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录取通知书
来源于《河南经济报.公益周刊》
编者按:高考已毕,莘莘学子将怀着对未来的憧憬与期望走进大学校园。高考对他们来说,是人生中最难忘的一段经历:备考的艰辛,应考的焦躁,录取后的喜悦……然而,仍旧有许许多多的考生因为受到歧视而被大学拒之门外。他们遭受歧视的原因很多,身高过矮,体型过胖,患有慢性疾病(如糖尿病)或者是乙肝病毒携带等。更为严重的是,国内有些高校竟然公开的将一些歧视性的规定作为录取考生的直接标准。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歧视,我们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平等受教育权?
在此选取了“河南高招乙肝歧视第一案”做为经典案例放在如火如荼的高招期间,供大家参考、学习。
2005年12月,曾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绝录取的学生白晓勇(化名)与学校达成庭外和解:河南财经学院将于下学年接收白晓勇为本校学生。12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同意白晓勇撤销诉讼的请求。这起被称为河南首例的“高招乙肝歧视案”终于画上句号。
无端理由遭歧视
对于郑州铁路一中应届高中毕业生白晓勇来说,2005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6月7日,他和所有的高三学生一起参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一贯学习不错的他自信满满的等待最后录取通知书的到来。
7月31日是他的生日,7月30日这天他却收到了一个特殊的“生日礼物”:超出河南财经学院录取分数线38分的他,高考档案却被学校退回,理由就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了能去上学,第二天,他就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多项乙肝检测。结果出来后,医生说,白晓勇的肝功能正常,是乙肝病毒健康携带者,不影响学习和生活。
尽管“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根本不在河南省招生办规定的退档理由之内,但他多次努力与招生办和学校联系,解释说明,却仍换来同一个结果:河南财经学院的决定不可更改。面对这样一种难以接受的结果,白晓勇绝望了。
无助的他在肝胆相照论坛(国内最大的乙肝交流论坛)上发了求助的信息,很快得到了网友们的声援。一名网友说:“真的很伤心,为什么要这么对待不幸的人?”还有网友说:“在一个文明的社会,这样的悲剧不能再发生了。”已经无法查清有多少名“战友”像白晓勇一样在这个论坛里倾诉了。肝胆相照论坛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精神家园。他们在这里相互鼓励:战胜病毒、战胜歧视!他们在这个精神家园找到温暖和力量。
依法维权终圆梦
就在白晓勇陷入绝望之际,他的遭遇引起了一个人的关注。陆军,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同时也是国内最大的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总协调人。8月5日,陆军辗转找到了白晓勇父子了解情况,在详细了解了白晓勇的身体状况、考分状况以及退档的过程后,陆军主张白晓勇要据理力争,绝不能放弃自己宝贵的求学机会。在陆军的协助下,白晓勇聘请了律师,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河南省财经学院,金水区人民法院于9月28日正式受理了此案。随后白晓勇又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和河南省教育厅追加为被告。
起诉书中提出,按照2003年3月3日印发的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除了学前教育、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食品科学与工程等相关专业外,学校不得拒绝录取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考生。白晓勇就属于此类考生,并且他报考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法学方向并不在规定的禁止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专业之列,河南财经学院以白晓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拒绝录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河南财经学院的歧视行为给白晓勇造成很大精神伤害。
很快,河南财经学院就派有关人员找到了已经在郑州航院就读的白晓勇。河南财经学院承诺接受白晓勇回财院就读,希望双方能够和解。此后,河南财经学院又派人多次找到白晓勇协商,最终白晓勇接受了财经学院提出的解决方案。双方在12月1日达成了和解:白晓勇撤回本案起诉申请,河南财经学院将接收白晓勇为本校学生。
消除歧视需努力
“对于这个结果,我已经很平静。这半年多的奔波,让我尝尽了人生中的酸甜苦辣,在我最困难最无助的时候,是我的战友们给予了我无私的援助,使我看到了阳光,感受到了人间的温暖。”说起肝胆相照论坛网友们的鼎力相助,白晓勇仍感慨不已。乙肝携带者彼此之间互称为“战友”。
陆军说:此案结果比较圆满,主要在于原告白晓勇的据理抗争。白晓勇在被财院无理退档后,没有沉默,而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人法制观念的增强。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鳌认为,此案和解是一个不错的结果,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他呼吁社会消除对乙肝的认识误区,公平对待乙肝患者。
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了《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乙肝患者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的认知现状调查。调查发现,约有60%的乙肝携带者在得知自己感染了乙肝病毒后,原先的生活习惯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中国工程院院士庄辉教授说:乙肝治疗一直是医学界的一大难题,那些对乙肝治疗不切实际的愿望,都是因为缺乏对乙肝病因和传播途径等知识的正确了解。认知上的误区,是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的根源。因此,消除乙肝歧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新华社、《人民日报》、《东方今报》、《中青报》对本案曾有报道。
链接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03年3月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国家卫生部2006年9月2日制定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七条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
热线:0371—67956079 邮箱:[email protected]
致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同学及家长:您好!
临近高考,我们预祝您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实现自己的梦想!
一、公民在高考中享有平等权利,法律规定不得歧视
平等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考生不应该受到歧视。例如:地域歧视、健康歧视、性别歧视、残疾歧视。
二、部属高校应平等对待各地考生,招生不得实施地域歧视
作为中国公民,各地考生均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不应在招生过程中受到地域或户籍歧视。如您在报考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平等权利受到侵犯,譬如所报考的高校对您所在地区的考生设置了比其它省市更高的录取标准,就属于一种教育歧视,是违法的。
三、乙肝携带者、糖尿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上大学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国家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肝功能正常的肝炎病原携带者上大学权利受到保护,只有少部分专业不可以报考。此外,该《指导意见》规定,除患有少数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之外,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四、考生受到歧视,被拒录、休学、退学怎么办?
如果考生在高考中成绩够线,却因为地域、户籍原因或健康原因等而被高校拒录、或者在入学后被高校休学、退学。建议您保留必要的证据,向当地教育局投诉,或者联系我们,我们为您提供义务的咨询和协助。
我们“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是一个公益机构,致力于消除教育歧视。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多次报道。我们的志愿律师在十多个省市义务协助了教育歧视诉讼,成功地协助许多因乙肝、糖尿病而被拒录或休学的学生进入高校。2008年,我们还协助了被指责为“高考移民”的学生进行维权诉讼,帮助他们最终获得了参加高考的权利。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绩!我们为你加油!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2009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