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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以“乙肝歧视”为例

(第五版)


北京益仁平中心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2008年8月


前  言
当今的社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例如性别歧视、残疾人歧视、乙肝歧视、年龄歧视等等。2006年年底调查结果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广大劳动者对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掌握还明显滞后,也缺乏必要的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技能。
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是两个关注就业歧视现象并开展反就业歧视公益工作的民间机构,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这里,我们汇集了多年协助劳动者进行反就业歧视维权的经验,编写了这本《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旨在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掌握国家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技能,使得更多的劳动者在遭受到就业歧视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鉴于乙肝反歧视维权是国内反就业歧视维权领域较为典型的范例,所以我们这本手册将以乙肝歧视为例,以便给每一位阅读者留下直观、具体的印象。

反歧视援助机构简介:
北京益仁平中心:非营利公益机构,2006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正式注册。主要开展反歧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教育工作等。
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1

肝胆相照论坛: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自2003年起发起并推动了中国乙肝携带者反歧视维权运动,被誉为“乙肝携带者的精神家园”。
网址:www.hbvhbv.com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目  录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I
第一章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1
第二章 什么样的遭遇是“歧视”?        3
2.1 求职遭拒录        3
2.2 辞退、劝退、强制病休        3
2.3 体检中检测了乙肝        3
2.4 体检医院将福利体检结果交给单位        3
第三章 如何事先预防受到歧视?        4
3.1 求职者如何事先预防在招录时受到歧视?        4
3.2 在职员工如何事先预防在企业福利体检时受到歧视?        4
第四章 招录过程中被拒录怎么办?        5
第五章 在职员工被企业辞退、解聘、病休怎么办?        10
5.1针对企业采取的行动        10
5.2针对体检单位采取的行动        11
第六章 维权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12
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13
第八章 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        21
第九章 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23
9.1乙肝携带者员工被强制休假 单位被判赔偿四万余元        23
9.2乙肝携带者遭就业歧视获赔2.4万元(《信息时报》)        24
9.3 乙肝歧视拒绝录人 单位被判道歉加赔偿(《北京晚报》)        26
9.4医院将入职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被起诉(《中国青年报》)        27
[附录]劳动者如何与企业交涉谈判        28
[附录] 各地反歧视工作组联系方式        32



第一章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2007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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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什么样的遭遇是“歧视”?
2.1 求职遭拒录
求职时因乙肝携带的原因而被单位据录,就是典型的歧视行为。
例如,2005届应届大学毕业生凌云(化名),毕业求职时,因乙肝携带而遭到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的拒录,凌云委托公益律师李方平起诉至法院,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凌云两万多元。
2008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更明确禁止这种歧视行为。
2.2 辞退、劝退、强制病休
已经进入单位工作,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被单位辞退、劝退、强制病休,也明确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规定》。
例如,2007年1月,深圳富士康欲将一名乙肝携带者员工解职。该员工在“肝胆相照”论坛、“爱肝连线”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与公司交涉,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公司赔偿该员工三万一千元。
2.3 体检中检测了乙肝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如果体检中检测了乙肝,也属于违规的歧视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4 体检医院将福利体检结果交给单位
很多单位都会对在职员工进行福利体检,但是,体检结果只应交给员工本人,如果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交给单位,就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章 如何事先预防受到歧视?
3.1 求职者如何事先预防在招录时受到歧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在招工过程中体检乙肝,所以,我们在去单位应聘之前,就可以给用人单位打电话询问是否要查乙肝,如果要查乙肝,我们就可以告诉他们,必须取消查乙肝,否则就要依法向劳动局举报,并有可能将该单位告上法院。
还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诉他们,如果查乙肝,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给单位打电话时可以匿名,也可以请自己的亲戚朋友给单位打电话。
有一些善良的人,会义务代替乙肝携带者去进行这样的体检,以帮助乙肝携带者在这些违规体检的夹缝中谋求生存;也有一些乙肝携带者,在入职体检时请人代替体检,这是乙肝携带者在残酷的乙肝歧视现实重压下谋求生存的无奈之举。
3.2 在职员工如何事先预防在企业福利体检时受到歧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于2007年5月联合颁发的《意见》规定,不仅仅是“招工”过程中禁查乙肝,在“用工”过程中也禁查乙肝。
《意见》还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知国家法律和卫生部的政策,并警告体检医院,如果替企业查乙肝,并且将体检结果不交给本人而是交给企业,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医院告上法院。
同时,可以匿名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寄送中央政府关于乙肝保护政策的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以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详见本手册第八章、第九章)。

