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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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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23: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简单说下自己的情况吧,上年11月15号左右入职,大学刚刚毕业,找了四个月才找到了一个不对专业的苦力工作,不问什么社保这些的就进来做了,做到现在,也差不多六个月了吧,还是和当时的工资一样,我的就业情况还是试用期,前天去面试其它公司,待遇还行,发展前途也不错,说很满意我的情况,希望我11号能去他那里上班,现在的情况就是我和现在的老板辞职,他说至少要一个月才能让我走,如果我现在强行走了,我押在他那里的一个半月的工资就会被他收起来,问下各位战友,我在没签约的情况下在他这里做了这么久,现在要走了,他有权力扣我的工资吗?我这个情况有什么可以的解决方法吗?还有,公司不但没有和我签约,更没有给我买社保这些,命苦的应届毕业生啊,不过都是过去了.希望战友帮我分析下.

[ 本帖最后由 xinanren 于 2009-5-6 23: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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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2:24 |只看该作者
你这种情况不需要提前30天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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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23:02 |只看该作者
单位违规在先,你可以随时辞职,单位还应给你补办社保,补发双倍工资等。
原帖由 GZ007 于 2009-5-11 22:24 发表
你这种情况不需要提前30天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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