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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养生保健 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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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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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20:17 |只看该作者
急!卫生部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涉及居民健康档案问题)  
2011年5月24日卫生部专题新闻发布会预告

  卫生部将于5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卫生部(西直门外南路1号)5楼新闻发布厅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情况,欢迎中外记者届时参会(请参会记者携带本人记者证)。欢迎各位记者将关注的问题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68792084
  传真:010-68792087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82/201105/51745.htm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即是:
卫生部发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中的“健康体检表”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

现在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也是以自愿为原则,乙肝项目也是可选择项目,不是必检项目,
但是,只要体检表含有这个项目,实际上也是“被自愿”,
全部邻居、亲属都去体检这个,你不去的话肯定就有问题了。
再说,你去医院就诊的时候,医院也很有可能“自动"地将你的乙肝信息记录在你的健康档案


提供一篇文章供战友们参考,请发给相关部门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您好!
卫生部要求建立健康档案时将乙肝等的检测列入筛查范围。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一旦付诸实施,必将在社会引起人们对乙肝的恐惧。会给乙肝携带者等病原携带者带来极大的伤害。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医疗机构对社会人群从多种传染病中单独挑选乙肝进行普遍筛查,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种筛查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实质上的益处。多年来,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现象证明:滥查乙肝,实际上已经对我国的乙肝歧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了世所罕见的乙肝歧视。卫生部作为政府部门,采取的每一个举措,在社会上都将起到灯塔和指向标的作用,把乙肝检测从几十种传染病中挑出来,并强行列入健康档案进行检测,将会向社会发出一个强烈的乙肝恐怖信号,将会导致中国乙肝携带者面临更大的困境。
由于我国在各种体检中客观存在着动辄就检测乙肝标志物的做法,致使我国社会上存在着:“乙肝肯定容易在工作场合传播,不然何必下这么大的力气把他们挖出来”的妖魔化误解,世所罕见的中国乙肝歧视也就由此而生成。乙肝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所遭遇的这一切是不公正,不科学,不人道的。
既然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不会在工作场合传播,就不应该动辄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曾指出:“体检中如果发现肝功能检测指标结果异常,则可以反映出被检测者目前的身体状况可能不够健康,能否承受相应的工作、学习,用工、招生单位应征求医生意见。“假设肝功能相关指标超过正常值上限的两倍了,那他肯定是病人,治病都来不及,哪会先去上班?若体检者发现自己肝功能结果异常,再追根溯源,看是因乙肝感染所致还是其他疾病导致,这比检测乙肝指标更有实际意义。”
解放军302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科主任刘士敬认为,我国现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大约56%是在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过程中被发现的。据了解,目前从小孩入托到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入学,招工、参军、就业、出国等,都要检查乙肝。很多专家认为这本身就是对乙肝的过度戒备,如果真正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健康人群一视同仁,很难解释为什么要如此频繁检查乙肝病毒指标。这是一个错误的陋习,也是滋生乙肝歧视的根源[健康报 2009-08-05 ];
人民政协报指出:在我国,各种各样的体格检查都在不厌其烦地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尤其是录用人员的体检必查乙肝项目,这是导致乙肝歧视的元凶和手段。[2009年08月05日 《人民政协报》];
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建议,在高校录取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体检时要与国际保持一致,废除查体必查乙肝项目的陋习,乙肝歧视现象必定会锐减。[2009年08月05日 《人民政协报》];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乙肝歧视”的消亡只是时间问题。但对于数量很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言,通过取消“无关体检”来避免歧视,诉求又是那样的迫切。及时回应百姓呼声,是现代政府的重要功课,既体现着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珍视,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2009年08月05日 人民日报 ]
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偷查乙肝的事件证明:我国医院及医务人员的遵纪守法素质亟待提高。在这个大背景下,不可能保证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能严守公民的健康隐私。筛查乙肝的信息一旦有人泄露,将给乙肝携带者等病原携带者的交友、婚恋、入学和就业等等带来严重的侵权后果。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日夜盼望着卫生部也能在这个问题上与世界接轨。制止筛查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做法,停止向社会发出乙肝歧视的信号。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杜绝乙肝歧视,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请卫生部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对待乙肝携
带者。请卫生部在采取筛查乙肝措施时能考虑到乙肝歧视这个问题,从健康档案中删除乙肝筛查项目,以避免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再现高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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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回复页次程序出错了,还是屏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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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iqi 发表于 2011-5-2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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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21:51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项目理应取消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血清学指标当作体检标准。”2011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再次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意见”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健康体检非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凡是“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都理应取消。然而卫生部日前发布的《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项目依然赫然在目,对卫生部这一背离科学、有违和谐、极为不公的做法,肝胆相照论坛中的广大网友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批评,并表示了极大的不满。

