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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从此我也不再上权益版
楼主: sur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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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我也不再上权益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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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风车 健康之翼 翡翠丝带 恭喜发财 兔子勋章 携手同心 旺旺勋章 如鱼得水 大财主勋章 东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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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7:0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urface 于 2009-7-8 16:09 发表
我发誓:从此我也不再上权益版!除非大家以后有什么实质性的维权活动,我一定参加!曾经以后,我每天都要积极向上,奋发图强!虽然我们某些方面不如别人,但只要我们把握每一次机会,事事比别人多付出,我相信我们肯定能获得事业的成功!想 ...

沉默吧,沉默,希望在关键时候能出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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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7:04 |只看该作者
斗争不能仅靠轰轰烈烈的对抗,也需要渗透。我还是呼吁战友们脚踏实地,建立自己行业的战友组织,从最基本的互助做起。
文章做到极处,无有他奇,只是恰好;人品做到极处,无有他异,只是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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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7:0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8 16:54 发表
一切一切都取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搞定了他,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取得话语权,一句:“我们都可以当厨师了"就足以打消别人顾虑,消除别人的歧视源头. ...


一言中的,食品安全法万恶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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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7:13 |只看该作者
除了金戈铁马,614,人权至上等少数人物,其实大家都没有任何的行动

[ 本帖最后由 独行不寂寞 于 2009-7-8 20:05 编辑 ]
心之所向,战无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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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7:2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独行不寂寞 于 2009-7-8 17:13 发表
除了,金戈铁马,614,人权至上等少数人物,其实大家都没有任何的行动

太值得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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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6
发表于 2009-7-8 17:2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eng245 于 2009-7-8 17:00 发表

沉默吧,沉默,希望在关键时候能出把力。

其实我们不必沉默,我们都要以 自己的方式发出意愿,我们尽可能支持战友的斗争 千万不要内斗,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向国家要求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按世界通行做法消除乙肝歧视的源头.我们之前的大量信件 已经起了作用,苏志的6,1 讲话就可以证明,不然,实施条例早已出来了,看看食品卫生论坛的报道吧:
[国务院将于6月1日前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6月1日施行
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抓紧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通知明确,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同时要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大家就再最后努力坚持一下,寄信,发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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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7
发表于 2009-7-8 17:49 |只看该作者
看看苏志讲话就可以发现我们以前的写信是有用的,他公开反对食品安全法的讲话,说明接受了我们写信的诉求,再看看人大态度,[人大前期我们很少写信]:
中国消费报刊登了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立法思路
http://epaper.xplus.com/papers/zgxfzb/20090622/n12.shtml
中国消费者报20090622期 >> 新闻内容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
为何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009-06-22  孙燕明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有些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携带病菌,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食品从业人员造成传染病传播,《食品安全法》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禁止某些指定疾病人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例如,痢疾杆菌是生命力很强的致病菌,在患者接触过的物品上可存活10天,食品被污染后,经过12至24小时可繁殖5万倍,而患有痢疾的食品从业人员如果没有临床症状,很容易将致病菌传染到食品上,从而造成痢疾的快速传播。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还不能证明我们的信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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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8:15 |只看该作者
我知道,楼主不会不来的,614说不再看了,他不照样来了吗?
我们维权还是有点作用的,只是有些人还没看到问题的实质.
我相信,只要大家看到了,都会积极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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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8:22 |只看该作者
我想大家说的也满有道理,我的想法也许有点偏激!希望大家不要学我,我只是说的气话!我们要是都这么走了,人权兄弟、614、陆军大哥他们会心寒的,不过我今后不会看其他没用的帖子,除非是有实质性维护权的帖子,我不但要看,还一定会支持配合他们发起的每一次行动!也建议其他战友多发些有用的帖子,牢骚的、埋怨的、没用的帖子不要发,免得影响大家的心情,也浪费大家的精力!多做些事情配合人权兄弟、614、陆军他们,他们太孤单了!要是大家都像他们,也许早就没有歧视了!其实我们上网发这些无聊的帖子所花的精力和上网的费用如果都用在真正维权的话,很快就能解决歧视问题!至于老只王八,等下它肯定又拿我说笑了!我们不要理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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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18:27 |只看该作者
是啊,还是舍不得大家!才离开一会儿就想念大家了!但大家真的要好好改变下了,不要像以前那样了,要不然真不知道要多什么时候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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