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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难,乙肝携带者难维权求职难,企业强检要求难拒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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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7: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江门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审-企业强检乙肝要求难拒绝
江门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审



  一名硕士研究生自称原本成功应聘鹤山真明丽公司工程师职务,但因为自己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所以不被录用。鹤山真明丽公司则认为这是“无理取闹”。而当事人律师认为,江门地区乙肝歧视情况改善不明显。

  到底乙肝携带者就业是否被歧视?患者如何维权?我们不妨从此案例一探究竟。

事件

硕士研究生状告鹤山一灯饰企业


  近日,31岁硕士研究生阿孝(化名)状告鹤山真×丽灯饰有限公司乙肝就业歧视案在鹤城法院开庭。据阿孝的代理律师刘德豪介绍:“目前乙肝歧视取证非常难,此案例属于江门首例立案开庭的乙肝歧视案。”

  原告

  只因小三阳携带者不被录用

  

  据刘德豪介绍,2007年9月8日,阿孝通过广州市南方人才市场应聘真×丽公司“舞台灯研发工程师”一职。10月5日,阿孝去真×丽面试,由一蒋姓小姐接待,真×丽研发部决定录用阿孝,并让阿孝考虑后电话回复。10月19日,阿孝打电话给蒋小姐,再次确定薪资待遇(试用期3个月5400元/月,之后6000元/月)及福利条件,表示接受真×丽公司的录取。10月23日,阿孝去做了乙肝标志物两对半检查(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携带者),并将检查结果快递给蒋小姐。10月25日,蒋小姐电话告知阿孝,因为他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按照公司的一贯规定,不予录用。

  阿孝在起诉状中提出,尽管自己一再强调所应聘的岗位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但真×丽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希望真×丽书面赔礼道歉,补偿经济损失16200元、体检费99元、交通费113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承担诉讼及相关费用。

  被告

  否认有招聘及关键人物“蒋小姐”

  

  由于该案被告真×丽公司提出此案涉及个人隐私要求不公开审理,因此记者无法旁听。而在审理结束后,记者见到了两位代表真×丽应诉的男子,他们只说“这是无理取闹,没什么好说的”。

  刘德豪告诉记者,开庭时真×丽的代表主要提出了三个观点:首先不承认有这样一次招聘,表示没有找到阿孝的求职资料;其次,否认有“蒋小姐”这一关键人物;最后,该公司两位代表出示了银×灯饰有限公司与东莞智通、南方人才市场的两份招聘协议,6份结果诊断患有乙肝小三阳的体检报告,以证明该公司并不歧视乙肝人群。

  “最后的体检报告反而对我方有利。”刘德豪表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对方出示的体检报告没有员工的自愿同意书,恰好证明该公司违规让员工进行乙肝检测。同时他认为,这6份体检结果都是2008年、2009年的,与阿孝并非同一时期,也不是真×丽本公司提供的,证明不了真×丽公司当时没有乙肝歧视行为。

  但他也承认“阿孝的证据并不是非常足,书面证据少,录音等辅证较多。”刘德豪给记者发了三份阿孝与“蒋小姐”通电话的录音,其中“蒋小姐”表示该公司有规定不录取小三阳、大三阳患者。所以“蒋小姐”是否存在非常关键。对于真×丽公司称没有此人,刘德豪表示自己曾致电真×丽公司,被告知蒋小姐已离职。所以他已建议法院核实、调查此事。

  关键

  “乙肝歧视取证非常困难”

  

  刘德豪提出,此类歧视案件非常难打:“因为取证非常困难。一般单位不会发录取通知书和面试凭证,而且往往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安排体检,如果发现个人有乙肝,用人单位就会以别的名义拒绝此人入职。”

  “乙肝患者维权最好要有书面证据,如有对方盖章或签名确认的面试通知书,加上面试合格短信、体检电话通知等,能形成有力的证据链。”刘德豪表示,书面证据结合视频、音频的证明力较强,广州南沙法院曾审判过这一类案子,当时法院就认为如果面试不通过,用人单位就不应通知个人去体检,所以最后原告赢了官司。

  他表示,因为乙肝而被解雇的人应该鼓起勇气站出来,因为被解雇的员工和企业已有既定的劳动关系,如果企业找不到合理的理由解雇对方,基本上都能认定为乙肝歧视,个人都能成功维权。

  观点

  ●律师

  入职体检应禁查乙肝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要求检查乙肝,但面对强势的企业,个人往往不得不接受这方面的体检。因此,刘德豪认为,应该禁止医院在企业入职体检中加入乙肝检测(国家法律规定应检测的除外)。对此,他表示已有一些地方在施行入职体检禁止加入乙肝检测的政策,希望江门的卫生部门也能下发这样的通知。

  “我们曾了解到有一个中大的本科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之前被要求参加入职体检,当时几十人参加,就只有他提出不检乙肝项目,最后还是被以其他名义取消了录取资格。”刘德豪认为,虽然现在法律规定不能强制检测乙肝,但当事人往往不能拒绝用人单位的体检要求,所以也萌生了一些作弊行为,“甚至有一些人专门代替别人体检。”

  所以他建议禁止医院在企业入职体检中加入乙肝检测(国家法律规定应检测的除外)。他表示,目前如佛山、珠海等地的卫生部门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医院入职体检套餐取消乙肝项目,要检就需个人申请,或用人单位签名授权并全面承担法律责任,才进行检查。“今年,我们对珠三角九个地市进行了民间调查,一些外企已经接受小三阳,但仍表示绝对不收大三阳,江门地区的医院还是在向单位提供包含乙肝检查在内的入职体检。”

  ●卫生方面

  医院很难设门槛

  针对刘德豪提出的建议,记者采访了卫生方面有关人士,她就此发表了个人观点,“医院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对方在有意愿又交钱的情况下来做检查,医院必须为其提供这项检测。”而且医院只是提供最原始的检查结果,并非会帮企业进一步判断此人是否胜任该职务,做出歧视决定的只是企业本身,所以乙肝歧视最终还是企业经营者观念意识上的问题。

  “因为目前还是有患者有检测乙肝的正常需求,医院不可能完全禁止这一检测项目,只能设置多一些门槛,比如要对方签字确认之类。”该人士表示,在用人单位强势的情况下,这种门槛总会被找到漏洞,而且很容易被克服。而医院平日的工作任务已经很重,不可能把得了这个关。

  ●专家

  “没什么好害怕的”

  专门从事肝病治疗的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名中医工作室主任杜发斌表示,“乙肝没什么好害怕的。”

  杜发斌告诉记者,从传染的角度来说,乙肝主要从两个渠道传播,分别是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一般生活上同桌吃饭、拥抱、握手等接触并不会导致传染。所以“从人道、医学的角度来说,因为害怕传染而歧视乙肝携带者、患者都不对”。

  而且他提出,“乙肝携带者转变肝硬化、肝癌几率不算大。数据显示,75%的乙肝携带者一生都不会发病为乙肝患者,25%发病患者都可治疗。这25%的发病患者中也仅有2.5%会向肝硬化、肝癌方向发展。所以乙肝携带者得肝癌、肝硬化的几率与普通人患上癌症的几率差不多。”

  南方日报记者陶然
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09-07/24/content_6767090.htm
楮妤育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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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3: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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