第四章 招录过程中被拒录怎么办?
我们的原则是以最低的成本来争得最大的权益。所以,如果事先未能预防歧视,还可有如下选择:
4.1. 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本手册第一章),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本手册第八章)、以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本手册第九章)。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4.2. 如果公司依然拒绝录取,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补偿包括违约金(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三部分。精神损失补偿的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大公司、跨国公司,精神损失的金额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4.3.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当事人可以自己按照本手册所述的维权途径依法维权,可以先向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3——10万元。
当事人也可以向北京益仁平中心以及各地的反歧视公益组织求助,这些公益组织可以协助受到歧视的乙肝携带者起诉对方(联系电话:“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目前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对乙肝携带者很有利。很多公司往往与我们会寻求赔偿、和解。
2006年的发生在天津的乙肝携带者凌云(化名)起诉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的案子,就是成功的范例。官司立案后,被告的公司三番五次地联系凌云,希望和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凌云获得了两万元的赔偿。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许多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政策,政策环境比2006年更为有利。
而且,北京益仁平中心和肝胆相照论坛协助乙肝携带者打官司,会提供每人1000-5000元的资助;而且可以全权委托律师(或朋友、维权志愿者等)作为代理人代为起诉,根本不用乙肝携带者本人出面。这些方面,天津的案子做的都很成功。
而且,媒体报道通常会使用化名,就连街坊邻居都不知道你在打官司。天津凌云的案子,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但是使用的是五花八门的化名,而且凌云还在电视台做了很多节目,可是连他的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在打官司。
如果决定起诉,你需要做以下几件准备工作:
1)首先要取得证据。
文字证据最好,如果没有文字证据,录音证据也可以。
比如,对方通知你解除协议时,你把对方通知你的过程录音下来。如果当时没有录下来的话,你事后也可以自己多次去找他们,或给他们打电话,把过程录音下来。(用免提电话,以mp3录音,或使用有录音功能的手机录音)
录音五要点:
•录音时尽可能拨打对方公司的人事部门的办公电话,将电话总机的系统提示音也录下来,尽可能不打公司人事工作人员个人电话。
•要在录音中确认对方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询问对方:“你是xx公司人力资源部的xx先生吗?”,如果对方回答“是的”,那就把他的身份确认下来了。
•要在录音中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进行自我介绍:“我是xxx,是到你们xxx公司应聘的”。
•要确认对方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解除协议的。如果对方能够明确地告诉你,解除的原因是乙肝,取证就完成了。
•取证过程中不要把自己的起诉意图告诉对方,以免对方改口。
录完之后,请整理成文字记录发给我们(标注录音的时间、地点、对话双方的身份、对话时对方的电话号码),并且把录音刻成光盘(一式三份),用于此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详情请参见下面的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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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文字记录
录音时间:2007年1月26日
对 话 人:徐先生-原告,林小姐-富士康cmmsg人资处工作人员
对话内容:
总机系统提示音:你好富士康科技集团,请直拨分机号码或拨零
林:你好,人资
徐:请问是富士康cmmsg人资处的林小姐吗?
林:请问你是哪里?
徐:哦,我是徐**,就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你记得吗?
林:我没有接到你的电话,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啊?
徐: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我不是在你们富士康那个内部体检中,检查出因为那个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吗?
林:嗯
徐:因为这样被你们富士康拒绝录用的
林:嗯,对。
徐:就因为这个原因,我感到挺失望的
林:那不好意思哦,上面已经确定了不合格,你好像已经好久了?怎么现在才打电话过来呢?
徐:不是,是因为昨天才通知的嘛
林:徐**是吗?体检不合格,这边就直接不录用了
徐:就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嗯,是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具有那个传染性吗,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就害怕因为在那个公用餐厅用餐?
林:都不可以进的,不管有没有传染性,好吧?
徐:哦,那好吧,谢谢你了。Bye


