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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生儿育女 乙肝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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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与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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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5: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乙肝大三阳,肝功能不正常,请问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辞职在家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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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9:44 |只看该作者
只要其肝功能和B超正常,均无需时行药物治疗。
定期复查肝功能,乙肝五项,HBV-DNA,肝脏B超等检查及日常生活注意即可。
肝功能正常,则说明病情稳定,说明肝细胞没有受损。
此时如若服用保肝、护肝药,对肝脏,反而是一种负担。肝功能正常,属于免疫耐受期,机体和乙肝病毒和平共处,建议不急于治疗,到专科医院定期复查各项乙肝指标即可。
现在没有治疗乙肝的特效药,表面抗原转阴很难,而且表面抗原阳性并不意味着就有多大问题,只要肝功能是正常,那么对于携带者来说就无大碍。B超是反应肝脏损伤情况最直接的方法,如果B超正常就至少说明肝脏没有大的实质性损伤,不会影响健康生活,有疑义时可肝穿。
随时监控B超和肝功能意义是很大的,若出现异常就能及时发现并治疗,肝脏是
代偿性和自我修复能力很强的器官,及时发现异常是容易治疗的。
大部分人只要保养好,一生都不会有事。注意保证睡眠、加强营养、保持愉快、积极复查、不要饮酒和吸烟。
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全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根本就没有人在意乙肝,在他们看来,乙肝和感冒一样普通,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
世界公认,我国卫生部也明文说,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接吻和共餐不会传播。若想绝对安全,家人打疫苗即可
俺不是雁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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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9:44 |只看该作者
刘士敬:正确认识乙肝,一种普普通通的疾病
解放军三○二医院 刘士敬

乙肝在亚非国家相当普遍,我国也是高发区之一,重视这一疾病的防治理所当然,但是如何重视、怎样看待这一疾病倒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实际上,乙肝是一种常见的普通疾病,没有什么可怕的:只要每个人花30元,注射3支乙肝疫苗,没有得乙肝的人就不会再得,50年后我国就没有多少新发的乙肝病例了;现有乙肝病例,绝大多数为慢性病毒携带者(大约80%左右),即便是不吃一片药,多半预后良好,可以平安度过一生;发病状态的乙肝患者,适当给予廉价而有效的治疗,病情大都可以控制;乙肝的传染性虽普遍存在,但是只对婴幼儿、儿童构成威胁,只要他们都注射了乙肝疫苗,乙肝病毒难有威胁。那些少数的、真正的急性乙肝90%都会痊愈,不留下后患。以下进一步阐述乙肝为何是一种普普通通的疾病。

1、乙肝在我国非常普遍、常见,这与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民身体素质、遗传特点及对乙肝病毒的易感性有关。根据乙肝的发病特点、症状体征看,很可能该病自古就有,长期以来该病给人类生活带来不少影响和危害,但是这些危害是有限的,绝非灭顶之灾。从全世界来看,西欧美国属乙肝低发区,日本、东欧为中发区,我国及东南亚为高发区,我国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约占总人口数的十分之一,各民族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率各不相同,其中藏族最高(约占总人数的27%),汉族居中等(大约15%),维吾尔族最低(大约2%),目前全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1.3亿以上,根据目前“约定俗成”的惯例,这些人都被戴上乙肝的帽子,这顶帽子很可能是再也摘不掉了。乙肝的这种高发比例,并非今天才有,数十年前(从表面抗原这项指标问世后)我国几次普查结果均大致如此,乙肝的病例数,随着人口基数的增加而增加,源于乙肝病情发展而夺去生命的情况是重型肝炎、晚期肝硬化和肝癌,这3种病变十分严重,但是,真正发展到这步天地的乙肝毕竟只是极少数,1000个乙肝患者约有2~3位最终会发生肝癌,15位最终发展成肝硬化,1.2~2位会发生重型肝炎,其余900多位患者可以安度一生。目前全世界乙肝人数愈3亿,从未听说过乙肝爆发流行,从未听说过由于乙肝引起过某国、某民族、某地区人口寿命降低、死亡率上升,东南亚国家乙肝发病率超过中国,但却看不到人家三天两头在治疗、也从未听到这些国家不断涌现出治疗乙肝的这药那药,东南亚人口寿命还在不断延长。乙肝是一种普通的疾病,和高血压、支气管炎、肾炎等等一样,多数患者都可稳定于“亚健康”状态,只有少数患者向危机生命的重症状态发展。

2、乙肝的传染性不象人们想象的、传说的那样可怕,其传染性虽然广泛存在,但其传染性的危害是有限的,不会造成爆发和流行,传染性的最大受害者、传染性威胁的最大人群是胎儿、婴幼儿和儿童,乙肝病毒对成人难以构成威胁。乙肝病毒的传染威力的大小和被感染者的年龄呈反比,被感染者的年龄越小,传染成功的几率越高,胎儿在孕妇子宫中被感染,称为乙肝病毒的宫内感染,宫内一旦感染,几乎百分之百地成为慢性病毒携带者,并且这种病毒感染往往根深蒂固,很难去根;新生儿分娩时一旦感染乙肝病毒,如果不及时给予乙肝疫苗和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病毒也可长驱直入,留下终生的隐患;反过来看,一个成人感染乙肝病毒,仅有不到5%的人会被感染成功,绝大多数的成人完全可以凭借自身正常的免疫机制,“御敌于国门之外”,及时清除和消灭乙肝病毒,使其没有藏身之地。我国如此众多的乙肝来源于何处?基本都是自幼感染,途径是母婴或父婴垂直传播,也有少部分通过医疗途径(输血、输液、镶牙、针灸等等)被传染。

