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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先出台后配套的立法惯例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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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出台后配套的立法惯例当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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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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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7: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食品安全法实施已有一个多月,但因相关细则至今尚未出台,基层质监卫生工商部门因缺乏指导性文件,无法为企业办理食品产销许可证,许多企业在苦苦等待中痛失一次次商机。(7月5日成都商报-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月仍缺细则 企业难办许可证)

     出台食品安全法,目的是要提升食品领域的公共安全。既然大法已在实施,当此时就应有相关细则配套,以保证大法顺利实施。如果没有相关细则,大法就会因过于笼统而无法顺利实施。要避免两难推理,要么不急于出台大法,要么让原有法规继续发挥作用。现在大法早已出生,可相关细则却出现难产,使大法成了空中楼阁,这种细则出生滞后症显然拖了大法实施的后腿。

     食品安全大法患了细则滞后症,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给产销企业带来了损失。该法为高调出台实施,消费者本寄予厚望,以为有此大法庇护,食品安全系数可以大大提升,消费者可以放心消费食品。但因相关细则缺位大法无法全面实行,消费者反而产生依赖而放松了防范,这会给食品安全隐患钻上空子。企业办理食品产销许可证,依据是食品安全法。但原有的食品卫生法已被废弃,不能再使用,新法因没有相关细则又拖延使用,企业每被耽误一天就是很大损失,那么这样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食品安全法先出生,后接生,或者先出台法律,再出台配套的实施条例,以致出现“执行真空”,迫使消费者承担安全风险,企业承担延后办证的经济损失,根源是遵循立法惯例。这样的立法惯例有违科学,大大削弱了法律实施效能。一部法律出台,其执行细则应该提前或随主法同时出台,如果不能做到提前或同步,就宁肯延后一些,也不能急于求成,给“执行真空”期间留下违规空隙。立法机构应该反思此事,采取倒逼法,责成职能部门提高行政效率,限期出台相关细则。在相关细则尚未出台之前,要求质监、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寻找对策,比如延长原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使用时间,为新办企业提供临时许可证,或者其他应急解决措施,以挽回“执行真空”期间出现的损失。

     先出台法律,再出台配套实施条例,这一立法惯例不仅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上,其他新颁布的法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也同样是先出台法律,再出台配套实施条例,而且出台配套实施条例都没有时间表,走到哪步是哪步,都给新颁布的法律实施带来许多障碍或后遗症。这样的立法惯例已不合时宜,急需通过立法方式进行改革,否则将有损新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产生顾此失彼的麻烦。        张永琪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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