2)请写一下你的经历,至少包括如下部分:
(1)以往求学求职有没有遭受过歧视?
(2)这次遭受歧视的详细过程;
(3)自己的感想。

3)请收集整理一下被告企业的简介,背景介绍。
如需咨询具体准备工作,可以致电“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4.4 起诉体检医院和卫生局
第一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第二条第二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注意保留投诉的证据,去投诉时可以现场录音,或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
第二步: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投诉信范文如下:
致xx市xx区卫生局关于对天津****体检中心的投诉信
投 诉 人:**    女,34,单位:****         
联系电话:137****  
家庭住址:************
被投诉单位:****体检中心

事实与理由:
07年6月23日,我所在的****公司进行每年一次的福利体检,查出我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单位****体检中心直接将体检结果给了单位,现在几乎全单位的人都知道我携带乙肝病毒这件事。同事都疏远我,单位也决定让我在家休假三个月,这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伤害。遭受到了极大的歧视。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体检中心擅自将体检报告给单位,没有注意保护我的隐私权,违反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和《传染病防治法》,并且直接导致我后来在单位遭受到的乙肝歧视,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卫生局尽快处理隐私权事件,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分,并责令其向我赔礼道歉。
后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此致
天津市xx区卫生局
                               投诉人: ***
年    月   日
附:证据一份


第五章 在职员工被企业辞退、解聘、病休怎么办?
5.1针对企业采取的行动
1)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本手册第一章“相关医学文件和法律”),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本手册第八章“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以及我们以往所做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本手册第九章“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2)如果公司依然坚持解除合同,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根据国家规定,至少需要补偿6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范文如下:
离职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

因乙方在*年*月*日在公司的体检中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现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具解除乙方劳动合同证明。(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公司服务已满一年,未满十八个月,补偿一个半月工资3500×1.5=5250元
3.根据《劳动法》规定,因乙肝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六个月医疗期工资:3500×6=21000元
4.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5250×2=10500元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和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违背乙肝携带者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精神损失2个月工资:3500x2=7000元
6.以上金额共43750元,由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或者打入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即配合甲方办好相关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乙方不得以同一事由再行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签名)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3)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的具体作法参见本手册第四章4.3。
5.2针对体检单位采取的行动
可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具体做法参见本手册第四章4.4。


第六章 维权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积累了丰富的保护个人隐私的经验,肝胆相照论坛、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这几年协助了二十多起官司,没有发生过隐私曝光的事情。例如,天津乙肝携带者凌云(化名)状告单位的案子,由于是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受到了当地媒体广泛关注,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但是使用的是五花八门的化名,而且凌云还在电视台做了很多节目,可是她的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在打官司。
保护个人隐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委托律师(或朋友、维权志愿者)等作为代理人代为起诉和出庭,这样可以使得当事人自己全程都不用出面,避免被曝光;
2.在诉状、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留的原告个人住址不要过于详细具体,不要留原告的联络电话,以免对方找到原告,代理律师(或代理人)的通信方式和联系方式可以尽量详细;
3.任何时候不要以面部的正面接受电视采访,即使电视台允诺镜头打马赛克也不行;
4.每一次接受采访时,都要向记者强调:对原告要使用化名;
5.在每一次开庭时,都嘱咐代理人(或嘱咐前往旁听的志愿者),要向到庭采访的记者强调:在报道中对原告必须使用化名;
6.开庭前,要通过代理人告知法院:法院传给媒体的新闻稿对原告必须使用化名。
7.案件判决后,要告知法院,本案的判决书不得放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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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1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拒录)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徐**,   男,  **  岁,     汉族,
住址:广东省**市**县*****村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深圳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董事长          电话:********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镇**工业区****路2号

