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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求助: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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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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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3: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求助: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可能一周后离职,事态紧急,重复发帖了,希望见谅)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02843&extra=page%3D1

        我是广州一家公益机构的教师。3月底我们机构要进行福利体检,体检项目中强制检乙肝五项。我得知消息后马上联系了无影脚,后来又联系了益仁平。在无影脚和益仁平的帮助下,机构后来通过内部邮箱告知我们乙肝五项不是必检项目。我在几天后打电话给体检负责人说把乙肝五项更改为其他项目,原因是我曾经打过乙肝疫苗。当时负责人也说有几个人改了,不知是真是假。体检过后,到今天下午,主管和人事找我谈话,说是某某某某原因,认为我不胜任工作,叫我一周之后离职,尽快递辞职信。我不知道这是否与我没检乙肝有关。我看过益仁平的《维权手册》,我是可以要求机构提供“书面的充分证据”证明我不胜任,否则我就可以不认可,不走人。即使要走也不是我写辞职信,而是机构给我解聘信,因为辞职是没得补偿的。还有,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机构还未为我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我也可以不认可。但如果我不走,目前工作环境又肯定对我很不利。求助各位战友,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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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3:25 |只看该作者
不成立哦,人事部怎么有权利所你不能胜任工作,应该是你上级才有资格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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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3:45 |只看该作者
主管也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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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3:49 |只看该作者
平时和上级关系搞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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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3:50 |只看该作者
千万别主动辞职,过了试用期就别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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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3:51 |只看该作者
会有很多钱赔偿的,让小人付出点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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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23:59 |只看该作者
貌似 ,接下去我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NND我们单位  水很深,黑的很~~都是小人得道!!阴的很~~~
 反正 ,我就认个道理!!我有证据--至少证明 到检查前的一周我还是在公司的排名的靠前的,是收到公司公里层 表扬的!!(公司内部邮件)我保存了 呵呵 
 这样是不是可以了啊~~~现在再来说我 不好,那理由?证据又是什么???
除非他们找其他的碴 ,那我就举报 公司其他的黑幕!!!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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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00:11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要求单位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不胜任,而单位也不愿提供,这样即使我不走人,单位故意刁难我,架空我,那我该怎么办?急啊!救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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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00:08 |只看该作者
我让领导提供证据,但她就是不给,说仲裁时候才会提供,然后明天不让我回单位了。我可是根据《维权手册》做,但到这个地步我能不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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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14:39 |只看该作者
他要求你马上离职是不合法的!
看看劳动合同法吧!千万不要自己辞职,如果他要你离职,让他出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否则,不要离开公司,坚持准时上班,否则他会以旷工为由开除你!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能走到87条就很不错了!
努力改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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