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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阳携带者,可以做药店的执业西药师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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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7: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大三阳,肝功能一直正常,不是不去治疗,是医生说,携带者不用治疗,去哪也治不好。去企业应聘说,先回去把大三阳治好了,再来上班,都知道明明是治不好的。但他们就是有依据的《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药品是特殊商品。这样,我们只有改行了?
   《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你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你不做这个岗位,还有很多岗位,只要你的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我们这情况的,就会传染给别人了?试问下,你要吃药,是不敢接受你大三阳的家人递来的药品的吗?药品一般都是有外包装的,基本上我们不可能存在会传染给别人,以后的法律会怎么规定呢?我到底要不要改行啊,我已经28了,人一辈子就那么长,各位给点意见啊,我每天都会考虑要不要改行了,生活过得很痛苦,不知道自己的目标,自己的价值,到底我是做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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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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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9:35 |只看该作者
应该可以从事,因为你从事的不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而是“药品一般都是有外包装的,基本上我们不可能存在会传染给别人”。


若需要法律援助,可将相应证据发给益仁平中心的反歧视邮箱[email protected],由其工作人员审核后提供法律援助,这样你也不用出面,由律师办理就行。下面是益仁平中心整理的部分资料,供参考:

1、体检标准套餐中包含乙肝“两对半”(或名为“乙肝表面抗原”、“三对半”等)的检测项目,我应该怎么办?

    您(或者委托朋友)可以先与主管医生直接沟通,要求删除体检表上的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或者将相关法律打印下来,找到体检医院领导与之交涉。交涉无效后,您可以到主管该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走访,或者书信进行投诉,并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此外,您还可以在各级政府、卫生局等官方网站或信箱留言反映情况,一般大城市的这些信箱都会有回复,但是时效性可能较之直接交涉要慢。投诉先例可以参看网页:http://bbs.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16646

2、体检医院直接将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我可以怎么办?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此,您可以到主管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有些朋友可能对行政投诉不抱希望,事实上,不少投诉都是有积极回音的。如:
帖子《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反映体检乙肝歧视问题的来信答复》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amp;extra=page%3D13
当然,您还可以就医院的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2008年3月,我们就曾代理诉伊美尔幸福医院侵犯个人隐私权一案。(《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日报道)

3、用人单位坚持要求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我可以怎么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您可以持该法条与用人单位主管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注意做好录音等取证工作。
交涉无效后,您可以持录音以及用人单位体检表等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禁止该违规行为。

4、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强制病休、辞退,我可以怎样进行救济?
1) 您可以持相关法律资料与用人单位交涉,对之进行乙肝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同时注意做好录音等证据采集工作。
3)致电北京益仁平“爱肝连线”0371-67956079咨询法律维权事宜,或者直接联系当地反歧视维权工作组寻求帮助。这些机构和组织将会协助您进行司法救济,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劳动仲裁。

5、司法救济过程中,我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金钱成本?
    案件一经通过益仁平的审批,则益仁平或当地反歧视工作组将接手案件,并提供律师费资助。个人只需在案件初期协助工作人员提供证据等材料;并在获得赔偿后在律师费用金额范围内返还部分律师费。

6、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我的个人隐私会不会外泄?
不会。我们将在整个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比如:
委托律师或志愿者代理,您在整个过程中多不必出面,包括庭审过程。
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不会显示您的个人详细联系方式,而是通过委托代理人来接触。
在所有的对外信息中,将使用化名。
我们保证,在没有得到您的同意之前,我们绝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透漏给任意第三方。

7、《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8.doc
倡导平等,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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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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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9:36 |只看该作者

另外我这里有个类似案例,可供你参考

大学生携带乙肝病毒符合标准被拒 状告医院获胜

原文网址:http://news.sohu.com/20081216/n261234004.shtml

乙肝歧视案原告胜诉

  大学毕业生竞聘医生职位,成绩优异;医院因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拒绝录用。双方为此各执一词,求职者最终把医院告上法庭——

  大学毕业生陶某参加一家医院的招聘考试并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被预录为该院的一名临床医生。