仲裁请求:
1.裁定确认被申请人以乙肝小三阳不予录用申请人违法
2.裁定被申请人依法录用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向深圳A有限公司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生产企划,第二天A公司电话通知申请人去面试。申请人于**月**日接连通过了笔试,部门课长和主管的面试。并且A有限公司人资处于1月23日打电话通知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到公司领录用通知书以及进行体检。申请人于1月24日上午领到录用通知书,随后在人资小姐的带领下到集团体检中心进行了体检。然而申请人于**月**日下午,被A公司人资处电话告知其体检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不能接受,录用通知书自动取消!后来申请人曾多次打电话给深圳A公司人资处的林小姐,均被告知申请人因为是乙肝携带者,所以公司不录用。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申请人是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但深圳A公司违规给申请人做了乙肝标志物检测,并且仅根据申请人的乙肝检测结果就拒绝录用申请人。此企业的作为违反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违反了《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平等就业权利,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保障。
此致
    宝安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徐**(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附:
1.副本二份
2.证据
  ⑴深圳A公司录用通知书
  ⑵深圳A公司薪资表
⑶电话录音光盘

7.2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女,汉族,生于 ** 年* 月 ** 日,
家庭住址:**市**街**号   ,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苏州B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市经济开发区****路2288号
联系电话:***********               邮编:******

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平等就业权;
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25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
四、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1日进入苏州B公司,任 NPI QC工程师一职。  试用2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2005年10月21日续签合同,合同编号:A356100
****年**月**日,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福利体检。****年**月**日,被申请人单位课长李**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体检结果为小三阳,公司要求自动离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反复交涉未果。****年**月**日,被申请人单位人事经理给被申请人发邮件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第二天必须离开。****年**月**日, 被申请人被迫离职。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被申请人仅因为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申请人,不但违规为申请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强迫申请人离职,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申请人的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申请人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仲裁。

此致
**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月**  日

附:证据 谈话录音(光盘2张及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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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民事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拒录)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家住**省**县**街
被告:杭州C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原告通过****网站投了一份简历到被告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在2月6日、2月9日和2月13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安排的三次面试考核,均获通过。随后,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交给原告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声称只要体检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月14日,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检查出来,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肝功能正常。2月26日,原告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料送到被告处,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看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原告一再说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被告方面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认为,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原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原告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证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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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劳动争议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女,汉族,生于 ** 年**月**日,家庭住址:**市**街**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    告:苏州B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市经济开发区****路2288号
联系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
2.依法判令被告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构成歧视;
3.依法判令撤销被告胁迫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判令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12950元(计算方式:2590元/月×5个月),体检费15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仲案字[2007]第0143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1.原告于****年9月14日入职被告工业工程课任IE高级工程师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
2.****年11月1日,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福利体检,体检项目包含乙肝五项。其中,有22人的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经被告认定为“异常人数”(认定日期:****年11月28日),原告在22人之列。
3.原告的体检结果肝功能正常,乙肝两对半结果为小三阳。
4.之后,被告以原告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为由,于****年11月27日前后多次找原告谈话,多次以原告不适合集体生活为由要求原告离职,并多次宣称公司将随时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来胁迫原告,并切断了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的电子信箱和电子出入卡,原告心理受到极大的恐惧,被迫无奈于****年12月8日离职。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告认为,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使原告遭受到了歧视,其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吴江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5月15日
附:证据四份


第八章 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
禁止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招或辞退人员
新华网 北京 7月10日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布会:
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新华网 2007年7月20日
   2007年7月20日10时,劳动保障部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二季度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尹成基]  感谢你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对平等就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政府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第二,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方面的监督。但是在实际当中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你说的问题在内的,性别、相貌等歧视性行为,国家的法规是不允许的。第三,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总体上,除了极少数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和职业岗位之外,对于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应该有歧视行为的。

