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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噩耗!《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限制乙肝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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噩耗!《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限制乙肝从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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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6:1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614 于 2009-5-23 20:15 发表
完蛋了.怎么办?是不是要成立一个队伍?



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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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20: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1# 的帖子

<乙肝人有必要去从事食品行业吗>
     不是食品不食品的问题,是这个法律关系到我们在社会生存的问题.
       明白吗?朋友
华夏大地,博采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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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21:15 |只看该作者

现阶段我们更应该关注的并不是这个

关于食品安全法,对乙携人群的限制,我觉得并不是我们现阶段最应该关注的问题.
1.首先,在除了食品行业的其他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乙肝歧视,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显然不可能越过这个阶段去解决食品行业中的歧视.我们现阶段最重要的是攻克其他行业中的乙肝歧视,我想大多数的战友还是处在非食品行业中的,如果这一步走好了,大家都会受益.
2,对于乙肝是不是唾液根本或者日常接触不会传播,并没有非常完整的有根据的论证,以前和我一个宿舍的八个女孩,入校时只有我是乙肝,但是毕业时确多了一个,当然未必一定是我传染的,但是也有这个可能性,而且每个人的免疫能力和体质不一样,大多数人接触病毒不会传染,但是也未必全部如此,比如有免疫缺陷的人,但是他们也要是吃饭的.所以我觉得谨慎的态度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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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20:49 |只看该作者
能否胜利就在最后一刻了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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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21:08 |只看该作者
我有一个想法。
我有一个想法,联系所有的乙肝战友,包括不在网上的战友,选出口才好、聪慧、正义感强爱岗敬业为代表,即省代表联系县代表,县代表联系镇,再到村组.
    我估计用此方法至少可联系1000万人,甚至更多,那我们的力量将是所向霹雳,一人捐1元,那就上千万,可以打到一群卖假药的,我们完全可以叫什么长效、拉米、阿德、替比、恩替统统降价,否则我们联系所有战友完全不吃,特殊情况除外,因为绝大多数完全可以休息饮食疗法,或用国内便宜的干扰素治疗,新药上市定价必须通知我们,防治虚高,不是他们说了算,而是我们点头才行,维权那就更不用话说了。
    因为我们绝大多数战友还不好过,特别是农村的,苦不堪言,好多都是带病干活养家,同时还要看病,的确是一个因病致穷的病。我们不造反,但应该知道团结力量大。我们不能光想不做,光喊口号还是不行,还是要往前迈一步。
    我们早期可能有艰辛的付出,但是回报大于付出。
    回报就是我们看病少花钱,好找工作,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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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0:4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当里个当 于 2009-6-20 21:15 发表
关于食品安全法,对乙携人群的限制,我觉得并不是我们现阶段最应该关注的问题.
1.首先,在除了食品行业的其他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乙肝歧视,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显然不可能越过这个阶段去解决食品行业中的歧视.我们现阶 ...

你的说法闪烁其词,还冒充乙人的身份.如果你是真正的乙人你就不会说出这样的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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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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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4:1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母爱无边 于 2009-7-17 10:43 发表

你的说法闪烁其词,还冒充乙人的身份.如果你是真正的乙人你就不会说出这样的言词.

他这观点在乙人里也有不少,自认为反正不从事食品生产,与己无关.
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狭隘的理解.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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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7:14 |只看该作者
回顾下当初战友们齐心协力维权的帖子...

今天终于扭转乾坤了!我们胜利啦!
正式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把“病毒性肝炎”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试想,如果没有我们当初的维权,国务院法制办会无端端去修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内容吗?
事实已经证明,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我们信件是不会石沉大海的!
群体的力量是伟大的!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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