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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正在修正入托入园的文件,请大家再次积极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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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正在修正入托入园的文件,请大家再次积极寄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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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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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09: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乙肝宝贝的妈妈们和各位战友们:

   上次我们联名寄给国家卫生部和教育部的信已经有消息了。通过打电话询问,教育部说已经提交卫生部了,最近卫生部也已经请了专家来对94年的“入托入园”的规定进行修正,可能今年能够出台政策。在这紧要的关口,我们还是给卫生部的相关司局的领导寄信,用来自全国各地的信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急切性,来促进文件的修正。
    下面是需要寄给的几位领导的邮寄地址,我们可以用快递,EMS,挂号等各种保证信能收到的形式来寄信。此次寄信数量是非常关键的。来自全国各地的信,更能说明这个问题的普遍性及真实性。
    信的内容也会附后,供参考。如果有人愿意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写信,也是可以的。
    请各位战友一齐来帮助寄信。为了乙肝宝贝的明天,请抓紧时间一起来寄信!
   一、邮寄地址如下:

1、  收件人:陈竺  部长

   单位:国家卫生部

电话:010-6879211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2、  收件人:刘谦 副部长

单位:国家卫生部

电话:010-6879211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3、  收件人:齐小秋 局长

单位:国家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电话:010-6879233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4、  收件人:王羽 司长

单位:国家卫生部医政司

电话:010-6879220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5、收件人:杨青 司长

      单位:国家卫生部妇社司

   电话:010-6879231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二、信件内容如下:



近1亿乙肝人的请求:请保障乙肝宝贝受教育的权利



尊敬的领导(改成收件人的名字):

请您不要把这封信当作一封普通的信,请认真看完。这里的一字一句,皆是乙肝妈妈们的血泪。

作为一位乙肝宝贝的母亲,当我知道孩子被感染的那一刻,整个家庭已经蒙上阴霾,可是,现在我碰到了更让我心痛的事,宝宝因乙肝携带被拒绝入园。据了解,全国各地有数十万乙肝宝贝因为表面抗原阳性而无法入托入园,根本原因就是歧视。卫生部门下发文件的不明确性,给人以误导,使人们将甲肝乙肝混为一谈,认为乙肝也是消化道传染,导致很多人“谈乙色变”,于是乙肝携带者在教育、就业、婚恋等方面遭受不平等的待遇和歧视,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我们疑惑,我们不解,国家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而卫生部门的种种不作为,就是如此贯彻这一理念的表现吗?

我们如何面对宝宝被幼儿园拒录这一事实?难道从小我们就要让宝宝被迫接受“乙肝携带者低人一等”的不公事实吗?让孩子一辈子活在阴影之下,过着非阳光的生活?我们这些伤心的妈妈,要如何回答孩子的追问:“妈妈,我很乖,为什么不能去上学”,“妈妈,我以后会乖乖的,我要上学”?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难道乙肝携带宝宝就没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吗?为什么一次次呼喊、一次次挣扎,卫生部门都视而不见,我们的希望总是一次次幻灭?试问卫生部门的领导们,回避当然解决不了问题,那为什么不起来做些事情以保障我们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

因为有了乙肝宝贝,我们便努力寻找各方面可以支撑宝宝入园的政策法规。我们了解到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第十一条儿童入园所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经过医学专家的查证,这里的肝炎应该是甲肝,不是乙肝,因为乙肝是没有检疫42天的说法的。作为卫生部门,对此应该比普通人更加清楚,可是,这么多年来,这一规定没有进一步明确细则,指明是甲肝,反而地方部门出台细则规定HBV抗原阳性的宝宝不能入园入托。在宝宝入园体检项目中,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定为检测项目,导致本应属于宝宝的健康隐私被泄露,平等受教育权被剥夺,乙肝宝贝就这样无辜地被推到了歧视的风口浪尖上。

面对家长的质问,教育部门理直气壮:卫生部门要求查的,入不入托他们说了算。我们的保健院医务工作者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说:如果是阳性,要治疗成阴性才能入读!可我们的传染科专家,像北京地坛医院医学博士蔡浩东都告诉我们说,只要肝功正常,完全没必要去治疗,如果盲目医治,反而会给身体带来极大的伤害,幼儿园不能让阳性宝宝入托入园完全是过时的做法了,也是不尊重科学的做法了。而更可笑的是,乙肝和艾滋的传播途径是一样有限的,乙肝已经有了疫苗,艾滋没有,可查体表上却没有查艾滋,国家也还在宣传,艾滋宝宝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什么对乙肝宝贝,却如此苛刻呢?卫生部门没有尽到保护孩子的责任,却充当着伤害和凌辱孩子的刹子手,这不是关爱,而是帮凶!!!

我们了解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都没有把表面抗原阳性作为入园入学的检测项目。那里的乙肝宝贝和所有的孩子一样,享受一切权利。那里的乙肝人群,也从来没有受到歧视。

感染乙肝是一种不幸,但绝对不是一种错误,更不是一种罪过。

我们没有犯罪,为什么要接受这种惩罚?

我们已经不幸,为什么还要受到这样无情冷酷的打压?

我们和所有人一样为建设祖国努力,为什么受到的却是排挤?

我们也曾在他人需要帮助时,慷慨伸出援手,为什么现在却不能受到公平的对待?

