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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甲状腺不良反应及合理处理
干扰素所致的甲状腺功能异常
肝病患者较易发生甲状腺疾病。干扰素所致的甲状腺功能异常主要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Graves病以及破坏性甲状腺毒症3种。干扰素治疗后甲状腺功能异常通常为一过性,部分持续性功能异常主要见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以及之前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且干扰素治疗发生甲状腺功能异常与药物剂量及疗效无关。
干扰素所致甲状腺功能异常的处理
病毒性肝炎患者特别是高危人群在干扰素治疗前、中、后若发现促甲状腺素(TSH)异常和(或)甲状腺自身抗体阳性,应在进一步明确甲状腺功能异常的种类后进行处理。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若抗体阴性,则使用甲状腺素短期治疗。若抗体阳性,则用甲状腺素长期治疗,同时继续干扰素治疗。
Graves病患者,若病情较轻可使用抗甲状腺素治疗,同时继续干扰素治疗。病情严重者可用药物或放射性碘治疗,同时停止干扰素治疗,直至甲状腺功能恢复正常。破坏性甲状腺毒症患者,若无症状可继续干扰素治疗。若有症状,则加用β受体阻滞剂,症状控制则继续β受体阻滞剂和干扰素治疗。症状不能控制者停止干扰素治疗直至甲状腺功能恢复正常。
先前存在甲状腺疾病并非干扰素治疗的禁忌症。病毒性肝炎患者接受干扰素治疗前应常规检查血清TSH、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和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水平以及甲状腺超声。干扰素治疗期间应每8~12周检测血清TSH水平。
(本文引自2008年《干扰素治疗慢性乙型肝炎专家建议》专家解读讨论会会议纪要)
[ 本帖最后由 淡心 于 2009-6-20 15:4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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