3、乙肝患者中绝大多数为病毒携带者和轻度的肝炎,预后良好,多半可以平安度过一生。我国乙肝人数虽多,但80%以上为病毒携带者和轻度肝炎,他们大多病情平稳或缓慢发展、肝脏病变静止或轻微,本人身体没有什么不适,如果不进行查体(招工、入学、参军、献血等),根本就发现不了,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平安度过一生。从目前各种权威性的研究结果看,病毒携带者和轻度的慢性肝炎预后多是良好的,他们最终可能死于和肝病无关的一些疾病,因此属于这两种情况的患者应该尽量保持原有的健康的生活、工作方式,力求心理平衡、心态稳定,切忌乱用药物治疗。

4、的确有少数患者向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甚至于肝癌方向发展,其客观原因是遗传因素、机体免疫状态低下、病毒基因变异、叠加新的肝炎病毒等等;主观原因是患者自己折磨自己和胡乱用药。客观因素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主观因素却是人为造成的,可以杜绝。所谓患者自己折磨自己,主要是指患者不能正确对待这个疾病:过于紧张者,寝食不安、惶惶不可终日,身心被受煎熬;过于乐观者,放任自流、酗酒纵欲,不加理会。再加上胡乱用药、轻信广告、旁人引诱,今天用这药、明天用那药,恨不能把天下治乙肝的药物用个遍,如此看来,病情加重,一半原因是客观造成的,另一半原因却是人为造成的,本来没有什么的普通疾病,经人为的胡乱折腾,也变成了缠绵不愈、病情恶化的顽疾。

5、目前治疗尚缺突破,但是预防措施却是十拿九稳,如果把预防放到首位,强制实施乙肝的计划免疫,我国乙肝的发病率将迅速下降,再过50年,乙肝“王国”的帽子将被摘掉。回顾近百年的传染病史,20世纪初,天花、破伤风、脊髓灰质炎等等肆虐,各种药物都难以奏效,最终这些疾病逐渐灭绝,靠的不是治疗,而是预防,各种疫苗的问世加上强制性计划免疫的实施,彻底铲除了这些祸害,目前的乙肝也是一样,根除它的绝招就是乙肝疫苗的普种,这不单是理论上可行,而且实际操作也是相当容易,每人只需花30元钱,打上3支疫苗,以后就不会再得乙肝了。遗憾的是迄至目前,社会上下对乙肝预防的意义认识不足,虽然乙肝疫苗被纳入计划免疫,但是并非强制性的,从全国情况看,2/3的人群尚未接种乙肝疫苗,但是对于乙肝的治疗却格外热中,治疗药物不断涌现,治疗费用一路攀升,治疗效果却始终不佳,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舍本逐末、本末倒置的行为,如果不把乙肝的预防放在首位,预防工作不到位,再过50年,我国乙肝人数,仍然会居高不下,浪费的资金会更加惊人。

6、乙肝在广大百姓和患者心目中,犹如瘟疫;一旦发现自己乙肝澳抗为阳性,惊慌失措,东奔西跑,花冤枉钱胡乱治疗,几乎成为一种定式,为什么会这样?多分夸大乙肝的危害、威胁,过度渲染乙肝的传染性,无端限制乙肝患者升学、工作等等前程是导致这些异常的根本原因。乙肝是顽疾,也是普通的疾病,但是我国处理和对待该病的方式,以及媒体宣传的内容值得反思和深究,发达国家,如日本、新加坡;发展中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乙肝发病率也不低,患者众多,但是他们对待和处理乙肝的方式和态度和我国有所不同,别国很少在媒体上渲染该病的可怕和恐怖,乙肝患者一般都在正常工作和学习,升学和工作并无特别限制,更见不到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治疗,在香港,合法的、批准的治疗乙肝的药物只有几种,台湾也是如此,药物虽少,但发病率却在逐年下降,为什么?一是预防工作做得好,乙肝疫苗接种率高;二是没有乱七八糟的治疗药物,患者可以避免额外的药物性肝损害。我国也有同样例证,我国藏族同胞,四人中就有一人为乙肝,即没听说藏族同胞东奔西跑地治疗,也没听说藏民人均寿命受到过肝炎的威胁。携带乙肝病毒是我国国民常见、普遍的现象之一,必须实事求是看待这个问题,根治这一现象的唯一办法就是举国上下强制性普种乙肝疫苗,万不可治疗上步欧美后尘,在乙肝这个问题上形成“穷国高消费”的局面,我国乙肝市场极其火暴,洋药土药多如牛毛,只可惜广大患者劳民伤财,却总也看不到光明。这与我国目前存在对乙肝诸多认识的误区和误导有关,因此,很有必要还乙肝以本来面目,让所有患者知道真相,把乙肝当作一种普通的疾病看待,而不是一种“瘟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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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9:45 |只看该作者
依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两部委文件,企业不得在招用工中检测两对半指标,并保护你的隐私,否则要受到处罚,并承担损失,但有些企业并不执行,所以你应该了解好合格标准和体检流程,注意搜集录音和书面证据,实在不行就起诉,能得到几万元的赔偿,作为对你青春损失的补偿。
也可以向各省劳动局及卫生局实名投诉招工单位和体检医院,一定要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正式书面方式,电子邮件和电话是没有人理你的,若他们不解决就向劳动部和卫生部投诉劳动局及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切行为必须属实、合法。现在重点应该向医院维权,他们是乙肝歧视产生的根源。准备录音笔,全程录音,搜集好录音和书面证据,用手机摄像把把体检表和体检过程和抽血数量拍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摘录与乙肝保护有关的内容如下: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部委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这些文件如果用于依法起诉就有用,不起诉就没有用,指望这些文件自动生效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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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08:28 |只看该作者
呵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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