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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乙肝问题研究版 医学生遭到就业歧视,该怎么办
楼主: 昆明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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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遭到就业歧视,该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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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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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20:14 |只看该作者
大家帮个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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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6 22:44 |只看该作者
帮忙顶!!

我是一名中医药大学临床七年制学生,中医学(中西结合方向)专业,学校现在比原计划提前一年要求还未临床实习过的我选科选导师。因为我本身是乙肝大三阳,所以在选科方向上很是迷茫,我自己没有特别偏爱的科目,已学的各科成绩也差不多。我知道现在选啥科并不意味以后就从事啥科,但最重要的是我无法回避我是乙肝大三阳这一事实,有的科(比如传染科)是我无法从事的,但具体那些科是我不合适从事的,那些是可以的我现在搞不清楚啊。所以想请教老师、前辈和战友们我现在应该回避哪些科,以我的身体条件选哪科比较合适一些。因为时间比较紧,竞争又比较激烈,所以很是着急,恳请大家帮帮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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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3:48 |只看该作者
顶起
我还学药的,签了医院,好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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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4:27 |只看该作者
签了医院,你还烦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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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5:23 |只看该作者
还没入职体检撒
检查出来就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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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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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7:59 |只看该作者
上述12#同学 你尽量选择内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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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7
发表于 2009-6-7 18:59 |只看该作者

修改有关有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医的规定

我们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第四款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此规定规定的过与简单,不够科学合理,已经过时了。建议对此款进行修改。以摆脱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2、修改完全可以参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3、我们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相应的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前后不一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这样造成了很多以学生不能顺利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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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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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3:31 |只看该作者
大家帮忙,顶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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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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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3:44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1!
让这不公平不合理的歧视消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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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20
发表于 2009-6-25 23:22 |只看该作者

2007执业医师体检标准

我从Q群 69031054 医学生互助联盟 里看的不知道对不对?
2007执业医师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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