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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贵州国家事业单位就业歧视案 上诉已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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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家事业单位就业歧视案 上诉已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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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自由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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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4: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贵州就业歧视第一案一审败诉,现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状主要观点如下,请各位多提意见,这是意见国家事业单位,很难对付,我们需要没有漏洞: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09)云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录用行为违法,侵犯上诉人平等就业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就上诉人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四、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损失8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五、一审、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复检申请,认定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第二份疾病证明书不具备合法性是与事实严重背离的。
其一、上诉人依程序提出了复检申请。
根据《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用人单位和受检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可见除用人单位外,受检者也有提出复检要求的权利。2008年10月14日上诉人在贵州人事人才网上公示时得知体检结论即:“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的疾病证明书后,当日即向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提出异议,认为其认定的标准有问题,应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标准来认定而非所谓临床医学标准。最后医学附属医院经审查这两个关于乙肝携带者的标准,也认为前面出具的2008年10月10日“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的疾病证明书有错误,即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第二份疾病证明书:“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予以了纠正。
其二、原审法院以第二份疾病证明书系向上诉人个人出具不合法,是严重错误。
根据《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医院等诊断机构不能向个人出具诊断结论,恰恰是按医疗惯例,医院应当向病人出具疾病证明书,以保障病人的知情权。
第二份疾病证明书与第一份出具的形式完全相同,只是内容不同,如果第一份是有效,第二份为何无效?
二、原审以被上诉人以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为由认定上诉人体检不合格,故不予录用,未构成对上诉人就业歧视,此认定与事实严重不服。
被上诉人收到不是一份而是两份疾病证明书。第二份疾病证明书已于2008年10月14日提交给了被上诉人,对此有录音为证,录音上杨胜元、张浩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室主任,亲口承认收到第二疾病证明书。对此原审法院没有提到这份重要证据,请贵院二审时特别予以注意。以此可知,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录用通知书的时间在收到两份疾病证明书之后,而不是只收到第一份疾病证明书。
这前后两份证明书内容完全相反,那么应采信哪一份呢,显然是第二份。因为第二份疾病证明书出具在后,属复检结论且随同有医生说明:以2008年10月14日出具的证明书为准,并加盖了医院的疾病证明专用公章,即确认了2008年10月10日的疾病证明书已失效。故毫无疑义,被上诉人,应根据收到的第二份疾病证明书此体检结论作为录用依据。而如根据第二份疾病证明书肝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被上诉人再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显然已构成就业歧视。
三、原审认为上诉人究竟是不是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不是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更是让人难以信服。
众所周知,构成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起码要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就业者是乙肝的携带者,其二是用人单位以就业者为乙肝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两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舍其一则不成立就业歧视,而原审法院居然认为上诉人是不是乙肝携带者都认为不须弄清楚,这还如何来认定是否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呢?
四、上诉人是一个乙肝携带者(即指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7.1.2 规定,所谓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是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持续阳性6个月以上,无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血清ALT、AST水平基本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依据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有关规定,这类携带者不属于乙型肝炎患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
关于乙型肝炎大、小三阳:HBsAg、HBeAg及抗-HBc阳性,俗称大三阳;HBsAg、抗HBe及抗-HBc阳性,俗称小三阳。大、小三阳只是提示体内HBV复制活跃与否以及HBV的变异情况,并不代表肝脏的炎症和损害,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本案中,上诉人经医院虽诊断为乙型肝炎大三阳,且其体内HBV复制活跃较高,但依《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7.1.2 规定,不能就此认定其为肝炎患者,还需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来判定。而上诉人的肝脏生化检查指标即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俗称谷丙转氨酶)数值为24.40U/L,而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6.3.2规定参考值为:ALT<40 U/L,因此上诉人肝脏生化指标正常,按《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7.1.2 条第二款规定,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论。
五、被上诉人擅自检查“两对半”( 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属违法检查项目,以违法手段取得第一份疾病证明书,应属无效。
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另根据中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作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配合使用的体检表中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项目即所谓乙肝检测“两对半”,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体检要求中第2.4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由上述的法律规定可知,被上诉人强行检查上诉人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俗称“两对半”)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在本案中即体现为“两对半”化验单及以此作出的结论第一份疾病证明书“乙型肝炎(活动期)有传染性”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采信。而本案采信了作为毒树之果的第一份疾病证明书,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以违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确为乙肝携带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乙肝携带者拒绝录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构成就业歧视,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如前所请。


我是贵州就业歧视第一案的当事人,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现在正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一审法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决我败诉!!现在上诉已经两个多月,法院仍然没有一点动静,律师认为这是中级人民法院会做出“发回重审”裁定的迹象!!

     经过和律师商议,拟定近期起诉体检医院侵犯我人格权!!该医院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贵州省最权威的医院!!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诉讼理由

    当事人体检数据为“乙肝大三阳、肝功能正常、DNA阳性”,医院依据所谓的临床标准,在用人单位询问病情的时候出具“乙肝患者(活动期),有传染性”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并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医院在未得到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当事人的个人体检报告提供给用人单位,涉嫌侵犯隐私权!!

  

二、诉讼请求

    要求医院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具体数额待定,还请各位战友提意见!!

     因当事人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贵州省就业歧视第一案现在正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理中,起诉体检医院的相关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大概在五千元左右,因此需要战友们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还请各位战友给予理解!!愿意支持的战友请联系当事人。QQ:151662558  邮件:[email protected]  或站内消息!!  color]


[ 本帖最后由 liaoqi12345 于 2009-8-31 02: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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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6:08 |只看该作者
我以为贵州第一案就那样输了,现在看看还有希望,我知道新疆第一案的确是输了,新疆歧视太严重了!!!祝福你,为我们乙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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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请放心,这个官司一定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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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点,肯定没问题。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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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力顶了
思念不能自已,痛苦不能自理,结果不能自取,幸福不能自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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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要告,不行再告,直到告倒为上止,我就不信没有公正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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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好了,告到他个丫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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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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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7 21:03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事业单位上诉赢的可能性大些,毕竟不像私营企业哪样就知道剥削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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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6:40 |只看该作者
无论最后结果如果,只要我经历过,付出过!我就觉得对得起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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