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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求助,教师招聘因大三被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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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教师招聘因大三被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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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3: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非常感谢论坛长久以来对hbv的关照,我也是一名携带者("大三阳"),肝功能正常,
以下是我的遭遇.
     我是2008年6月份毕业,取得教师资格证,2009年6月7日参加了教育局组织的2009年教师招聘(农村小学教师),我所报考的岗位招录两名教师,本人参加所有考试(面试,笔试,试教,专业测试),并获得第二名的成绩。成绩公布后,教育局通知本人于2009年6月19日去医院体检,体检查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肝功能正常,后于2009年06月20日在该医院复查,最后结果也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但是肝功能正常。今天(2009年06月22日)接教育局电话,被告知医院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并劝我这种情况要好好治疗,再去争取其它的机会.今天上午已和教育局交涉,未果. 医院因为大三阳而鉴定为体检不合格是否违法了?可以同时起诉医院吗?
      请问各位,我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去维权?作为一位师范类的毕业生,就业形势比普通大学生更加严峻,从去年毕业至今,我已参加大小考试无数次,均没获得好的结果,期间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次考试是我一年来努力争取到的唯一机会,如果因为这样的原因被刷,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我从肝胆相照论坛上查阅了很多资料和案例, 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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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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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9:42 |只看该作者
教育局违规对你进行体检,并因乙肝歧视非法拒录,医院未经你许可,将你个人隐私发给用人单位,侵犯了你隐私权。
建议你可将相应证据发给益仁平中心的反歧视邮箱[email protected],由其工作人员审核后提供法律援助,这样你也不用出面,由律师办理就行。下面是益仁平中心整理的部分资料,供参考:

1、体检标准套餐中包含乙肝“两对半”(或名为“乙肝表面抗原”、“三对半”等)的检测项目,我应该怎么办?

    您(或者委托朋友)可以先与主管医生直接沟通,要求删除体检表上的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或者将相关法律打印下来,找到体检医院领导与之交涉。交涉无效后,您可以到主管该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走访,或者书信进行投诉,并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此外,您还可以在各级政府、卫生局等官方网站或信箱留言反映情况,一般大城市的这些信箱都会有回复,但是时效性可能较之直接交涉要慢

。投诉先例可以参看网页:http://bbs.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16646

2、体检医院直接将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我可以怎么办?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此,您可以到主管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有些朋友可能对行政投诉不抱希望,事实上,不少投诉都是有积极回音的。如:
帖子《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反映体检乙肝歧视问题的来信答复》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amp;extra=page%3D13
当然,您还可以就医院的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2008年3月,我们就曾代理诉伊美尔幸福医院侵犯个人隐私权一案。(《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日报道)

3、用人单位坚持要求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我可以怎么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您可以持该法条与用人单位主管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注意做好录音等取证工作。
交涉无效后,您可以持录音以及用人单位体检表等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禁止该违规行为。

4、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强制病休、辞退,我可以怎样进行救济?
1) 您可以持相关法律资料与用人单位交涉,对之进行乙肝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同时注意做好录音等证据采集工作。
3)致电北京益仁平“爱肝连线”0371-67956079咨询法律维权事宜,或者直接联系当地反歧视维权工作组寻求帮助。这些机构和组织将会协助进行司法救济,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劳动仲裁。

5、司法救济过程中,我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金钱成本?
    案件一经通过益仁平的审批,则益仁平或当地反歧视工作组将接手案件,并提供律师费资助。个人只需在案件初期协助工作人员提供证据等材料;并在获得赔偿后在律师费用金额范围内返还部分律师费。

6、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我的个人隐私会不会外泄?
不会。我们将在整个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比如:
委托律师或志愿者代理,您在整个过程中多不必出面,包括庭审过程。
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不会显示您的个人详细联系方式,而是通过委托代理人来接触。
在所有的对外信息中,将使用化名。
我们保证,在没有得到您的同意之前,我们绝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透漏给任意第三方。

7、《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8.doc
倡导平等,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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