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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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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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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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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11: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正组建
http://www.cfi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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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克服中国食品安全多部门分段监管难以协调的问题,即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一位卫生部知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目前这一委员会的组建已经接近尾声。

  这位知情人士称,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将由国务院副总理级别的官员担任;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则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的高层官员。因此,该委员会的级别将高于国务院其他部门。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国家级部门主要有四个,分别是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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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2
发表于 2009-7-6 11:09 |只看该作者
副总理或挑头食品安全委员会
http://www.cfi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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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到两个月,一个承担食品安全领导职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在筹建当中,其人员构成基本确定,级别很可能高于卫生部,可能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担任主任。专家表示,期望食品安全委员会能超越以往议事协调机构力度不够强的弊端。

  级别相当于医改领导小组

  一个高于卫生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在筹备之中。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其级别将高于卫生部,前者或承担领导职能,后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2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它要承担的工作包括: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卫生部门需要协调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这并不奇怪,这个食品安全委员会需要领导相关部委共建食品安全。”上述人士同时跟记者举到了医改协调小组的例子。最初的医改协调小组因为级别太低,以至于无法协调相关部门利益,导致医改方案难产多时,而后,一个医改领导小组成立。

  他对比了两者的异同,将要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级别相当于由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担任组长的医改领导小组。不过,前者是常设机构,后者是临时性机构。

  下设三个职能部门人员已经初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个委员会将下设三个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上述职能部门将很好地对接《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功能。

  该知情人士同时表示,他已经了解到相关人员的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人员已经初定。委员会主任可能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委员会人员构成来自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其中并无企业界代表。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科研机构正在推荐能够进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合适人选。

  “来自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对于食品安全委员会不可或缺。”知情人士分析说。这些人员将承担科研工作,同时,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将参与到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中。

  这个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之一,就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长期存在,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软肋’。”全国轻工业协会联合会副会长潘蓓蕾近日表示。

  潘蓓蕾说,食品安全标准就像是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这面“防火墙”必须要完整统一,不断加固才行。

  专家观点

  作用可能有限

  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则对记者提醒说,也不应对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寄予太大的希望。因为中国此类的议事协调机构有很多,以往发挥的作用却相当有限。

  当然,他也希望,作为第二家由法律规定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也许能超越以往力度不够强的弊端”。之前的一个是由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担任主任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此外,地方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落实也起着关键的作用。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提出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但在最终通过的法律条文中,这一表述被删除。

  周汉华表示,系统研究表明,“地方政府负总责”在中国还更多停留在宣传意义,负责的主体还不明确,负责的范围不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也不明确。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落实仍面临着很大困难,如何能形成严密的、权责分明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仍需要决策者进一步思考。


新闻来源:齐鲁晚报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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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11:10 |只看该作者
恨死《食品安全法》了,歧视的源头,万恶之源。
人大的老爷们,因循守旧,碌碌一生,怎能懂得科学,又怎能体会乙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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