一、前后矛盾

  全国人都知道,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通知”中的招、用工过程中的体检是指招工过程中的健康体检和用工过程中的健康体检。(用工过程中的体检是指用人单位组织的年度、福利、摸底等等各种形式的健康体检)既然文件规定在招、用工过程中的健康体检中不得将乙肝学清血指标当作体检标准,那卫生部为什么还要在《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健康体检表中把乙肝血清学指标(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列入其中呢?难道卫生部忘记了自己先前下发的两个文件吗?还是有什么其他的原因有意的要把乙肝项目保留在健康体检表中呢?网友“刨根问底”说:“卫生部对这一前后自相矛盾的做法有必要向广大网友解释清楚。

二、推卸责任

  有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和医疗体检机构的官员为了推卸卫生部把乙肝项目列入“健康体检表”中的责任,竟振振有辞的说什么2007年两部委文件规定的“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血清学指标当作体检标准”指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指行政部门和医疗体检机构,这是实足的狡辩。如果文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个部门下发的文件,那卫生部在“健康体检表”中保留乙肝项目,医疗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服务,那自然不能由卫生部和医疗体检机构来承担责任。问题是卫生部也参与了文件的下发,难道卫生部所盖的官印是假的?或者说卫生部盖的官印只是为了做做样子的。名为‘各打五十大板’的网友说:“用人单位违规要求查乙肝要承担责任,而卫生部将乙肝项目列入体检表中,医疗体检机构违规为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服务,同样也要承担责任。名为‘分清主次’的网友则直白的说:“相比之下,医疗体检机构的责任更大,因为用人单位只是错在口头上和书面上要求查乙肝,而医疗体检机构却是错在行动上。他们在行动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乙肝检测服务,直接造成了受检者乙肝隐私的泄露,从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和予以辞退的严重后果。更有许多网友愤慨万分的说,难怪“通知”下发几年来,全国竟没有一位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和医疗体检机构的官员以及相关的医生因违规查乙肝而受到吊销医生执照、撤职、开除公职等等相应的处分。使得全国违规查乙肝泛滥,卫生部的文件成了一纸空文。却原来是违规查乙肝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体检机构无关。是可忍孰不可忍!

三、利益驱使

  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健康体检非受检者要求不得进行乙肝检测,网友们说,既然是健康体检要受检者要求才能查乙肝,那卫生部有什么理由和必要要强行在‘健康体检表’中把乙肝项目列入其中呢?这哪里是受检者要求才能查,分明是卫生部强行要查啊。名叫‘私心很重’的网友则不留情面的说道:“卫生部此举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企图强行让受检者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乙肝检测,以达到利益集团(体检机构)赚取巨额乙肝检测费用的目的。

四、强逼“自愿”

  卫生部办公厅2011年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中规定:受检者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知情同意书”以外,还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这一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套餐)中将会出现全世界独一无二的两大奇观(事实证明已经成为现实)。一:乙肝项目是全国所有“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套餐)中的铁定项目;二:在所有“健康体检表”(健康体检套餐)中都附有一份自愿要求查乙肝的“知情同意书”,以供受检者签署。对于第一大奇观,广大网友在上文已经给予了评论。至于第二大奇观,名叫‘携带者’的网友说:“我们如果要主动要求查乙肝,为了保护隐私起见,肯定会到门诊找医生单独开单检测,有什么必要需要和医疗体检机构签订什么自愿查乙肝的“知情同意书”呢?卫生部办公厅又有什么理由要求全国的医疗体检机构强行印制这么一份“知情同意书”来供受检者签署呢?”名叫‘我该怎么办’的网友说:“自愿查乙肝“知情同意书”,我敢不签吗?如果不签,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证明我有乙肝吗?用人单位不就随便找个理由把我给辞退了吗?签了,查了,不也就暴露了吗?用人单位同样会以种种理由把我辞退。卫生部如此强逼我们“自愿”查乙肝,这不是害人吗?”。还有很多网友更是百思不得其解的说,本来卫生部是制定了一个很好的政策的(就业健康体检禁查乙肝),使得我们这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顺利地“混”进了用人单位,然而卫生部却又违背自己的初衷(不让用人单位知晓受检者的乙肝情况),莫名其妙的又允许在非就业健康体检中查乙肝(年度、福利、摸底等各种健康体检),重新又把我们的乙肝隐私暴露给用人单位,使我们又被辞退回家,卫生部为什么不好事做到底,送佛到西天呢?就业健康体检禁查了乙肝,为什么非就业健康体检又不禁查呢?真是一千个弄不明白,一万个弄不明白。

