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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携带者,我被OPPO手机厂拒绝录用。战友们给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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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7: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6月11号我通过OPPO手机厂(步步高旗下的)2轮面试(约4H)。2轮面试下来嘴都说干了。当天人事部通知第2天下午3点去体检。第二天下午3点我准时到了,每人发了两张单子,一张是2.5的另一张胸透的。来了一辆专车送我们去的。当时那辆车还途经另外一家厂,顺便把那厂的一些人也顺便送过去,那厂更离谱的是还派了专门的保安跟随,防止作弊的。体检完再被送回厂里,人事再把前面面试时填的一张入厂登记表发下来给我们,叫我们下星期一9点带好复印件什么的看结果。那登记表上有初试和复试人的签名,并在“建议录用”栏打了钩钩。(我把它复印了一份,不知道有没有用)。今天(星期一)我去厂里看结果,人事告诉我体检不合格不能录用我。我就不明白我所应聘的职位与饮食无关啊,再说了乙肝病毒已经被证实不能通过消化道传染啊。附:那家医院就是东莞长安新安医院。我们去体检时缴费也没收款回执,后来才知道他们直接把结果送到厂里去的,到现在我只是在人事部看到我的体检单一眼。

[ 本帖最后由 lin406695571 于 2009-6-15 17: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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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9:26 |只看该作者
前几天手机彻底不能用了,去买了新手机,诺基亚6300比较经典。
看来珠三角是得ZB或者维权呀。
有时候,命运必须靠自己的双手来掌握!他有一双琥珀色的眼睛,不同于同族们银色的眼睛,有这样眼睛的人注定将来是要干一番大事的!
People laugh and people cry,some give up and some always try,some say hi while some say bye,some fogot you but never will I.
英雄,希望你有一份不悔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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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9:27 |只看该作者
前几天手机彻底不能用了,去买了新手机,诺基亚6300比较经典。
看来珠三角是得ZB或者维权呀。
有时候,命运必须靠自己的双手来掌握!他有一双琥珀色的眼睛,不同于同族们银色的眼睛,有这样眼睛的人注定将来是要干一番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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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0:04 |只看该作者
据我所知其厂里有部分是携带者,你应该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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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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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7:44 |只看该作者
可通过录音方式收集更多证据,在和单位沟通、交涉中收集相关证据。

下面是益仁平中心整理的部分资料,供参考:
1、体检标准套餐中包含乙肝“两对半”(或名为“乙肝表面抗原”、“三对半”等)的检测项目,我应该怎么办?

    您(或者委托朋友)可以先与主管医生直接沟通,要求删除体检表上的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或者将相关法律打印下来,找到体检医院领导与之交涉。交涉无效后,您可以到主管该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走访,或者书信进行投诉,并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此外,您还可以在各级政府、卫生局等官方网站或信箱留言反映情况,一般大城市的这些信箱都会有回复,但是时效性可能较之直接交涉要慢。投诉先例可以参看网页:http://bbs.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16646

2、体检医院直接将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我可以怎么办?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此,您可以到主管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有些朋友可能对行政投诉不抱希望,事实上,不少投诉都是有积极回音的。如:
帖子《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反映体检乙肝歧视问题的来信答复》当然,您还可以就医院的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2008年3月,我们就曾代理邹扬诉伊美尔幸福医院侵犯个人隐私权一案。(《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日报道)

3、用人单位坚持要求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我可以怎么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您可以持该法条与用人单位主管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注意做好录音等取证工作。
交涉无效后,您可以持录音以及用人单位体检表等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禁止该违规行为。

4、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强制病休、辞退,我可以怎样进行救济?
1) 您可以持相关法律资料与用人单位交涉,对之进行乙肝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同时注意做好录音等证据采集工作。
3)致电北京益仁平“爱肝连线”0371-67956079咨询法律维权事宜,或者直接联系当地反歧视维权工作组寻求帮助。这些机构和组织将会协助您进行司法救济,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劳动仲裁。

5、司法救济过程中,我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金钱成本?
    案件一经通过益仁平的审批,则益仁平或当地反歧视工作组将接手案件,并提供律师费资助。个人只需在案件初期协助工作人员提供证据等材料;并在获得赔偿后在律师费用金额范围内返还部分律师费。

6、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我的个人隐私会不会外泄?
不会。我们将在整个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比如:
委托律师或志愿者代理,您在整个过程中多不必出面,包括庭审过程。
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不会显示您的个人详细联系方式,而是通过委托代理人来接触。
在所有的对外信息中,将使用化名。
我们保证,在没有得到您的同意之前,我们绝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透漏给任意第三方。

7、《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8.doc
倡导平等,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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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6:57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中国为什么会把乙肝宣传成这个样子?怎么就成了威胁大家就业的主要凶手之一了呢!读了这么多年的书,想回报父母怎么就这么难呢?我们怎么就伤害别人了呢!企业的医学意识怎么就这么低呢?我以前都一直说中国式很开放的国家,对有色人种也不存在歧视,早在唐朝就已经很开放和开明了。现在看来,我是高估了自己的国民,和那些有着垃圾思维的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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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7:22 |只看该作者
主要原因是我们这个群体太庞大了,很好的一块肥肉啊,他们哪舍得吐出来啊。用人单位与医院是一条利益链。现在国家的法律只是打干雷不下雨。地方劳动局、卫生局都是吃闲饭的,谁愿管我们。等他们来救我们还不如先自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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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爱党,拿什么来支持民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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