劳动部、卫生部官员:
维护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新华网 2007年7月13日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刘丹华强调。
    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提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一方面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另一方面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网友“携带者”问,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么?希望国家能采取措施禁止“两对半”检查,在需要检查的行业,统一授权检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回答说,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制定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如果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环境。
“我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今后,在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保护方面,还会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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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9.1乙肝携带者员工被强制休假 单位被判赔偿四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  2008-8-13
    王先生参加了某科技公司的例行体检,事后被告知携带传染性乙肝病毒,并被公司强制休假,王先生的工资也在休假期间由原来的四千多元减至三百多元。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四万余元。
    王先生所从事的工作是在某科技公司搞研发,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三年。王先生诉称,2006年9月,公司依据体检报告单,以其所患乙肝具有传染性为由,强制其回家休病假,并减少其工资。王先生称自己实际上不属于确诊的乙肝病人,也不属于疑似病例,而是病原携带者,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他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工作。因公司强令休假、不提供劳动条件并克扣工资,王先生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王先生认为自己依法应当得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而公司方面的意见则是,体检中心的医生口头通知,王先生的乙肝病毒处于传染期,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传染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为避免病毒扩散危及其他员工,公司建议王先生暂时休假并进行治疗,并在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现王先生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该公司在一审举证中所提供的《医院检验科报告单》未注明体检医院具体名称,也没有盖体检医院公章。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王先生携带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要求其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但所提供《医院检验科报告单》上并无医院公章及具体名称,其真实性无法审核,同时也没有任何医院开具王先生的病休证明,故该主张不予采信。王先生在公司强制其休息,不提供劳动条件进而克扣工资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9.2乙肝携带者遭就业歧视获赔2.4万元(《信息时报》)
2008年01月04日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肖汉民 见习记者 陈海燕 通讯员 陆军) 昨日,备受关注的“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结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东莞伟易达公司向原告乙肝携带者李飞(化名)支付补偿金2.4万元,并承诺将加强、监督非歧视用人政策的执行力度,避免和防止仅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而被拒绝录用的个案发生。有关专家称,本案调解的成功显示了刚刚生效的《就业促进法》对乙肝歧视现象的震慑力。

因乙肝携带者求职遭歧视
  2006年7月,大学毕业之后的李飞来到东莞,来到位于东莞寮步镇的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应聘。李飞的面试和复试都很成功,2006年7月18日,伟易达为李飞办理了入职手续,还复印了毕业证,学位证等,工资也已经谈好。然而,7月19日伟易达人事部却通知李飞,李飞体检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因此拒绝李飞去上班。后来李飞又打电话给他们的人事主管,还有面试的工程主管,向他们解释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影响工作也不会危害别人的健康,但伟易达态度很坚决,始终拒绝李飞去上班。李飞不得不离开了东莞,到外地继续他的漫漫求职路。