五、自欺欺人

  卫生部办公厅在“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所在单位承担,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表面听起来这条规定确实能够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其实这只不过是卫生部为了在“健康体检表”中保留乙肝项目,允许非就业健康体检查乙肝的自欺欺人、忽悠广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无法做到的文字游戏而已。请问卫生部如果你们真的确保就业健康体检和非就业健康体检的报告单能够由受检者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保证医疗体检机构不会把受检者的乙肝隐私泄露给用人单位,那为什么你们还要三番五次下发文件禁止就业健康体检查乙肝呢?为什么不和非就业健康体检一样允许查乙肝呢?对这个问题,其实你们也是心知肚明的,那就是无论是就业健康体检还是其他的非就业健康体检,只要查了乙肝,就根本做不到对用人单位保密。所以你们为了确保乙肝携带者“混”进用人单位才下令禁查乙肝的。既然如此,你们为什么还要睁着眼睛说瞎话呢?有网友爆料‘东方经报’记者仇兴明2009年8月11日的报道:郑州某医院体检科李主任告诉记者,通常用人单位都会要求为求职者做乙肝两对半检测,并与医院签订协议,按协议体检报告将交给用人单位,医院一般只对委托单位负责,不对个人负责。该体检主任的话对卫生部所谓的‘受检者领取’之说,无疑是打了一记响亮的耳光。名为‘得人钱财为人消灾’的网友说:“医疗体检机构收取了用人单位查乙肝的钱财,有什么理由不把体检结果告诉用人单位呢?请问全国每年几百万,几千万的健康体检报告,哪一份不是由医疗体检机构主动的、千方百计的告诉用人单位呢?”。名为‘法律支持’的网友则说:“医疗体检机构将受检者的隐私泄露给用人单位,不仅仅是全国通行的潜规则,而且还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支持,无数事实证明,几乎所有的状告医院泄露受检者乙肝隐私的官司无一不是以原告(受检者)败诉而告终的。请听法官的最后宣判:医院收取了委托单位的查乙肝的费用,为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服务并将结果反馈给委托单位,是履行他们之间的协约,因此原告对用人单位泄露其隐私的指控不能成立。”还有一名叫‘生存艰难’的网友无比忧虑的说:“卫生部将乙肝表面抗原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健康体检表中的辅助检查项目中,允许在健康体检中查乙肝,使得今后我们广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不仅用人单位知道,广大医务人员、社区服务工作人员也都会知道,我真不知道今后如何生存。”

六、故意岐视

  许多网友注意到,在卫生部发布的《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健康体检表中并没有甲肝、丙肝、戊肝、艾滋、梅毒等疾病的体检项目。网友说,为什么卫生部要如此厚此薄彼呢?我们衷心的希望卫生部要厚待艾滋、梅毒等等携带者,也同样要厚待乙肝病毒携带者,千万不要做不公正、不和谐,故意岐视乙肝携带者的事情。名为‘较真’的网友说:“如果卫生部坚持不改正自己不公正的做法,那就一定要向全国人民讲清楚其中的原因,以服人心。

七、违反科学

  取消健康体检中的乙肝检测“不会影响他人和自身的身体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传播”,这在卫生部和全世界的医学专家和我国主流医学专家中早已达成了共识。卫生部规定在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禁查乙肝就是以此为依据的,然而,卫生部至今还把乙肝表面抗原项目保留在“健康体检表”中,允许在所有非就业健康体检中查乙肝,这岂不是违反科学的荒唐举措吗?难道就业健康体检禁查乙肝就不会影响他人和自身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乙肝传播,非就业的健康体检禁查乙肝就会吗?这是什么逻辑呢?