我们相信国家,相信政府。国家和政府不会这样毫无责任感地把乙肝人群抛弃。我们可以原谅普通民众的无知,却不能原谅政府的无知和放任。科普工作任重道远,但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是一切行动的指导,卫生部门有义务也有责任还乙肝人群一个清白,望尽快出台详尽的条例,保障乙肝宝贝受教育的权利。

一、乙肝宝贝生存现状:一群被严重歧视的弃儿

在我国,由于过去的医疗条件相对较差,使很多人感染了乙肝病毒,现在有1.3亿的乙肝人群。因为有了乙肝疫苗,在宝宝出生时可以进行医学阻断,虽然成功率达到95%左右,但是仍然有失败的,据统计,全国现在大约有80多万的乙肝宝贝。

而这80万宝宝受教育的权利,却被粗暴地剥夺了。因为无法正常入园入托甚至入学,给家长们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甚至酿成人间惨剧。

有位爷爷在去接孙女放学时,老师把他孙女的铺盖已经打包好了交给他,说小孩子被检查呈阳性,不符合入园规定,要求他们退学。孩子流着泪拉着爷爷的衣角:我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老师不要我了?

还有更悲惨的。2008年6月的一天,吉林省梅河口市业家村,一对母子服毒自尽。事情的导火索是孩子在上学前班之前的体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

按照学校的要求,母亲带着孩子到梅河口妇幼保健院体检,结果是乙肝大三阳。被告知不能入学。夫妻俩大吵一架,父亲责骂母亲;要不是因为你把孩子传染了,孩子怎么可能上不了学!

没过几天,母子离世。一个是受尽了歧视的绝望的生命,一个是涉世未深、也许并不能理解母亲做法的无辜的生命。

事隔一年,各地学校仍然在检验乙肝标志物,对乙肝携带儿童紧闭教育的大门。还要多少生命的代价,才能唤醒人们的良知。

宝宝因乙肝被拒绝入园入学的例子,不胜枚举。只要歧视继续,悲剧也将重复上演……这将给国家的和谐安定带有巨大的影响。

[ 本帖最后由 幼儿入托 于 2009-7-29 09: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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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09:22 |只看该作者
二、乙肝只是一种普通的病毒,而不是吃人的老虎

1. 肝炎有很多种,政策法规里说的肝炎,通常是指甲肝,甲肝是通过消化道传播的。而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血液传播,性生活,母婴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TO官方网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3.国家卫生部2006年9月2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4.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临床系医学博士,美国肝癌协会委员、美国中央疾控药检局顾问、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主任、翡翠丝带活动创始人苏启深教授和企划经理明确表示,幼儿的免疫能力虽然低,但是注射了疫苗产生表面抗体也就和成人一样具有抗hbv的免疫能力。

5.我国早在1998年起就已经对幼儿园的适龄儿童免费普种乙肝疫苗,有效率达到99%以上,在园儿童普遍受到了疫苗保护。幼儿园不接收乙肝阳性的儿童,完全是一种过时的做法!

乙肝只是一种普通的病毒,接种疫苗后就可以有效阻断病毒传染,但歧视却是洪水猛兽。这么多年卫生部的科普明显落后,卫生部的不作为及误导,导致乙肝群体的权利被严重侵害。近两年在保障乙肝群体工作、就学权利有了改观,值得肯定。现在,我们希望还乙肝宝贝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



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了乙肝群体受教育的权利

1.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每个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乙肝宝贝也一样,宪法赋予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他们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因为感染病毒,他们应该受到关爱,可现在,他们没有受到关爱,没有受到尊重,而是受尽迫害,隐私被随意揭露并利用,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这是在践踏《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阻止乙肝宝贝入学,非法检测HBV抗原,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应该对相关负责人全面问责,而不是让这些无知的官员们继续为害社会,为害儿童。

四:全国1.3亿乙肝人群共同的请求:取消入园、入托体检中的乙肝标志物检测

尊敬的各位领导,在和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有人落水了,路过的人没有向他伸出援手,而是一阵乱棍后,再一哄而上死死摁住他的头,让他在水里渐渐窒息,死亡。这种现象正常吗?合法吗?可是,现在乙肝人群和宝宝们正处于这样的困境,我们受到的,不是援助,而是打压。没有同情,只有排斥。人道何在,人性何在,这是充满大爱和仁爱的社会主义中国能容忍的事吗?中国1.3亿乙肝人群对此都将提出严正的抗议。我们强烈要求卫生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细则,明确保障乙肝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刻取消入园、入托体检中的乙肝标志物检测及DNA检测,严厉禁止以表面抗原或E抗原阳性拒绝宝宝入园入学;

鉴于乙肝携带者儿童不会对其他儿童造成传染的威胁,为保障乙肝携带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和保护隐私的权利,建议政府责令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在九月一日前发文取消入园、入托体检中的乙肝标志物检测。已经检测的结果亦不作为入园参考项。监督各地方相关部门及学校严格执行,对违规者严重查处,对相关领导问责彻查。

二、加强检查入园(所)儿童的免疫接种记录

为了进一步普及疫苗,推广正确的预防乙肝方法,建议主管部门发文,加强检查入园(所)儿童的免疫接种记录,确保每一位新入园(所)的儿童都注射过乙肝疫苗,对于未注射乙肝疫苗的儿童,应当及时予以补种,保证入园(所)儿童获得对乙肝的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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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0:04 |只看该作者
乙肝妈妈们,我们战友一定支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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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再次寄出五封信。也许你的五封信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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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没有乙肝宝贝,但是要支持这件事情,让民众普及乙肝不传染的科学事实,今天就去做。同时也呼吁所有的战友都来支持这个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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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一定要顶,关乎我们所有战友的切身利益,为了我们的宝宝可以象正常的孩子一样走在阳光下,我们共同努力争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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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几分钟时间,几块钱、几十块钱,就可以赋予那些孩子享受正常教育的权利!,一定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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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勤于助新 携手同心 文思泉涌 锄草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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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不能再错过了
未成小隐聊中隐,可得长闲胜暂闲。
我本无家更安往,故乡无此好湖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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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版主 置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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