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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恳请各位战友拨打当地各种新闻热线爆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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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各位战友拨打当地各种新闻热线爆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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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2: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今天我打了西安很多媒体的爆料热线,有很多记者都对这个感兴趣!希望你们能和我一样这样做,让媒体记者确认当地省市是否肯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执行这个文件!希望大家要努力!这一次是消除乙肝歧视的最好机会!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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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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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2:21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不好说,那你就看着新闻说,或者要记者的邮箱发邮件说!大家加油呀!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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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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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2:45 |只看该作者
记者您好:
   西安关于消除乙肝歧视的通知在去年下发。   
http://www.xawsj.gov.cn/xawsj/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57
     通知让我们西安乙肝携带者群体兴奋不已,在与卫生局疾病控制的杨主任聊天的时候我们也提到了食品安全法,但是还没有证据证明可以实施(今天条例终于实施了):嘉康体检中心把乙肝变成可选项,但根据通知是不应该查的:http://www.jk-tj.com/itemcontant.asp
陕西康城体检连锁http://www.sxkc.net/tjfw.asp和陕西德立普http://www.sxkc.net/tjfw.asp这两家都还继续检查乙肝两对半。只有普惠体检中心执行了这个通知,http://www.puhui.net.cn/tstj.asp?node_id=67;我们在西安没有感受到很多医院执行了这个通知,还是我行我素的去查乙肝两对半,希望您能注意到这一点。
    最近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了,已经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了!这让我们更为兴奋。这其中还特别提到尊重科学,乙肝是不通过消化道传播,而且美国,欧洲,日本,香港澳门都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
下面是几个相关新闻:
卫生部官员: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6/01/content_11469041.htm
http://tv.sohu.com/20090603/n264309210.shtml

法制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 ... ontent_18197896.htm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http://medicine.people.com.cn/GB/9733746.html
http://211.144.158.172/jkb/html/2009-07/28/content_52266.htm

成都晚报: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当厨师了
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09/07/29/012206458.shtml
浙江省卫生厅确认乙肝携带者可办食品工作健康证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7/30/2311061.html

华商报: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http://health.hsw.cn/system/2009/07/28/050256726.shtml
     当然也有媒体竟然发布完全相反的新闻,这已经被我们纠正,媒体已经改正,他们的题目原来是“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完全扭曲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本意,虽然已经改正但当天的报纸已经刊发,这个却改不了了,而且您可以看这个网页文章的出处,还是没有改变。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7/25/content_147595.htm
我希望您也能针对这个做一个报道,毕竟这对于整个社会,对于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天大的幸事,其实04年温总理就注意到乙肝歧视了,这次改变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信息。
下面是这个条例出台的内幕: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3
我们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不敢暴露,不敢直面生活,希望您能和西安卫生局和陕西卫生厅共同关注这件事情。
希望西安零距离能问问这些体检医院,问问我们的卫生厅和卫生局是否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附相关法律:
两部委: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
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5/30/content_617475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7月24日公布实施)

http://www.gov.cn/zwgk/2009-07/24/content_1373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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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2:55 |只看该作者
顶!我给江苏这边的报纸发邮件!我认为邮件电话都得一起办,因为电话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很多法律不能直接灌输,但是,电话有直接交流,确保他们能够接受,并且及时反馈他们态度的优点!所以,邮件、电话一起跟上!战友们加油,偶也加油!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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