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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刚刚就《食安法条例》的修改发邮件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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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就《食安法条例》的修改发邮件原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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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2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仅代表1.25亿在中国受尽屈辱的乙肝携带者,给您写这样一封信。

   原本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已将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改为了“甲型病毒性肝炎” 时,然而,正式公布的《食品安全法》“甲型”二字被去掉了。虽然可以理解中国人的本性就是比较害怕风险,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这一事实,是国际卫生组织都公认的事实,是不会存在任何风险的。

   我身边就有好多这样的例子,我的两个舅舅都是携带者,但两个舅妈和表弟表妹都很健康(并且那个时候还没有疫苗),表弟表妹都是3岁以后才注射的疫苗;我本人是母婴传播感染的,父亲这么多年和我们同吃同住,前几个月刚体检完5项全阴,在我们的强烈建议下他才去注射疫苗,但他一再表示根本没这个必要。
   我的一个堂弟是母婴感染的携带者,但他有个同父异母的姐姐,两人自小同吃同住,并且我这个堂妹在乡下也没有注射过疫苗,体检后也是5项全阴。我身边的这些亲人的情况是绝对真实可信的。
   还值得一提的是我本人去年刚生完小孩,在国内医院一致反对母乳的情况下,我查找了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卫生部的相关资料后,人家介绍的是母乳不会传染,我自己也这样做了,小孩后来体检一切正常。
   我想说的是母乳比起唾液来,就国内有关伪专家的看法是危险极高的毒液,都不能感染一个刚出生没有任何免疫力的婴儿,为什么《食品安全法》却一定要将这些其实并不危险的1.25亿人排除在外呢?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不管你是否从事餐饮业,应聘公司都会以“会给公司同事带来威胁”而将我们拒之门外。那么这1.25亿人将何以为生呢?富人毕竟是少数,大部分都是要找工作谋生的穷人。   

虽然《食品安全法》已无法挽回,但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严格区分四种病毒性肝炎。明确乙肝携带者为非消化道传染病。
为此,本人建议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或者将消化道传染病予以列举,防止乙肝歧视进一步扩大。

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的配套法规中也必须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同时,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令人遗憾的是,今天看到的卫生部颁布最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仍然不以科学为依据,仍然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这已充分看到《食品安全法》“把乙肝携带者及乙肝患者归纳入病毒性肝炎这一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乙肝本是血液传染疾病,其传染方式主要有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这已得到世界公认而不是由中国个别所谓的专家能改变的真理。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有是同样的阐述。苏志6月1日也一再强调:“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
台湾、香港、澳门同是中国,但他们没有对乙肝从事食品生产作任何限制(见附件1,2).
国际食品劳联亚太区委员会订于2007年9月18至19日在南韩首尔会议中“呼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把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见附件3)。饱受乙肝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后,有的只因为乙肝在家待业;有的因为乙肝倍受歧视走向不归之路;浙大学子周一超就因为遭遇歧视连杀两人走向犯罪道路。即便已找到工作的人,大多数也只是通过体检作弊达到目的的,他们还得整日担心所谓的福利体检。请求法制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让乙肝携带者也能得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由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影响,加之广告的夸大宣传,人们已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尽管《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携带为由拒录,但今年的入职体检时却仍然以各种理由拒录携带者,其根源固然是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担心,敬请上级领导从乙肝的传染性质,也考虑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慌,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详细说明"病毒性肝炎"是指"甲型病毒性肝炎"吧!

此致!
敬礼!

一个渴望得到公平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7月17日

附录1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附件2:台湾《餐飲衛生與管理》
第十章 餐飲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一、餐飲從業人員個人衛生
(一)健康檢查
凡餐飲從業人員需通過健康檢查,經檢查罹患有: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應立即停止與食品接觸有關之工作。檢查次數每年至少一次,體檢項目有:
1.手部皮膚病。2.出疹、膿瘡。3.結核病。4.性病(梅毒)。5.傷寒。6.A 型肝炎

附件3
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IUF(国际食品劳联)决议: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http://www.iuf.org/cgi-bin/dbman ... 1&ww=1&zh=1

Posted to the IUF website 04-Oct-2007
决议(一)
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国际食品劳联亚太区委员会订于2007年9月18-19日在南韩首尔会议
注意到乙型肝炎病毒 (HBV) (是世界上其中一个最普遍引致肝脏感染的原因) 的传播途径与艾滋病相似。乙型肝炎是经接触患者的血液或体液传播 (如输血、没有使用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及共享针筒注射等)。乙型肝炎并不会经食物及食水传播,亦不会在工作间的日常接触传播。
申明在工作间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恶意歧视,与歧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同样不公义。
欢迎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发出指引,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尤其禁止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病毒测试。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百分之十的人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注意到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的指引,并不适用于饮食业。因为中国的卫生法禁止乙肝带病毒携带者从事饮食业。
呼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呼吁所有在华跨国企业及当地雇主,及全球的企业,采取立场反对所有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同时亦要对抗所有对HIV携带者及艾滋病人的歧视。
呼吁所有国际食品劳联属会捍卫这些工人的权利。
2007年9月20日

我举了好多例子不知道恰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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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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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积极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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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我也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与无知的hr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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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发哪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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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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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好,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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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的也來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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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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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4:58 |只看该作者
支持,反抗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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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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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0:32 |只看该作者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前,什么时候写信都不迟.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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