然而在体检时,陶某被查出患有乙肝。进行复检,结果又显示他并未患此病。因双方就第三次体检在哪家医院抽血和化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医院拒绝录用陶某。感觉受到歧视的陶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

  符合体检标准 中榜者被拒用

  今年27岁的陶某是南昌县人。2006年,陶某从宜春学院医学院毕业后,一直为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而精心准备。

  2007年4月,江西省某医院发布公告,公开招聘17名临床医学本科生及其他岗位的多名本科毕业生。陶某立即报名,并参加了专业考试和面

试。2007年7月4日,医院发布预录公示,陶某因成绩位列前8名而榜上有名,准备体检。

  2007年7月14日,医院告知陶某:其体检结果显示有“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并要求陶某7月23日参加复检。复检

结果显示:正常。

  江西省某医院认为,两次体检结果不一致,必须进行第三次体检。陶某则强调,原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

行)》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此拒绝复检。

  去年8月30日,在江西省人事厅的协调下,陶某同意进行第三次体检。但最后因第三次体检在哪家医院抽血和化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陶某

拒绝复检。作为回应,医院拒绝录用陶某。

  2007年11月,陶某向江西省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未被受理。

  同年12月,陶某以侵权为由,将江西省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当时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录取他入院工

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 能否从医成焦点

  2008年2月25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陶某称,他就读宜春学院医学院时携带有乙肝病毒,但后来检查时发现没有了。对此,被告律师表示,陶某属于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是

不争的事实。从临床意义上讲,“小三阳”意味着体内有肝炎病毒的存在。

  陶某提出,医院在网上发布的招聘毕业生公告中,对体检的要求是参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执行,但此标准并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

从事医务工作。

  医院认为,医院发布的招聘公告提到,体检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不是按照该标准执行。另外,按照人事部、卫生部

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对于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可另行规定。答辩人

作为专科医院,属特殊行业,招聘临床医护人员,完全可以对体检标准作出特殊的要求。陶某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虽然肝功能

正常,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要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况且,《药品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患有传染病,

是不能被录用的。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是否应该明示,双方也存在截然相反的态度。陶某诉称,他参加了医院组织的几次考试,医院并没有告诉他对

乙肝病毒携带者将不予录用。

  对此,被告律师在答辩状中强调,在专业考试之前,医院曾明确告知参考人员,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将不予录用。

  12月13日,陶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杰锋向记者展示了当初医院的招聘公告。在这份2007年4月10日发出的江西省某医院公开招聘本科毕业生公

告上,记者看到,医院临床岗位计划招聘17人,第四项考试考核体检方式中,只有“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字样。

  张杰锋认为,原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

炎的,合格。因此,医院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规。

  法院撤消医院 “不予录取”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确认原告即陶某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原告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公务员体

检标准,是可以从事临床医学专业的。被告则坚持认为,原告属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传染病防治法》、《全国肝病防治指南》中都明确规定

医院必须杜绝医源性传染。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西省某医院在本科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医生,招聘公告明确说明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原告在招聘过程中已通

过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考试,因在体检中检查出其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予录取。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

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同时,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医院工作,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结果作

出不予录取的决定理由不足,应予撤消。对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在笔试开始前已口头告知考生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录取标准,于法无据,

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今年5月21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消被告江西省某医院因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对其不

予录取的决定。

  令人遗憾的是,法院作出判决后,事情一直未取得进展。张杰锋称,时至今日,江西省某医院仍然没有录用陶某的意向。“法院判决只是

撤销不予录用的决定,也没有说明一定要录用”。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本报记者曹小武 实习生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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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20: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折腾那么久,最终医院还是没有录用他啊。他们说,大三的不接受,小三的也还要看情况,我还没有拿到执业药师证,是今年考,如果到时我去争取了,还是不行,就只有自己开家小药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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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乐园 心灵港湾 黑煤窑矿工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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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23:33 |只看该作者
可以的,为什么不行?又不是药品生产,无语……
非专业医生,意见仅供参考
骆抗先博客可以了解乙肝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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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8:31 |只看该作者
学药的真的很痛苦啊
。。。
愿得一人心
白头不相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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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5:57 |只看该作者
啊,我也是学药的,只做合成也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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