八、排斥先进

  据众多网友透露,在国家三部委和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禁查乙肝的文件以后,不少省(市)卫生厅(局)出于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排除了利益集团的重重阻力,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如浙江、江西、河南、深圳等省(市)卫生厅(局)就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体检机构要取消所有“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如果受检者主动要求查乙肝的,应找医生单独开单检测。这些措施比起卫生部的忽悠大众、无法做到的一些规定确实具有实实在在的操作性。然而,对于这些能从根本上杜绝在各种健康体检中违规查乙肝的举措,并没有得到卫生部的认同,他们对好的不表扬、推广,对坏的不批评、处罚,任由自己下发的文件成一纸空文,造成全国违规查乙肝泛滥。许多网友质疑卫生部说,这难道是我们党的优良工作作风吗?

九、乙人的心愿

  根据当前全国执行卫生部禁查乙肝文件的情况,网友大致归纳如下:1、少数医疗体检机构坚决执行卫生部入学、就业健康体检禁查乙肝的规定,使得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能够顺利的“混”进了用人单位。2、不少医疗体检机构钻卫生部文件的空子,把就业健康体检当作其他健康体检而进行乙肝检测,使得不少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被用人单位予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3、大量的医疗体检机构利用卫生部的尚方宝剑(卫生部在“健康体检表”中保留乙肝项目,强行要求印制“自愿”检测乙肝知情书,以供受检者签署)。强迫受检者在各种非就业健康体检中“自愿”查乙肝,使得原已“混”进了用人单位的携带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正在倍受岐视的生活着(被用人单位无理要求分开用餐等等)。对此,全国1.2亿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强烈请求卫生部:1、对违规查乙肝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体检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医生给予严厉的查处并予以暴光。2、取消《国家基本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健康体检表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推广先进省(市)卫生厅(局)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禁止医疗体检机构非法印制“自愿检测乙肝知情书”供受检者签署,彻底禁止在入学、就业、年度、福利、摸底等等所有的健康体检中检测乙肝。允许主动要求查乙肝的受检者到门诊医生处单独开单检测。只有这样卫生部的文件才能落到实处,广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才能够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如此则是党之大幸,国家之大幸,也是卫生部之大幸,更是全国4亿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及其家人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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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3:50 |只看该作者
外国也有鸟《居民健康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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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tbyym 于 2011-5-29 22:25 编辑

有一段时间了,去了趟蚌埠市盐业公司销售科,发现里面的工作人员已不是以前的人员了,不管男的女的,一个比一个壮,犹如熊,应该是当过兵的,真是“战友”啊。在盐业公司是能搞到不掺添加剂的食盐的,我原以为想办法进入盐业公司的人应该是身体不好,为了不吃添加剂盐的人才合乎常理,看来是相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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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21:44 |只看该作者
狼来了!各地个人健康档案网上查询系统汇总
1、佛山市个人健康档案查询系统:
http://www.fshealth.gov.cn/dzyl/ ... 110425_2317423.html

2、苏州市个人健康档案查询系统:
http://smart.szws.net/login_news.action

3、欢迎提供......更新中....


你去医院体检、诊疗,医院会自动将体检、诊疗相关信息记录在个人电子健康档案,
建立健康档案其实就是被自愿!
如果你在医院进行过乙肝检测的话,你的健康档案将永远贴上乙肝的标签!

我敢断言,过几年,《居民健康档案》肯定会像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社保证明、未婚证明、银行流水账等一样作为一种“健康证明”材料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例如,买个房子,银行都会查询下你的信用记录,要求提交银行流水记录、婚姻证明等,
同样道理,以后人寿/医疗保险、就业、受教育、获取职业资格证件、出入境、信用担保贷款等领域也许会应用《健康档案》作为“健康证明”门槛。

最可怕的是应用于就业领域,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打印或上网查询《居民健康档案》,就等于要求求职者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上网查询毕业证真伪一样轻而易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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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15:32 |只看该作者
谁能告诉我在哪能买能不掺添加剂的大盐?我不想变成四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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