网友支持起诉讨公道
  在东莞求职失败之后,李飞登录了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并发帖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李飞的遭遇引起了肝胆相照论坛近30万网友的热烈反响。
  2007年1月22日,李飞将伟易达集团起诉到广东东莞市人民法院。据悉,这是广东省发生的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也是国内乙肝携带者第一次状告港资企业乙肝歧视。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2007年1月26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此后,本案在东莞法院多次开庭,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此间,国家陆续有多部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出台。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更规定了乙肝歧视的具体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月3日,在东莞法院的调解下,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东莞伟易达公司向原告乙肝携带者李飞(化名)支付补偿金2.4万元,并承诺将一如既往地贯彻公平公正的就业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加强、监督非歧视用人政策的执行力度,避免和防止仅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而被拒绝录用的个案发生,该款由被告于2008年1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乙肝携带者心声
  李飞在给肝胆相照权益版版主陆军(网名“金戈铁马”)的信中写道:
“我国有一亿两千万像我一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实他们都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的工作、学习。但我们这些人却成为饱受歧视的特殊弱势人群,在求学、就业、婚姻等问题上受到种种不公平待遇……我一定要讨还一个公道。因为这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事,而且关系到全国一亿两千万乙肝携带者能否得到公平对待。我希望这次正义的维权能够给我们一亿两千万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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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劳动者如何与企业交涉谈判
作者:郭东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入职体检遭拒绝后的处理思路
第一步,在未被拒之前就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建议和企业相关人员所有的一切活动都做录音记录,保留好所有的书面材料,甚至要清楚地知道企业和你联络的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及姓名,甚至工号等这些信息,还可以以其他理由,要求企业发确认的录用通知书,主动电话和企业人员沟通是否被录用等,并要录音。
之后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一定要保留体检表的原件,如不能拿到原件,也尽量拿到复印件或者拍照!
这里还可以提醒一点,就是收集相关证据的时候,可以尽量考虑找一些企业比较初级的人事专员,因为这些初级的人事专员负责具体操作,更容易给我们留下证据。
第二步,就是开始和企业正式就这个问题交涉了。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争取入职才是最大的胜利,起诉只是最后的手段,但也是对企业的巨大震慑!刚开始先努力和企业的人事专员沟通,包括科普,普法等,可以先不要提起诉的手段。科普、普法过程中要理直气壮,但又不能是无理取闹的态度,可以列举国家出台的法律和文件,并列举多方其他被起诉的企业的例子,可以让企业明白政府的态度和决心,同时告诉企业现行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可以告诉企业,抽血检查乙肝标志物这一做法本身就是违反国家意见,但如能接收,可以不继续追究企业。尽量在这一关将入职拿下,顺利进入单位工作。同时可以提醒和你交涉的人员,如该问题在和他之间无法解决的话,会考虑将事件升级到他的上司,甚至是上司的上司,还可能是单位最大的领导。每个管人事的人,都有自己的上司,而做人事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避免这些投诉,解决和协调这些问题。如事件上升至上层领导,那就是他们的失职,他们甚至有可能会为此而丢饭碗。
另外,有企业会说:你的身体不适合这个工作,需要休息。回答则是:是否需要休息由相关法律法规、医学文件说了算,而且国家的法规也清楚说了,这个可以正常的工作!难道你怀疑国家的法规吗?
很多企业喜欢在治疗问题上和携带者过不去,这个处理很简单,企业非医疗机构,携带者也非医生,企业如要说不适合工作,那么则需要正规医院的证明,不是企业说了算的,这个合情合理,也合法,也符合逻辑。企业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的,但携带者则可以到医院开立可以工作的证明。如果医院和企业勾结,出具背离事实的证明,我们可以将医院和企业一起列为被告。
第三步,如在第二步无法成功,则需将事件上升至上层的领导,以大致同样的思路和上层沟通,尽量将他的下属工作不到位和不讲理往他上司那里说。一般来说领导更害怕企业被起诉,给企业带来多种不利影响等。
如遇到的是外资公司,通常出问题的环节是外服和该外资公司的中国负责人。我们可以和公司的总部相关人员取得直接联系,一般总公司的人员所在的国度是不歧视的,而且多是听到这样的做法会感到惊讶,所以通过总公司更加能给中国分公司这边压力。这一方式是非常有效的,成功的案例已经有很多。如面试过程中的面试官就是外国人,要注意保留面试官的联系方式,发生问题就可以和外籍管理人员联系。告诉外籍负责人,如果起诉,将会影响该企业的社会形象。
第四步:在上面的方法都未取得成功的时候,那么则考虑最后和公司摊牌,摊牌就是和企业挑明,要起诉公司,可以把证据有保留的摆给企业看,证据越充分对企业的威慑就越大。在这一步里,企业一般会想办法尽量避免自己被起诉。你可以告诉企业自己有法律方面的支援,自己并不是什么都不懂。一般情况下,企业会有所顾忌!如企业最后还是不接受,就可以考虑走入正式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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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体检后针对单位歧视的处理思路
大致上思路和入职体检是一样的,这里只说一些不同之处。
福利体检后,如确定自己的结果肯定会被企业知道,那么一定要注意隐私的保护工作,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提醒人事专员,要做好你的隐私保护工作,否则的话,人事专员本人将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和入职体检还有很大的不同点是,企业要辞退工作的员工,必须面临赔偿的问题。金额最高的那一部分是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的医疗补偿,这里面需要提醒的是,索要这个医疗赔偿是正确的,即使你的肝功能是正常的也是对的。因为企业以你是病人的理由来解雇,既然是“病人”,当然需要按照法律来赔偿了。
