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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应大别山林之邀,向温总理寄了一封特快专递。 ...
楼主: 寂寞的CD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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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别山林之邀,向温总理寄了一封特快专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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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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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19:39 |只看该作者
寄特快专递一封只要20元,但是如果搞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一事将使我们极大提高社会形像,获得话语权,一句“我们可以当厨师了”就足可以使那些以传染病为由而拒录的人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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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20: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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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20:44 |只看该作者
还有什么办法能让温家宝总理知道我们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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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3 22:26 |只看该作者
为啥之前,给总理写信等等。。。。。。

貌似好几次行动了吧

都石沉大海了。。

各位,我们是不是该反省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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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0:06 |只看该作者
2楼的事合工大的?我也是,两眼泪汪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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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0:12 |只看该作者
支持哦!!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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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0:2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lyingbirdltb 于 2009-7-24 00:06 发表
2楼的事合工大的?我也是,两眼泪汪汪啊!


这位仁兄,你看到的是你自己的IP地址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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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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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1:1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ewhot 于 2009-7-23 22:26 发表
为啥之前,给总理写信等等。。。。。。
貌似好几次行动了吧
都石沉大海了。。
各位,我们是不是该反省下呢

组织来点最实际的,这也是我的观点,但在大家未被激怒的时候,大多战友包括我都不太愿意放下工作来响应行动。还有件事,希望大家理解。不要中伤在论坛诉苦、抱怨的战友,这是一种民愤,这种声音大了比什么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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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09:40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是好样的,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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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20
发表于 2009-7-24 11:21 |只看该作者
人权至上高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说:《食品安全法》公布后,“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很多群众向国务院法制办反映病毒性肝炎问题,认为把病毒性肝炎笼统地称为消化道传染病不科学,而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也有很多群众通过来信的方式向中央领导同志反映,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时细分病毒性肝炎。鉴于此,国务院法制办还特别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批复:如果乙肝被科学地认为不通过消化道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疾病,可以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有了全国人大的表态后,国务院法制办又会同卫生部专门针对病毒性肝炎问题进行深入地研讨。.....
   7月8日的国务院常委会议已经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7月13日提交给温总理签署(具体温总理有没有签字还不知情 )。
   》》》》》》》》》
   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即将公布实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维权行动将告一段落。是喜是悲近日将见分晓。
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我们的呼声,修正为甲肝、戊肝,这将解脱束缚在乙肝人头上的枷锁,洗雪了乙肝人十多年来的耻辱!
乙肝人将以厨师的身份向世人展现自己的清白!
这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此特别感谢广大战友坚持不懈地进行维权!因为有你、我、他的维权,国务院法制办才重视“病毒性肝炎”问题。

连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都感叹:“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这说明反对排除乙肝的声音是非常强大的,这是一场支持声音与反对声音的博弈!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也提到:有很多群众向中央领导同志反映,这样说明上级有压力,下级做事有动力的原理!
其实国务院法制办也是很为难的,1、群众呼声大及中央领导同志的压力;2、要向全国人大请示法律许可问题;3、要跟卫生部协调证明传染途径问题;4、面对顽固派的反对声音。

感谢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问题付出努力的有关专家、学者、官员!

再次感谢大家的维权行动!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成与败,只要我们参与过,我们就问心无愧!

>>>>>>>>>>>>>>>>>
以上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增加“甲型”二字的内幕;
《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甲型”两字一波三折,
从《食安法》2007讨论稿没有“甲型”>>>《食安法》征求意见草案增加“甲型”>>>《食安法》正式稿删除“甲型”>>>
>>>《食安法条例》征求意见草案没有“甲型”>>>《食安法条例》正式稿增加“甲型”
这一历程是走的是非常艰辛的,老一辈论坛的元勋们及相关专家学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以下是《食品安全法》正式稿删除“甲型”两字的内幕:(摘自《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国消费者报》)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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