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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17: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做医学DNA检查体内病毒已经停止复制了。前段时间我受到长城汽车集团的邀请前去报到,并且已经住进该公司安排的人才住房里面了,但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要求我去做常规体检,在体检之后公司得知我是小三阳,立刻翻脸说不能录用乙肝!要知道,我来长城是放弃了原来高薪的工作而来,可我如今已经辞去了那个工作,目前我成了一个无业之人!今天我拿到了医院的DNA检查结果:病毒停止复制!但公司负责人仍然坚持说因为考虑集体就餐,所以还是拒绝录用我!我现在该怎么办?请求网友们为我支招!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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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6 17:49 |只看该作者

紧急求助!!!

我是一名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前几天受到长城汽车集团的要求前来该公司报到上班。但在签合同之前公司要求做常规体检,体检结果是乙肝小三阳。公司负责人立刻回应:乙肝不能录用!我给公司负责人说自己的病毒是停止复制了的,不具有传染性。于是该负责人说要看到科学证据,如果医学证明说明我的病不具有传染性就可以录用。于是我又去医院作了DNA检查,结果是:病毒停止复制。可是,当我把这个结果告诉该公司负责人的时候,该公司负责人又说:考虑到要集体就餐,所以还是不能录用!他们出尔反尔的态度让我费解,目前我不知道该怎么为自己讨回公道??目前我已经住进公司在我来之前为我安排的专家住宿楼,说明该公司已经考虑录用了,可是在检查出我是健康携带者后又改变了主意,我该如何去找该负责人讨说法呢?? 请求各位朋友给我出个主意,十分感谢阿!因为受到该公司邀请,所以我辞退了正在工作的单位,而现在长城以这个理由拒绝我,我该如何办?是否就住在该公司的房子不走了?我该如何为自己讨个说法阿??焦急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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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10:46 |只看该作者
帮顶!希望战友帮忙想想办法!
让它自然地来吧!让它悄然地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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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12: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马依敏 于 2009-5-16 17:40 发表
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做医学DNA检查体内病毒已经停止复制了。前段时间我受到长城汽车集团的邀请前去报到,并且已经住进该公司安排的人才住房里面了,但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要求我去做常规体检,在体检之后公司得知 ...

一般重工国企等是有这样规定的。还有一些集团公司只要第一项阳的表面携带者,不知道长城汽车集团是不是有这种规定?如果有,你可以再去复查一次(当然要做一些手脚),因为人血管里的血有时流过去的稠有时流过去的稀,有可能昨天小三,今天只有第一项阳的——化验室的人也承认这一点的,直接收买化验室的人也可以。

经历有限,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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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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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22:46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体检乙肝标志物本身就是违规的,若体检后医院把体检结果送给用人单位,而未经过你同意,单位侵犯我们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单位因小三阳拒绝录用,属于违法行为。

益仁平中心整理的以下内容供参考:
1、可将当地政府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打印出来以备不时只需。一位法官还善意提醒,有时候一些地方的“红头文件”在现实中所起效力甚至远远超过法律法规。如: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体检管理的通知》:
http://bbs.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56285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http://www.zjwst.gov.cn/art/2008/4/16/art_262_26232.html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gzmed.gov.cn/portalMa ... tid=WBCI-2008000005
《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xawsj.gov.cn/xawsgzdt/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57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 ... 1824800226367-0.htm
等等。

2、体检标准套餐中包含乙肝“两对半”(或名为“乙肝表面抗原”、“三对半”等)的检测项目,我应该怎么办?

    您(或者委托朋友)可以先与主管医生直接沟通,要求删除体检表上的乙肝两对半检测项目;或者将相关法律打印下来,找到体检医院领导与之交涉。交涉无效后,您可以到主管该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走访,或者书信进行投诉,并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此外,您还可以在各级政府、卫生局等官方网站或信箱留言反映情况,一般大城市的这些信箱都会有回复,但是时效性可能较之直接交涉要慢。投诉先例可以参看网页:http://bbs.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16646

3、体检医院直接将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我可以怎么办?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此,您可以到主管医院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有些朋友可能对行政投诉不抱希望,事实上,不少投诉都是有积极回音的。如:
帖子《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反映体检乙肝歧视问题的来信答复》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amp;extra=page%3D13
当然,您还可以就医院的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2008年3月,我们就曾代理邹扬诉伊美尔幸福医院侵犯个人隐私权一案。(《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日报道)

4、用人单位坚持要求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我可以怎么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您可以持该法条与用人单位主管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注意做好录音等取证工作。
交涉无效后,您可以持录音以及用人单位体检表等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禁止该违规行为。

5、用人单位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或强制病休、辞退,我可以怎样进行救济?
1) 您可以持相关法律资料与用人单位交涉,对之进行乙肝医学常识与法律的宣传教育;并同时注意做好录音等证据采集工作。
3)致电北京益仁平“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反歧视热线”010-51917982咨询法律维权事宜,或者直接联系当地反歧视维权工作寻求帮助。这些机构和组织将会协助您进行司法救济,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劳动仲裁。

6、司法救济过程中,我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金钱成本?
    案件一经通过益仁平的审批,则益仁平或当地反歧视工作组将接手案件,并提供律师费资助。个人只需在案件初期协助工作人员提供证据等材料;并在获得赔偿后在律师费用金额范围内返还部分律师费。

7、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我的个人隐私会不会外泄?
不会。我们将在整个过程中注重对当事人信息的保护。比如:
委托律师或志愿者代理,您在整个过程中多不必出面,包括庭审过程。
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不会显示您的个人详细联系方式,而是通过委托代理人来接触。
在所有的对外信息中,将使用化名。
我们保证,在没有得到您的同意之前,我们绝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透漏给任意第三方。

8、《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下载地址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8.doc
倡导平等,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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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09:21 |只看该作者
太好了,非常感谢你小猴子2008!你提供的全套方案让很多茫目的战友找到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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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3:3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uemay 于 2009-5-19 09:21 发表
太好了,非常感谢你小猴子2008!你提供的全套方案让很多茫目的战友找到了方向!

维权区有的,我们要善于利用好论坛里一切对我们有帮助的资料!
同时谢谢小猴子~
最大的快乐来源于对人的宽容和帮助!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上下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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