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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对三水区疾病防保中心违法检查乙肝病毒血清的投诉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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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水区疾病防保中心违法检查乙肝病毒血清的投诉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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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三水区卫生局,局长,你好!
     我向你们检举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赤岗路8号三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即:三水防疫站)违法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
     一直以来,乙肝携带者遭受到了严重的就业和入学歧视,为了改变这一歧视行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条款如下: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2008年2月19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局发布,《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之外,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开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同意和组织体检单位的授权,同时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抓紧清理“体检套餐”内容,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未取得广东省卫生厅确认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必须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体检项目。接受委托检查时,应列明接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必检乙肝表面抗原的相应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必须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职业和工种,必须进行公示,并告知体检者和用人单位,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2006年9月2日《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然而,可悲的是,三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单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入职体检套餐内,还直接将体检结果反馈给组织体检单位,严重泄露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个人隐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三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于2009年7月16日为三水健力宝集团公司为该公司做所谓的年度福利体检,主要检项目就是抽血查乙肝,据知该公司一发现有乙肝携带员工肯定被裁,把企业责任推向社会。
   希望三水区卫生局贯彻法律法规,履行行政职责:
   1. 立即纠正三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
   2. 在三水内的卫生医疗机构宣传贯彻《就业保进法》及《意见》,停止为用人单位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体检项目。
   3. 加强乙肝的科普宣传,宣传用注射乙肝疫苗的形式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检查乙肝血清指标来保证全体公民的身体健康。
   我们期待着三水区卫生局的行动,我们也同样保留向佛山市卫生局或者广州省卫生厅投诉的权利,相信你们必能为全国1.3亿乙肝携带者撑开一片蓝天。
乙肝维权人士
200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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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6: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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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已经发入佛山三水区卫生局邮箱了,希望广大战友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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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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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21:38 |只看该作者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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