《劳动合同法》2008年开始实施,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明显,建议大家无论如何都要学习这部对自己非常有利的法律。和企业理论,我们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熟悉法律,才能增加我们的底气。《劳动合同法》对我们的有利之处如下:
对于福利体检,有一个情况可能大家很担心,就是企业可能不会马上辞退你,而是在合同期到的时候解雇你,在此我想说三点:
一是《劳动合同法》很明显是限制了企业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续签两次以上就可以申请签定无限期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企业不敢随便签定短期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否则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我估计以后企业可能都会倾向于与员工签订比较长期的合同,例如3年以上。那么,企业即使发现乙肝携带者,想要等到合同期满解雇你,也要等3年,3年之后,说不定人事专员早就换人了,恐怕早就没人记得合同期满要解雇你了。
二是,假如你能在单位所在的岗位表现很出色的,甚至是少了你就影响业绩的,并且和部门的经理关系也很好的,那么人事要在合同期满要你离开也不会那么容易,你还可以借助部门这边的力量和人事对抗,让其难以下手。一般来说,一个公司的人事,给部门输送合格的人员是他们的责任。
三是,假如企业要求你病休,你完全可以向企业说不,要求企业给开立医院证明,从逻辑上说,因为企业不是医疗机构,没有能力去评判是否需要休息。而且即使是去病休,也要企业开立病休假单。
战友还可能担心企业随便说个理由,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是我的回答:
如果在转正后说你不胜任工作,给你调换工作岗位,则公司必须要有书面的充分证据。且证据确定,并不是公司某人一句话就说不胜任的,否则劳动者可以不认可!将来有劳动纠纷公司在这方面会输的。如果合同期内,公司要调换工作,必须双方协商,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约定工作岗位并且写入到劳动合同,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执意调换,将侵犯劳动者的工作权,在劳动仲裁中,有一种叫被迫辞职,就是公司为了达到劳动者辞职的目的,故意降低工资标准,故意调换工作岗位,属于侵权行为,在劳动仲裁中你可以拿签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工作岗位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可随意变换,而随意变换的话可判定公司违约,是要赔偿的,这个是有成功的案例的,劳动者必须收集好相应的证据,以备劳动方面的官司。
在入职体检中,有的战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隐瞒了自己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或者采取了作弊的手段通过体检。这样就担心日后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辞退。对于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最好不要隐瞒或作弊,而要据理力争,制止企业体检乙肝,但即使采取了体检作弊行为,也无大碍。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的知情权仅限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检测乙肝。企业体检时包含有乙肝检测的内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先,使你的体检作弊变为合乎情理。
最后强调一点:不管是那种情况下的交涉,心理是一个非常的因素,我们自己首先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应得的权利,而且必须有坚持的精神,不能遇到一点点的阻碍就退缩,不要有过多的顾虑,大量的先例已经证明,我们自己的顾虑多半是不会真正发生的。





[附录] 各地反歧视工作组联系方式
天津H.O.P.E.工作组:
[email protected]
河南翡翠星工作组:
[email protected]
上海东方爱心工作组:
[email protected]
南京就业促进会:
[email protected]
湖北守义工作组:
[email protected]
湖南湘友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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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社区反歧视诉讼工作组(赣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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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之家江西工作组:
[email protected]
佛山和谐关爱工作组:
[email protected]
东莞同心工作组:
[email protected]
深圳关爱工作组:
[email protected]
广西少数民族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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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e路同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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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微雨燕deng 于 2009-4-15 11:28 编辑 ]
歧视不存在,世界更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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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1: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的帖子

上面是最新版的《维权手册》,所以工作组的更新资料也是在08年8月为止的;
至于更多工作组的联系方式,我已经更新在这里: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
歧视不存在,世界更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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