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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东方早报新闻改掉了,意识到这个问题
楼主: bul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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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新闻改掉了,意识到这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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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00 |只看该作者
人权兄近些日子来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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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02 |只看该作者
东方早报编辑邮箱,[email protected]
我刚刚已经发信了,大家一起发,模板人权兄已经写好了,不发太对不起他了。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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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07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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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17 |只看该作者
支持了,顶下,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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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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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41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发了,呵,各位最好不要粘贴,不然给他们认为我们是有组织的去弄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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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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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2:44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不解读其中亮点,相反篡改新闻伤害我们这一群体。居心何在?


不负责任的媒体工作者:
    这是你们的文章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7/25/content_147595.htm
     你们改了标题,但你们的报纸改的了吗?你知道07年08年我们做过什么吗?07年我们为了一个意见的出台欢呼,08年一月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一条让企业不能在法律上面再以乙肝携带者拒绝我们工作。
     但是就业促进法作用太小,小到根本没有作用,我们这时候才意识到食品安全法是对我们最大的伤害,我们09年一直期待的就是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能保护我们,四审的时候我们希望很大,但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却变成这样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highlight=%2Bbulvo
我们大多数人都哭了,我们把希望都寄托在条例上面希望国家能在细则上出台保护,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3
     你知道增加一个“甲型”对于我们意味着什么吗?你知道乙肝不是消化道疾病吗?你们媒体工作者应该关注的是民生,是尊重事实,是为社会进步做舆论导向,温总理自从04年就注意到这个问题,这个条例最后能这样和温总理是离不开的。当然我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势力来阻碍这个条例,条例的在我们看来的最大亮点却没有任何媒体报道,你们新闻工作者职责在那里?你们就知道社会出现乱子的时候谴责,有没有把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社会矛盾放在第一位?我们毕竟是1.2亿的一个群体,现在我们忍气吞声是还没有到死的地步,如果社会歧视真的到让我们没有生存地步那我们怎么办?你作为媒体工作者助长了乙肝歧视,你良心上过的去吗?
     话说回来如果你们关注我们这一群体,为我们说话,那社会带来的反响是什么?曾今我们打过官司,和山东大众报业。我们为什么我们为了你们媒体能出声,可是官司我们赢了,连一个报道也没有。难道就因为我们是弱势群体吗?我承认作为健康人你们不了解这些,也不关系这些,但是你们是有社会责任的!
     新闻出版总署去年也专门就虚假新闻出国相关通知也公布过举报电话,我们说实话很想打一场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官司,你们正好是一个好的范例,我们希望你们能改正毕竟能按照温总理的意思办事,温总理辛勤的耕耘为我们谋求的福利怎么能让你们剥夺。希望你们以后吸取教训不要恶意去鼓吹乙肝歧视,如不能很好改正,我们考虑发给你们律师函!
我写的比较仓促,也没有什么格式请谅解。但我们维护我们全力的决心不会草草了事!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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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00:43 |只看该作者
感谢战友们的努力!! 坚持不懈,胜利是属于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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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0:45 |只看该作者

感谢战友们的努力。

感谢战友们的努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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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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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1:20 |只看该作者

我的抗议邮件

尊敬的东方早报总编辑:
   贵报7月25日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新闻报道时用“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显著地作新闻标题,使我们感到万分震惊。对贵报出现这种对国家法规进行不实报道,误导社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表示强烈抗议。我们要求贵报对此错误拿出一个负责任的做法,近日在同一版面,同等篇幅予以更正,以消除由此引起的社会对全国1.2亿乙肝歧视伤害。具体请参阅健康报有关内容。
附件:
健康报报道

□本报记者 陈 飞□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个答案等了14年。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这其实是个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从科学上讲早有共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欢欣鼓舞,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却很失望,因为该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虽然当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们在公布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得到相应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都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没有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也给今后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因为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动态调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依据医学科学证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厘清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特殊群体平等就业权益之间达成了均衡——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本报记者 陈 飞□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个答案等了14年。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这其实是个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从科学上讲早有共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欢欣鼓舞,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却很失望,因为该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虽然当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们在公布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得到相应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都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没有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也给今后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因为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动态调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http://211.144.158.172/jkb/html/2009-07/28/content_522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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