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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食安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有人收到预订的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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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有人收到预订的通知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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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2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记者:按照您刚才说的程序,现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一个月了,为什么在出台四个多月,实施一个月之后,实施条例还迟迟没出台呢?您觉得?
  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我觉得这是非常正常的,因此中国总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天”《食品安全法》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审慎的过程,我们经历了四次立法审议活动,才最终在今年2月28日推出,并且6月1号开始实施,对于国务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而言,也要本着一种侧重于提高立法质量的立法精神,审慎的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顺利出台。

[ 本帖最后由 通向光明 于 2009-7-8 2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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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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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20:47 |只看该作者
一种新的发邮件的方法希望大家都能一起
现提供一种新的方法发邮件通过http://www.myfax.com/free/网站免费发传真我已经试过是可以用的所以大家可以发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吴勇卫

电话:010-68792983

传真:010-6879240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高燕
  联系电话:(010)88331028
  传 真:(010)68336683
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
  联系人:王健
  电 话:(010)83087471
  传 真:(010)8308747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中心。

联系人:赵敏 电话:010—68700018  13901097955 传真:010—6848331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胡丹 电话:13124713649




其中86后面的为区号0省略后打出来后面会出现地方的区号点进去就可以了。一个邮箱可以一天可以发两次我每天都发。我想传真的效果会更好。不过好像出来的有两页是my fax的垃圾广告页面其他的为正文内容。具体不知道的可以问我。希望大家能一起努力

我已经多次给找到的国务院的联系方法发去传真和邮件了不知道能不能收到希望大家都能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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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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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20:47 |只看该作者
大家能不能一起帮忙找下国务院所有相关立法部门的传真或者邮箱我一定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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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20:49 |只看该作者
http://bbs.yyws8.com/viewthread. ... page%3D1&page=2
7月6日的贴:
上周已经接到出版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预订的通知单,看来这几天就差不多要出台了。
benxining 发表于 2009-7-6 02: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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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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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21:23 |只看该作者
额,,我是前两天才给国务院的发的,不知道来得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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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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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08:45 |只看该作者
昨天我给胡锦涛总书记寄出特快专递,希望按国人习惯,一切权力归大老板,老板再找中老板效果更好。在实施条例已到了最后阶段,请战友们参考并提出意见,看看在接近木已成舟时,我特快专递给三个顶级领导,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是否有效:
敬爱的胡总书记:
    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搅,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违背现代科学,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过去,由于我国《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世界上产生中国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如今要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独自承受歧视苦果。每当我们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以:“你们是消化道传染病,在食堂吃饭会传染别人”的理由赶出去时,心都要碎了,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冤枉呀,世界医学科学有了定论:“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什么到了中国非要这样反其道而行之?这对于我们是太不公平,太不人道了。
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法规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您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乙肝携带者关于恳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附件一,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附件二,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附件三,苏志讲话,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9 09: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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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0:24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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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0:55 |只看该作者
会不会晚了?楼主这个主意不错,不过应该早一点的,我没有想到,不然我们大家都去发特快,总有一封能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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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1: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天涯孤棹 于 2009-7-9 10:55 发表
会不会晚了?楼主这个主意不错,不过应该早一点的,我没有想到,不然我们大家都去发特快,总有一封能到达

我认为在没出台前,什么时候都不迟.至少自己没有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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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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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1:07 |只看该作者
发的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邮件,我已经通 发了几遍,但是总感觉不如特快专递踏实,实施条例一旦形成不利于我等伊人条款,我们在很长的时间里就面临着当过街老鼠心有不甘,当维权战士底气不足的尴尬境地。
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把我们像狗一样打发,那就会因为我们的萎缩与忍让使用人单位骄气日甚,歧视之风日盛,如果维权,虽有“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我们“消化道传染病”的身份,仍使我们处于不利地位,再 花几十元钱 ,争取搞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争取话语权,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没有这个机会了,战友们一起加油,现在论坛里只有几位在这个层面有才能的精英,别指着那几个人,我们都要出手,至于宪法给了我们权力的(敏感词)示威,大家都知道管用,但目前缺少在这方面有胆识的精英带领,不可强求,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就先干好眼前这件事吧。清 谈误事,空谈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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