非接触传染,主要来源于家族性垂直传播。
6.乙肝基本是散发、点发,极少集体发病,没有过暴发流行。
7.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这个要求将乙肝规定为一经发现就必须及时上报的传染病。其实各地每天都在不断发现新的乙肝病例,但是基本没有按照要求上报,这条规定对于乙肝来说形同虚设。例如某学校入学体检,发现了27名乙肝病毒阳性者,按照乙类传染病要求,检查单位要向当地疾控中心及时上报,实际中并没有多少单位这样做。
8.我国今年陆续出台了一些列旨在消除乙肝的法规,这包括公务员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补充规定、幼儿园入托体检标准、学生入学体检标准等等,都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网开一面,不列入限制范围,试想餐饮厨师都已可以录用乙肝携带者,那还能将乙肝列入严格管理和控制的传染病吗?
[ 本帖最后由 奔跑者 于 2009-8-7 02:3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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